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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第15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时间:2023-12-26 16: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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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第15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文|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马洪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有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法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

以上六种情形,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不同阶段处理方式不同。

1.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在侦查阶段发现的,由于已经立案应当撤销案件,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4.在审判阶段发现的,对于第一种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第五种情形,如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已经认定的证据能够确定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应作出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对于其他情形,应裁定终止审理。

实务中应注意,当出现公诉人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时,原则上应作出有罪判决。但如果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属于第四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则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二、六种情形解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刑事诉讼法对于刑法来说,除了具有工具价值外,还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能符合犯罪的成立条件,因此不能认定是犯罪。刑诉法第15条将其规定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刑诉法担负着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任务,这和刑法所具有的保护法益(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机能具有内在一致性。刑事诉讼还具有程序正义、对刑法的影响力等独立价值,因此在程序上,如果审判阶段经过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积极的意义。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有效期限的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公众对于追诉时效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犯罪只要过了一定的时间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步骤,只有在立案前没有发现的犯罪,也就是说只有公安没立案的刑事案件才适用该追诉时效。如果案件一直没有侦破,则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令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不等于无罪,本身还是存在前科,所以不能宣告无罪。

4.依法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告诉才处理,类似于民事案件中的不告不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诉,致犯罪人逍遥法外,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的近亲属、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告诉才处理犯罪存在例外情形,以下两种情形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

(1)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员造成重伤、死亡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在适用第15条之规定时应当注意,在审判阶段,如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已经认定的证据能够确定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应作出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其他处理方式见本文第一部分。另外,《两高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是刑事诉讼法增设的特别程序,由当地法院对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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