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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当庭宣判:殴打防控工作人员的男子获刑8个月

时间:2019-06-15 14: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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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当庭宣判:殴打防控工作人员的男子获刑8个月

2月24日早上10时,湄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湄潭县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被告人陈某均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月12日,根据湄潭县疫情防控工作安排,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喻某、何某、费某等人在湄潭县湄江街道玻璃厂廉租房小区门口负责对来往车辆、人员进行个人信息检查、登记等疫情防控工作。当日16时许,陈某均从湄潭县抄乐镇回到该廉租房小区门口,喻某、何某、费某等人按规定对陈某均外出情况进行了解登记,陈某均及其父亲陈某亮拒不配合登记工作,指责并辱骂工作人员。期间,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继续向陈某亮、陈某均讲解当前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陈某亮不听解释,仍然辱骂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并冲上前用手推费某,随即陈某均上前用拳头殴打费某头部,又将费某按倒在地进行殴打,致使费某鼻子部位被殴打出血。

2月21日,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向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湄潭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依法启动快立快审快结机制,于立案当日即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等相关材料,并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在被告人认罪认罚基础上,适用速裁程序在1个半工作日内即审结该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均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辱骂、殴打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陈某均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结合被告人陈某均系累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都市新闻记者 姚强

编辑 黄盈莹

校对 罗镇武

编审 廖波 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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