各盟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内医保发[2018]3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贫困人口新增专项救治病种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计医字[]563号)要求,推进救治工作规范化,持续做好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经综合测算与充分论证,制订农村牧区贫困人口新增专项救治病种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治病种
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等十四种大病。
二、实施范围
实施主体为自治区确定的大病专项救治新增救治病种定点医院,实施对象为患有上述十四种专项救治大病的农村牧区贫困人口。
三、收费标准
区别三级、二级定点医院,制订两种按病种收费标准(见附件1)。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材料等全部费用。在病种规定费用之外不得另行收费,不得将入院后的检查检验等费用转化为门诊收费。
四、综合保障
各地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优化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扶贫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内卫计财务发[]128号)规定,落实好上述十四种专项救治大病相关保障措施。其中,尘肺病人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专项救治大病按病种收费的住院人次和费用,单独统计、单独核算,不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单元定额、人头人次比指标结算体系。
五、退出机制
定点医院要建立健全专项救治大病按病种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因严重合并症、并发症或者病情较重、体质特殊等原因,导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明显偏离按病种收费标准的病例,医院可按规定程序退出按病种收费。
六、规范管理
(一)各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新增专项救治大病按病种收费标准,不得推诿救治患者,不得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同时,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费用控制,按照相关病种临床路径管理要求,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二)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新增专项救治大病按病种收费相关政策的衔接、宣传和信息统计,完善相关信息系统,确保专项救治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部门应加强按相应救治病种收费的监测评估与管理考核,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四)各盟市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救治工作计划和工作台账,每月1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上一月专项救治工作信息(见附件2)电子版报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和卫生健康委。
本通知自4月1日起实施。各地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和卫生健康委反映。
联系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苏海燕 0471-6606275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常 青 0471-6944632
邮 箱: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贫困人口新增专项救治
大病收费病种及标准
2.农村牧区贫困人口新增专项救治大病救治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月25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贫困人口新增专项救治大病收费标准.xlsx
附件2 农村牧区贫困人口新增专项救治大病收费情况统计表.xlsx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 业务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村牧区贫困人口新增专项救治大病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