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法考刑法,划重点
罪刑法定原则,法考刑法,划重点。
法考大纲要求解读 :理解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以后均略去不写。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出题方式提示:考查方式有,第一,直接考查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第二,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罪刑法定原则结合起来考查。
命题重点提示: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上述第3 条第一句话并不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其旨意是防止司法人员将有罪行为作无罪处理,是在强调法益保护机能。第二句话才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是在强调人权保障机能。在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这个天平上,罪刑法定原则是用来保障人权,而非保护法益。
(1)溯及既往的禁止-事前的罪刑法定
(2 )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
(3) 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适用-严格的罪刑法定。
(4)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
历年司法考试真题
1、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
(,卷二,2题)
A.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B.甲属于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
C.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D.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 年、缓刑3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分析:
A项正确,是口号式。
B项,依据刑法第293 条规定,成立寻衅滋事罪,要求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实害结果。
C项,寻衅滋事的主观面是指无缘由。如果事出有因,有缘由,如某方面的矛盾纠纷,则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D项,禁止令不可能禁止人去医院看病。
本题答案: D。
2、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卷二.1题)
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
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
分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就是“减轻处罚”,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就可以成轻,对此不需要最高法院授权。需要最高法院核准的是特别减轻处罚制度,也即刑法第63 条第2 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题答案:C。
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
1) 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
2)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
3)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
4)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卷二3题)
A.第1句正确,第2 、3、4句错误
B.第1、2句正确,第3、4句错误
C.第4句正确,第1、2、3句错误
D.第1、3句正确,第2 、4句错误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
分析: 罪刑法定原则同时约束立法者和司法人员,1错误。既然罪刑法定原则约束司法人员,就应该同时约束法官和享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因为其行为具有(准) 司法性质,
2错误。罪行法定原则有四个基本要求,即事前的、成文的、严格的、确定的。禁止类推是严格的罪刑法定所要求的,排斥习惯法是成文的罪刑法定所要求的,
3错误。
本题答案;C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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