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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擅自改装的认定

时间:2022-03-25 18: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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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擅自改装的认定

作者经常接到一线执法人员对于如何认定营运车辆擅自改装的咨询电话。营运车辆擅自改装的认定问题类似于危险货物认定,专业而复杂,法规政策文件里面明确规定的情形少,实际执行过程中似是而非的情形却很多。以下是作者在执法实践中的一些经验总结,供一线执法人员参考。作者的另外一篇文章《认清“擅自改装车辆”的处罚对象和执法主体》也可参考。

一、认定营运车辆擅自改装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主观上为超限超载、争取利益最大化,擅自对车辆实施了改变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常见的情形:如加装某类固定装置,使之成为车体的固定部分;加大货箱或罐体的尺寸,使之增加承载质量等),客观上对道路运输安全造成潜在危害,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擅自改装。

但下列几种情形,作者不建议认定为擅自改装:

1.当事人为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临时采取的非固定的防护措施,运输结束后可随时拆除,如:可拆卸的栏板、立柱等,一般不认定为擅自改装。

2.当事人出于保持货物的冷藏、保温、鲜活的需要,加装的专业保温装置、压力装置等,虽然属于固定装置,但并没有改变车体结构、承载质量,一般不认定为擅自改装。

3.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等行为,不认定为擅自改装。

二、已经在省厅自由裁量权标准里明确界定的情形

(一)客运车辆

1.单车增加固定座(铺)位的;

2.擅自改变车身颜色的;

3.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的;

4.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的;

5.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总成、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改变外观尺寸的。

(二)普通货运车辆

1.擅自改变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

2.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50mm的;

3.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总成、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的。

(三)危险货物车辆

3.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总成、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的;

4.擅自改装专用车辆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有较大影响的。

三、“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总成”的界定

(一)改装车型

按照公安部GA802—《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对机动车车型进行分类,如客车车型有:普通客车、双层客车、卧铺客车、铰接客车、轿车、面包车、专用校车、专用客车、无轨电车、越野汽车等。货车车型有: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车辆运输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等。

“改装车型”的违法行为,如“平板货车”改为“自卸货车”(加装自动倾卸装置)、“普通客车”改为“卧铺客车”等。

(二)改变用途

如:厢式货车加装座位,实施了客运经营;客车拆掉座位,实施了货运行为;普通货运车辆加装固定厢体,实施了专用货运等。

(三)改装总成

汽车总成是指由若干零件、部件、组合件或附件组合装配而成,并具有独立功能的汽车组成部分,如发动机、变速器、转向器、前桥、后桥、车身、车架和驾驶室等。

改装总成行为,指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一致的发动机、变速器、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等。

改装总成情形比较专业,一般人员很难通过简单观察的方式发现,建议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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