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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时间:2024-06-18 0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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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9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麻精药品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全程闭环式可追溯管理,在满足临床需求的同时,防止麻精药品从医疗机构流入非法渠道。

麻精药品是我国依法依规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麻精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镇静等作用,是临床诊疗必不可少的药品;另一方面不规范地连续使用易产生依赖性、成瘾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甚至违法犯罪。

通知称,医疗机构是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加强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以及安全管理。对于麻醉科、手术室等麻精药品使用量大、使用管理环节较多的科室,要成立以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专门工作小组。

同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麻精药品开具和使用环节的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现区域内处方信息联网,重点关注麻精药品的处方用量和处方频次,避免同一患者在多个医疗机构、在同一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重复获取麻精药品,减少剩余药液的产生。针对疼痛患者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前,要对患者进行疼痛评估。对癌痛等需长期门诊使用麻精药品的慢性病患者,应当通过信息化或建立门诊病历等方式,详细记录每次取药的病情评估及处方情况。

另外,在麻精药品处方权限及使用操作管理方面,通知提出,医疗机构重点部门要严格执行全程双人操作制度,改变由麻醉医师单人操作麻精药品的现状,麻精药品的处方开具、使用和管理不得由同一人实施。药学部门要对本机构麻精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对于使用量异常增高的,要立即报告本机构的麻精药品管理机构,分析原因并提出管理建议。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开展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现场指导检查,并将麻精药品管理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合理用药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对相关政策执行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由于疏于管理造成麻精药品非法流弊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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