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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最高法对相关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1-07-04 21: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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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最高法对相关问题的批复

最近,有关方面就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一些高级人民法院也要求最高法院提供指示。经过研究,答复如下。

1.知识产权权利人声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并提出了保全申请,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迅速采取措施来删除,阻止或断开链接等,则人民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和裁定。

2.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收到知识产权所有人发布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通知转发给相关的网络用户和平台经营者,并根据构成必要措施侵权类型的初步证据和服务;如果未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权利人主张网络服务提供商或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应对网络用户或运营商在本网络内造成的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3.在合法传送的非侵权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或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未收到该权利人已提出投诉或提起诉讼的通知,诉讼,应立即终止其之前的行为,如删除、屏蔽等措施。上述期间不包括因权利人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而导致的延误,例如公证和认证程序,但该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因恶意提交陈述书而终止必要措施,对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给予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们依法支持。

5.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的通知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但在诉讼中,它声称该通知是真诚提交的,并要求予以豁免,并且可以证明该通知是合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事实后予以支持。

6.对于在作出答复时尚未定案的案件,以该答复为准;本答复不适用于在作出本答复且双方当事人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申请重审或决定重试后已完成的案件。

文章由观妙律所王学强团队主笔,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些对生活热点事件的法律解析。如果您对文章有任何想法、意见、建议,欢迎留言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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