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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交易网 宠物交易网宠物市场宠物交易市场

时间:2019-08-07 20: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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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交易网 宠物交易网宠物市场宠物交易市场

希望大国也禁止宠物店出售狗、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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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颁布法案禁止宠物零售商店出售狗、猫和兔子

上海发生了一件令人气愤的事儿!一家宠物店,在6年的时间里卖出了几百只“星期宠物”,造成了大量猫狗的死亡,几百个受害者不断投诉投诉再投诉,甚至组成了强大的维权团!在媒体的帮助下,终于这家点被曝光了!

这家店叫“玖只喵”宠物店今年上半年才开张,这店还有一个名字叫“九命猫”因为贩卖的宠物一个星期后不是死了就是病了被不断投诉,所以原班人马换了个店名改头换面,重操旧业!

他们的一贯伎俩是把宠物标低价出售,很多饲养新手,不懂得小白看着店摆在那里,小狗小猫幼崽那么可爱,就购买了,拿回去没一个星期宠物就不行了,然后找店里理论要求退款,店里会提出不退不管除非加点钱换一只,而这时候的价格就不低了!

很多受害方出于对小宠物的怜爱会选择带去治病,而无一例外医生都诊断它们患有“犬瘟”“细小”体内有不止一种寄生虫!而选择加钱换一只猫狗的人发现换回来的依然是病猫病狗!

这靠这种低价吸引高价换宠的手段,这家店生存了好几年,在此过程中几百只小宠物就此丧命!

那么大家好奇了,为什么长达几年的时间里,这家店还屹立不倒?受害者投诉未果呢?让我们来分析一下!

第一 去这家店购买的人都是养宠新手!饲养小白!他们之前并不了解犬瘟细小是啥,直到带回去发现宠物生病了才带去医院。一般来说养宠老手购买小宠物的时候会让店员跟着一起正规的宠物医院做检查,检查费由购买者出,饲养老手是不会相信宠物店所出具的监测报告,也不会去宠物店附近的宠物医院做检查以防两者串通。在确定猫狗没病的前提下才会支付购买!

第二 很多新手图便宜自己网上买监测试纸,网上的试纸和医院里正规的抽血监测不是一个概念,只有做了系统监测才能断定这只宠物是否感染病菌,目前病到什么程度。当然医院监测急需要几百块钱,但是对于后期如果宠物生病治疗比起来便宜太多了,这一步真的不能省!

第三 宠物幼崽的抵抗力是很弱,一般来说从出生一个月脱离母乳以后就应该打针了比如八联,分好几次打,还要加重狂犬,所以购买幼崽时除了做监测必须要卖家提供打针凭证,如果卖家拿不出来,或者是他给打的,就要提高警惕,很可能根本没有打过,因此宠物会生病也就不意外了。

第四 作为养宠老手,很多人并不会购买2-3月的幼崽生病的概率实在太大了,基本上会买5-6月左右的,这时候的小宠物抵抗力强很多,犬瘟,细小等常见病发病概率低!它体内有没有寄生虫从发育的体格体型也可以辨别出来!

所以这家店之所以能跟顾客扯皮,是抓住了顾客不懂养宠的漏洞,他们每次都说宠物在店里好好的,是你们拿回去饲养不当造成的,很多顾客想想自己给宠物吃了酸奶吹了空调可能真的是自己的饲养失误造成的,加上他们都是单一个体之前并不知道那么多人都掉坑里的,于是往往最后不了了之了!

这次之所以会被曝光,因为受害者抱团维权,这家店在某网站页面下的点评被受害者们当成找到组织的入口!受害者都通过私信联系,组建维权群,并纷纷列出证据,又找了媒体曝光!

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篇篇血泪控诉,纷纷被打上了优质点评的标签还被置顶了,不知道是不是投诉太多,还是网站的工作人员见不得猫死狗死的,于是用工作权限帮大家顶了一下,总之,看得人触目惊心,头皮发麻,这些小宠物一个一个就那么死掉了!太可怜了!

