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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坚定不移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时间:2021-10-06 07: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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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坚定不移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国家坚定不移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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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10日主持召开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座谈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听取医院、企业、专家代表和地方医保局负责同志意见,研究部署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韩正表示,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在增进民生福祉、推动“三医联动”改革、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进一步凝聚共识、深化改革、取信于民,坚定不移把这项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韩正强调,要抓紧巩固完善制度成果,形成更加规范的制度体系,推动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要加快扩大集采范围,着力破解医用耗材标准不一、分类不清等问题,扎实做好心脏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要加强中选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对质量问题实行“零容忍”,依法依规查处。要按规定采购并使用中选药品、耗材,防止出现招而不采、采而不用。要完善和落实改革配套政策,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生产企业和患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各地区各部门要狠抓工作落实,齐心协力做好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推动药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梳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落实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主体地位,鼓励联合采购。完善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强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完善药品储备制度和应急供应机制。建设遍及城乡的现代医药流通网络,提高基层和边远地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按照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价格、医保、采购等政策的衔接,坚持分类管理,加强对市场竞争不充分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监管,建立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完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78号)要求,完善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机制,落实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可采取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鼓励跨区域联合采购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开展高值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大型医疗设备集中采购。规范和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统一高值医用耗材编码标准,区别不同情况推行高值医用耗材招标采购、谈判采购、直接挂网采购等方式,确保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号)强调,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含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上市,简称一致性评价,下同)的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18号)提出,各试点地区要结合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医保部门制定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品种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对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对中选品种处方量下降明显的医生,应进行专项约谈。

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组织试点城市和先行跟进试点的省份之外25省(区)和新疆建设兵团形成联盟,开展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在总结评估“4+7”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促进医药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67号)提出,依托省级药品招标采购机构,推进建设区域性、全国性药品联盟采购机制,统一编码、标准和功能规范,推进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政策联动。深化“放管服”,在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促进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各地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政策,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涉及价格和招采的各项工作,妥善应对部分药品价格非正常上涨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涉嫌垄断行为或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三级公立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4号), 国家卫健委《关于加强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3号),把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使用比例纳入绩效考核指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全面实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医保支付为基础,建立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省级招标采购平台,推进构建区域性、全国性联盟采购机制,形成竞争充分、价格合理、规范有序的供应保障体系。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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