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写作好帮手!
1500字范文 > 王孝明:推进多项举措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王孝明:推进多项举措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时间:2023-12-17 17:11:41

相关推荐

王孝明:推进多项举措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泰来县检察院是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一直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规定,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纵观我院多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故意伤害、盗窃占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90%以上。经过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探索,初步形成了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办案模式,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中的职能作用。

一、先行启动年龄调查,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启动涉罪未成年人年龄先行调查机制,这项机制是针对涉罪未成年人户籍登记年龄与真实年龄不符情况多发现象而制定实施。经依法查实后,纠正了1名涉罪未成年人的年龄认定问题,依法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办理王某某(16岁)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摩托车案,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发现,王某某供述户籍体现的出生日期为农历。如果以户籍体现日期计算,其在作案时为十七周岁,而如果以公历计算,其在作案时为十六周岁。依照《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因此这一岁年龄差会影响对王某某的公正量刑。为此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除向王某某的家长及邻居询问外,还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和其出生的医院调取户籍底卡和出生医学证明。在查获充分的证据后,依法认定王某某的出生(公历)时间,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起诉书中认定的出生时间获得法院的采纳,量刑也得到支持。

二、适时推进专职化改革,实行捕、诉、防一体化

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始终把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检察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预防犯罪职能一体化机制。公诉科成立了以科长任组长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组,指定责任心强、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2名女检察官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制定了《未成年人案件办案细则》,使维权工作细致化、规范化。结合实际,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司法保护,大胆探索,将单纯的审查起诉职能扩大为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预防犯罪”职能为一体,实行捕、诉、防一体化的办案机制。一是我们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同时还对犯罪情节轻微、有挽救希望的未成年嫌疑人或被告人,尽量采取非监禁化的强制措施,即使有逮捕必要的,到审查起诉阶段,也要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如得到谅解或民事和解的,可改变强制措施。二是采取防患于未然的超前措施,启动了到校园普及法律,以案说法,使犯罪消灭在萌芽中。三是坚持准确认定其罪过形式,并对有些行为的客观衡量标准与成年人区分开来,防止错案发生。如办理张某某(16岁)盗窃摩托车案,张某酒后用自己摩托车钥匙将饭店门前一台与其驾驶颜色、样式相同的摩托车开启后骑走,停放到其他小区,后被失主找回。张某某首次供述其酒后认为是自己的摩托车才骑走的,发现不是后没敢骑回家。在第二次供述后承认是因自己车皮带坏了,想要该车皮带,才把车骑走了。经审查发现,张某某第二次以后的供述没有监护人在场,且张某某的摩托车已被家长卖掉,皮带是否坏了,已无法查实。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后,因张某是未成年人,其主观是否有罪过已无法查清,故建议公安撤回起诉意见,另作行政处罚。

三、发挥监督和援助功能,加强诉讼权利保护

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保护,更好的发挥检察监督和法律援助的作用,对未委托辩护人的,办案人认真查明原因,家庭生活较困难的,公诉科发函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辩护人。我院在为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方便的同时,还就案件的事实、定罪证据、诉讼程序等方面与律师进行交流沟通,受到法律援助律师的称赞。

四、采用亲情化特殊公诉,切实挽救涉罪少年

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全面分析具体情况和案情实际,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以外,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尽最大可能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尽量从宽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处罚。对于个别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为了避免因法院改变强制措施使未成年人身心受到挫伤,在案件将要移送法院起诉前,主动与法院沟通;为了全面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庭审前及时与法院协调,要求由县妇联和共青团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并在庭审后各方对其进行教育。如办理刘某某(16岁)交通肇事案,开庭时承办案件的女检察官采用适宜的语言循序渐进讯问主要犯罪环节,使涉罪未成年人在一个较为宽松、缓和的讯问环境中,如实陈述案情,以达到教育感化的目的;发表公诉意见时,根据未成年人所处年龄的心理和生理的成长阶段,从思想单纯、感情脆弱,具有冲动性、盲目性,缺乏自控能力等特点去剖析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对主观恶性小、初犯、偶犯的被告人建议合议庭对其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五、坚持适度性跟踪维权,帮施教育取得良效

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积极关爱涉罪未成年人,为了使涉罪未成年人重新获得学习的机会,使其从根本上提高对事物的认知程度和社会的生存能力,对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的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想方设法让其归校上学,并已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如办理的吴某某(17岁)故意伤害案,案发时吴某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住校),因一点小事动手把同学杨续的鼻子打伤,构成轻伤,由于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公安机关将其刑事拘留后报捕,我院认为没有逮捕必要。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吴某某时,了解到其平时学习很好,还是班级的团支书,对本案发生深感懊悔外,还表示他还想学习,参加高考。为了能让吴某某完成学业,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的原因深入了解后得知,杨续也想返校学习。为了不让两个未成年人因本案的发生而失去学习机会、放荡社会,在充分了解两名学生的平时表现后,多次找到县教委和学校的领导,说明挽救他们的目的和意义,说服学校破例让他们返校学习,参加考试。在我们积极工作下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后,我院依法对吴某某作了不起诉决定。为了促进吴某某能更好地学习,健康的成长,建立了以老师、校长、家长为成员的帮教组织,给其讲明学习和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并要求他必须保证在校期间不再违法。我院除对其定期考核、回访外,还建议学校教师定期找其谈话,共同及时了解其学习和生活的表现以及思想情况。这两个未成年人返校后,非常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学习都很努力,今年均考上了大学。双方家长特意到院里表示感谢,他们说检察院不仅挽救了两个孩子,也挽救了两个家庭。

同时,泰来县院还结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仅严格封存未成年人犯罪档案,更严守案件秘密,无论案件是否审结非经检察长批准均不得将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案情,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单位或个人。我们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帮教,营造良好的教育改造环境,使失足的未成年人增强了改过自新的信心,从另一个角度说不仅挽救了孩子也挽救了一个家庭,对司法工作、对社会都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作者系黑龙江泰来县检察院检察长王孝明 副检察长贾朝光)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