那么,“玖只喵”售卖的猫猫狗狗是存在问题的“星期宠物”吗?对此,闵行区农委执法大队回应:从现有的材料看,目前难有确凿证据坐实这一点。犬只患有犬瘟,只能说明它抵抗力较弱,购买后从店铺到消费者家中,犬只换了环境,到底从哪里感染了细菌,无法查证。

那么对于这家店就没法处罚了?只能听之任之吗?不!

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

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到住所地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犬只销售前,应当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登记证明和相关免疫证明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

综上,在上海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部门登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取得检疫证明等3个条件和程序。农委执法人员检查后发现,3个条件中,“玖只喵”宠物店有一项不符合,即没有做过销售备案。对于无备案的情况,“玖只喵”宠物店将会被顶格处理!

另外闵行区农委和属地新虹街道在“玖只喵”宠物店门口,已放置多块消费提醒牌,上面列出了“玖只喵”多个被投诉案例,以及购买宠物的贴士,希望消费者不要再上当受骗!

这家宠物店即使被顶格处理,这些死去小宠物再也活不过来了,打着爱宠的旗号,干的是让宠物丧命的买卖!这家店这是太黑了!

希望大家去有口碑的正规渠道购买宠物,另外领养代替购买,没有买卖也就没有伤害!

#上海头条#

【凡几线上举办「宠坏计划」市集】

突如其来的疫情,为春天按下暂停键,在这特殊的时期,很多宠物领养/救助机构比平时更需要帮助和支持,鉴于此凡几发起公益活动「Project Spoil 宠坏计划线上市集」,希望为更多毛毛伙伴们找到新家。此次市集活动内容包含:宠物领养、宠物相关品牌/插画的线上市集、线上手工坊、小众品牌主理人线上直播分享会以及礼物环节。本次线上市集凡几是和 The Someone 领养机构合作,希望帮助宠物们找一个温暖的家。同时,凡几还集合了一群可爱的小众品牌、创意的手工老师来为大家共同打造一次好玩的线上市集活动,让宅在家的日子也能变得有趣。据悉,活动期间所出售产品的 30% 收益都会捐赠给宠物收容机构,持续为流浪动物发声。

【台海说法:英短变“折耳”,买家不想要了怎么办?】

软萌可爱的小猫咪,一直是备受欢迎的家养宠物之一。小王一直希望能够拥有一只纯黑色的英短,于是便联系了位于秦淮区的某家宠物店。在表明购买需求的同时,明确提出拟购英短不能为折耳猫。商户表示,店里刚好有这么一直黑色英短,且并非折耳猫。于是,在通过微信看过猫咪照片后,双方即确定购买意向,小王向宠物店微信转账2500元购猫款。

为了让小猫咪干干净净去新家,宠物店员工特别告知小王会将猫咪送去洗护店洗澡。小王第二天可以直接去洗护店接猫。谁知小王在见到该黑色英短猫咪后,越看越觉得该猫的耳朵有点问题,有点像折耳猫。于是便先行携带猫咪去某宠物医院询问是否折耳,在得到宠物医院肯定答复后,小王便将猫咪送回洗护店后自行离开。

回去后,小王立即微信联系宠物店,要求撤销黑色英短猫购买合同,并退还购猫款项。该要求遭到了宠物店拒绝。

小王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宠物店之间的黑色英短猫购买合同,退还2500元购猫款项,并按案涉猫款的3倍即7500元赔偿损失。

面对小王的诉讼请求,宠物店辩称,小王已将猫咪接走,猫咪已完成交付。小王现在反悔并要求退还购猫款项并无依据。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小王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原告小王与被告宠物店之间的纯黑色英国短毛猫买卖合同,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小王购猫款2500元,并赔偿原告小王7500元损失。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一、宠物店的销售案涉猫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小王向宠物店购买案涉猫并支付价款2500元,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现宠物店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案涉猫为折耳猫,而作为专门销售宠物的单位和人员,宠物店及其工员理应比普通消费者具备更多的专业知识,负有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但其在向小王销售案涉猫时故意隐瞒案涉猫的真实情况,故法院采信原告的上述主张,认定宠物店在向小王销售案涉猫时存在欺诈行为。

同时,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二、案涉猫是否已完成交付?

