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张“道路交通违法告知短信”的截图在网上流传,内容显示为“【山东交警】您的小型汽车鲁JXXXX于-02-08 09:52在泰安市杏岗路金阳大街四中路口,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未带口罩]的违法行为(记6分)。请于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经蜀黍核实,该信息是虚假信息!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对于未戴口罩驾驶车辆被记分的处罚并没有列入《道路交通安全法》,因此,该短信内容无法可依,属于虚假信息!
泰安网警提醒
在目前防控疫情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在公共场所戴口罩,既是对自己自身健康的保障,更是对他人对社会和国家的负责,是每一个市民应尽的义务。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制造、传播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