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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一男子学校持刀伤人 4名学生受伤 精神病不是你的护身符

时间:2022-02-11 23: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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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一男子学校持刀伤人 4名学生受伤 精神病不是你的护身符

随着各地复学模式的开启,把严校园“安全关”尤为重要,除了做好防疫工作外,学生和教职工们的人身安全也不容忽视。

9月7日早上,湖南张家界桑植十一学校附近一名男子持刀行凶。据现场视频显示,有数名学生受伤倒地,随后,男子又劫持了一名女生。警方到现场处置后,嫌疑男子被抓获。从桑植县委宣传部了解到,现场有4名学生受伤,目前已经送医救治,暂无学生死亡。

当事男子属于“沿路行凶”,据现场的人说有“精神病就诊史”而就算你有精神病也不是你的护身符了。

就事论事,这起“男子持刀砍人”事件,案情发生过程并不复杂。但是,从案情的通报细节中,涉事男子曾有过“精神病就诊史”,却给案情注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为,谁都清楚,如果涉事男子是在“精神病发作”的情况下“砍人”,很大程度上,他不会“被严惩”。

当然,就目前而言,男子在“砍人”时,到底是不是“病态”,还需要进一步的核实。但是,就案情通报中,直指“精神病就诊史”,以及涉事男子“沿路砍人”的行为(并且还没有致人死亡的后果)。很大程度上,可以确定,应该属于“病态”作案。

因为,在街头“行凶砍人”,如果是预谋性的行为,被砍的4个学生,就不大可能“均无生命危险”。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均无生命危险”不值得庆幸。而是,从案情的角度出发,推理其中的“病态的可能性”和“作案逻辑”。毕竟,对于这起案件的定性,最关键的症结,就在于砍人男子行凶时,是不是“病态”。

坦白讲,如果不是“病态”,问题就比较简单,直接就可以根据社会危害性,对其进行刑事问责。然而,要是涉事男子“砍人”时属于“病态发作”,那么问题将会走向相对复杂的方向。说实话,即便被砍的4个学生都没有生命危险,但是,发生这样的事情还是会“心有余悸”,并且也会带来实质性的损失(治疗费等经济损失)。

所以,回到案情本身,以及案件的后续处置上,“曾经有病”和“现在有病”是不是连续性关系,就成为较为重要的“断案依据”。毕竟,“病态行凶”将会牵扯“监护人”的责任。这无论是法理范畴,还是道德范畴,都应该是逃不掉的。

从心理学角度说,这种没有目标、滥杀无辜的凶手,属于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突出表现是情绪暴躁,做事冲动,缺乏负责感,对他人冷酷、仇视、缺乏同情心,缺少悔改自责之心,对挫折的耐受力很差,常不能预计自己的负面行为会带来的消极后果。

这种反社会型人格常伴有酒、烟、药的成瘾。由于其人格障碍,处理人际关系比较困难,不爱与人交往,常会遇到挫折,遭遇婚姻破裂、家庭不睦等事件,或者反过来可以说,这些负性事件会加剧其破坏性。

这个人作案时如果意识清醒,如果这样的话,这种反社会人格,不能界定为精神病。这个保安的恶劣行径其实已经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具体案件处理结果如何,我们将拭目以待。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因此,本案中到底是定故意伤害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要看这名犯罪嫌疑人在滥砍乱伤无辜学生时,所使用的的手段和方式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罪名是略有差别的,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相信最终司法机关经过深入调查后自有公断,法律自会给出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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