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业务办理指南
办理赴港澳逗留签注须知
1 申请对象
1.韶关市户籍人员;
2.非本市户籍的广东省户籍居民(现役军人除外,其中广东省户籍的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可在工作地和户籍地办理);
3.持有韶关签发的有效居住证的非广东省户籍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
4. 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必须在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2 申请条件
1.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
2.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3 申请材料
1.提交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申请人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免交,但要提供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在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换、补发证件时须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及照片回执。
属于申请对象第3点的申请人,还需提交韶关签发的有效居住证;
2. 相应材料:
(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培训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或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还须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香港证件的函》。
(2)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3)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延期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4)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澳门证件的函》。
办理就业延期的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 签注有效期
签发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赴澳门就学的最长不超过1年)。
* 办证时限:
广东省户籍居民办证时限为:7个工作日
非广东省户籍居民的办证时限为20日
* 咨询投诉电话和网址
1.咨询投诉电话:0751-8462783
2.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
韶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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