本案中,宠物店认为,小王的一系列行为,应视为小王已经同意并认可猫咪交付时的现状,猫咪买卖合同已结束。故不应支持小王要求撤销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那么被告宠物店声称猫咪已完成交付的诉讼请求是否能成立呢?

法院认为,案涉猫是由被告联系洗护事宜并支付费用的,宠物店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案涉猫交付给小王,而小王将案涉猫抱至宠物医院咨询的行为是基于怀疑并证实案涉猫为折耳猫的情况,不能视为其接受案涉猫的行为,故宠物店主张双方买卖交易已经结束,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宠物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具备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导致其品质辨别更加复杂。所以在购买前,最好能至实地查看后,再订立购买合同。

同时,宠物作为生命体,承载着人们的感情。如因宠物自身健康问题发生意外,无疑将会给消费者的情感造成一定伤害,故消费者在购买宠物猫狗时,建议大家与宠物店约定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在发生宠物身体缺陷时,及时报销相应医疗费用。

(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秦淮法院

#日本可将小龙虾作为宠物饲养#【#日本立法禁止出售小龙虾# 但可作为宠物饲养】据中国新闻网,11日,日本国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外来生物法,今后将禁止出售或放生克氏原鳌虾(俗称小龙虾),不过可以作为宠物饲养。修订后的外来生物法旨在强化对可能影响生态的外来物种的对策。日本政府争取一年内施行该法。

报道称,由于将小龙虾作为宠物饲养的行为在日本很常见,如果禁止饲养恐致饲养者将其放生,从而造成更大的破坏。此前报道,小龙虾是从原产地美国被携带入境,在日本各地的池塘等处繁殖,导致本地物种骤减。(中国新闻网,嘉玛)

【#阿里等159家中企被美列入预摘牌名单#】北京时间7月30日消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于当地时间7月29日更新一批“预摘牌名单”,阿里巴巴、蘑菇街、猎豹移动、波奇宠物等4家中概股企业被加入名单。至此,该机构已先后将包括百度、京东、哔哩哔哩、拼多多在内的159家中概股企业列入“预摘牌名单”。#中概股进预摘牌名单有何影响#

相关专家表示,预摘牌并不意味着退市。距离这一风险真正转化为现实,两国审计监管合作对话仍有足够空间,也给相关企业做好万全准备以足够时间。其次,登上预摘牌名单对相关公司运营不造成任何实质影响。这从此前已先后登上预摘牌名单的155家公司的表现就能看出,市场因此有理由保持乐观。(中新经纬)阿里巴巴等4家企业进SEC预摘牌名单,159家中概股先后上榜,是否值得担忧?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鹦鹉养殖相关问题的答复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网民在12345政务服务热线、问政互动等平台留言咨询鹦鹉养殖方面的相关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统一答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可以购买带有专用标识的鹦鹉作为宠物饲养问题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9号)明确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等4种鹦鹉在河南省开展专用标识试点,我区不属于试点省(区)。鉴于此,跨省购买河南省此类专有标识的鹦鹉作为宠物饲养,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式出台《陆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后再确定。

二、关于有证养殖单位是否可以申请指定的专用标识销售(林护发〔〕29号)提到的4种鹦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三款“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鉴于当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尚未出台《陆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加之我区不属于费氏牡丹鹦鹉等4种鹦鹉专用标识试点省(区),跨省购买河南省此类专有标识的鹦鹉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式出台《陆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后再确定,现暂不受理上述物种的专用标识申请事项。因此,依法获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养殖主体需出售或收购上述鹦鹉等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仍需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关于现今是否可以申办鹦鹉驯养繁殖许可证问题

年11 月2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下发了《关于恢复部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审批的通知》(桂林护发〔〕10 号),根据桂林护发〔〕10 号文第一条:“恢复以种源留存、科学研究、科普展演展示、医学实验、药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及出售、购买、利用行政许可审批。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应符合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野生动物饲养场总体设计规范》(LYT2499-)标准,并经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可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四、关于鹦鹉驯养繁殖场所是否可以用自家农村民房做为养殖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的规定,鹦鹉驯养繁殖场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2499-、LY/T 1564一1999)的相关要求,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

其他相关问题,可来电咨询自治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咨询电话:0771-6783892。

3月4日

信息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政府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鹦鹉养殖相关问题的答复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网民在12345政务服务热线、问政互动等平台留言咨询鹦鹉养殖方面的相关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统一答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可以购买带有专用标识的鹦鹉作为宠物饲养问题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9号)明确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等4种鹦鹉在河南省开展专用标识试点,我区不属于试点省(区)。鉴于此,跨省购买河南省此类专有标识的鹦鹉作为宠物饲养,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式出台《陆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后再确定。

二、关于有证养殖单位是否可以申请指定的专用标识销售(林护发〔〕29号)提到的4种鹦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三款“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鉴于当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尚未出台《陆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加之我区不属于费氏牡丹鹦鹉等4种鹦鹉专用标识试点省(区),跨省购买河南省此类专有标识的鹦鹉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式出台《陆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后再确定,现暂不受理上述物种的专用标识申请事项。因此,依法获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养殖主体需出售或收购上述鹦鹉等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仍需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关于现今是否可以申办鹦鹉驯养繁殖许可证问题

年11 月2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下发了《关于恢复部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审批的通知》(桂林护发〔〕10 号),根据桂林护发〔〕10 号文第一条:“恢复以种源留存、科学研究、科普展演展示、医学实验、药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及出售、购买、利用行政许可审批。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应符合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野生动物饲养场总体设计规范》(LYT2499-)标准,并经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可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四、关于鹦鹉驯养繁殖场所是否可以用自家农村民房做为养殖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的规定,鹦鹉驯养繁殖场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2499-、LY/T 1564一1999)的相关要求,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

其他相关问题,可来电咨询自治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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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鹦鹉养殖相关问题的答复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网民在12345政务服务热线、问政互动等平台留言咨询鹦鹉养殖方面的相关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统一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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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9号)明确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等4种鹦鹉在河南省开展专用标识试点,我区不属于试点省(区)。鉴于此,跨省购买河南省此类专有标识的鹦鹉作为宠物饲养,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式出台《陆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后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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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三款“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鉴于当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尚未出台《陆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加之我区不属于费氏牡丹鹦鹉等4种鹦鹉专用标识试点省(区),跨省购买河南省此类专有标识的鹦鹉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式出台《陆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后再确定,现暂不受理上述物种的专用标识申请事项。因此,依法获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养殖主体需出售或收购上述鹦鹉等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仍需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关于现今是否可以申办鹦鹉驯养繁殖许可证问题

年11 月2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下发了《关于恢复部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审批的通知》(桂林护发〔〕10 号),根据桂林护发〔〕10 号文第一条:“恢复以种源留存、科学研究、科普展演展示、医学实验、药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及出售、购买、利用行政许可审批。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应符合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野生动物饲养场总体设计规范》(LYT2499-)标准,并经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可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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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的规定,鹦鹉驯养繁殖场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2499-、LY/T 1564一1999)的相关要求,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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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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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9号)明确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等4种鹦鹉在河南省开展专用标识试点,我区不属于试点省(区)。鉴于此,跨省购买河南省此类专有标识的鹦鹉作为宠物饲养,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式出台《陆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后再确定。

二、关于有证养殖单位是否可以申请指定的专用标识销售(林护发〔〕29号)提到的4种鹦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三款“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鉴于当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尚未出台《陆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加之我区不属于费氏牡丹鹦鹉等4种鹦鹉专用标识试点省(区),跨省购买河南省此类专有标识的鹦鹉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式出台《陆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后再确定,现暂不受理上述物种的专用标识申请事项。因此,依法获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养殖主体需出售或收购上述鹦鹉等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仍需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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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 月2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下发了《关于恢复部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审批的通知》(桂林护发〔〕10 号),根据桂林护发〔〕10 号文第一条:“恢复以种源留存、科学研究、科普展演展示、医学实验、药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及出售、购买、利用行政许可审批。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应符合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野生动物饲养场总体设计规范》(LYT2499-)标准,并经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可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四、关于鹦鹉驯养繁殖场所是否可以用自家农村民房做为养殖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的规定,鹦鹉驯养繁殖场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2499-、LY/T 1564一1999)的相关要求,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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