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写作好帮手!
1500字范文 > 南通58同城二手房 南通 二手房 同城 房产网

南通58同城二手房 南通 二手房 同城 房产网

时间:2021-01-16 09:26:10

相关推荐

南通58同城二手房 南通 二手房 同城 房产网

南通如皋的民宅后面,很多人家都保留着一栋一层楼的老房子,看图中,这才是和苏南同一时代南通农村居民真实的居住房屋状态。七八十年代,苏南农村的房子到现在没有变化,我老家宜兴的农村房基本也是在七八十年代完工的,到1990左右,苏南基本都住上了2-3层楼房,那时候南通还住在一层楼里。

南通新民房大规模建设开始于1995年之后,比苏南晚了十几年,工艺技术条件大大改善,建的楼房自然更加漂亮先进。特别是南通下辖县级市农村民房,大多数到2000年左右才完工。

其实全国各个地区,农村房总是晚建设的比早建设的好,现在江西,福建等地的建的更好。因为审美和工艺技术又提高了!

在苏南,住在村里的原住民也越来越少了,城镇化率越来越高,翻新重建民房没有动力!

10月30日是江苏南通启东天汾吕四1.3亿违建豪宅拆除之日,昨天晚上是这间豪宅的最后一夜,当地有大批市民进入这间豪宅观看,市民们都惊呼豪宅是如此地美丽,但因为涉及违建,不得不拆除。

从网上曝光的视频来看,该豪宅的确非常豪,声称建筑成本1.3亿不假。豪宅里面有游泳池、电影院、私人博物馆、景观河,非常豪华。

据说,该私宅的主人十多年前在外打拼积累了雄厚的经济实力,该建筑位于通吕运河南岸,北岸是热闹的天汾镇,南岸曾经是岸堤,土地相对贫瘠。据说该建筑的主人曾经租下周边农民的土地进行绿化造林?经过十年的打造,造就出了一处规模庞大的豪华建筑,有地下室、私人博物馆、景观河……

据现场知情人士透露,该私宅主人与当地签有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并按照协议上缴了费用。如今政府要进行拆除,其主人欲哭无泪,但也表现出很愿意配合!很多围观群众从情感上也觉得把这么好的房子拆了太可惜了。但在相关法律法规面前,违章必须付出代价!情感代替不了法律!

【什么是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违章建筑存在侵占安全通道和非法占用耕地等、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破坏生态环境等特点,并且很多违章建筑还隐匿在合法建筑里面。违法建筑损害了政府公信力,破坏了城市风貌,并制约城市健康发展和城乡规划执行,也影响了城市的未来发展。

国家规定,违章建筑不仅要被拆除,违建当事人还要承担拆除违建所花费的全部费用。

真实的南通农村,二十多年前的房屋还不怎么淘汰,在江苏并不多见!

86岁老太唯一房产过户给孙女后无房可住

王老太把自己名下唯一的拆迁安置房过户给了孙女。在儿子离婚后,王老太却遭遇门锁被换、无处居住的困境。无奈之下,老人将家人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王老太居住权纠纷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该房屋所有权系继受取得,王老太终身享有居住权益,判决将案涉房产交付给王老太居住。

家住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王老太已86岁高龄。一直在家安享晚年的她,今年却遇到了一件烦心事,甚至无家可归。7月,王老太的旧房拆迁,她与两个儿子、儿媳及女儿共同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书,约定由小儿子陆先生、小儿媳施女士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供王老太夫妇居住至终老。随后,陆先生和施女士以王老太的名义购买了一处住宅,王老太夫妇一直在该房内居住。陆先生和施女士则居住在同小区的另一栋二楼住宅内。

7月,王老太的老伴去世,王老太去女儿家住了一段时间。回来后不久,施女士让王老太搬至他们所住的二楼住宅内,可没多久,就发现门锁被换。原来,陆先生和施女士感情不和,已于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该小区二楼住宅归施女士所有,施女士需向陆先生支付50万元。而王老太名下拆迁所得的唯一房产,则在左右就被过户给了陆先生和施女士两人的女儿小陆。

王老太发现自己无家可归了,多次协商未果,便一纸诉状将儿子陆先生及其前妻施女士、孙女小陆起诉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请求判决其对原住所享有居住权,判决陆先生、施女士、小陆将房屋交付给她一人居住。

法庭上,被告陆先生同意母亲王老太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案涉房产本身就是父母亲的拆迁安置房,并有约定其和施女士负责购买拆迁安置房给父母亲居住到老的协议。被告施女士则辩称,案涉房屋已过户至小陆名下,小陆没有参与协议书的签订,在办理过户时没有设定提供原告居住的义务,其也不是提供居住条件的适格主体,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孙女小陆也辩称,原告目前名下仍有两子一女,均能给原告提供居所,暂不需要其负担赡养义务,同时其也没有参与案涉协议的签订,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系双方自愿过户的,并没有约定需负担提供原告居所的义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原告王老太与子女订立协议的时间远在民法典施行前,协议书是王老太对拆迁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益的约定,并非我国民法典定义上的“居住权”,故不能确认王老太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

但根据协议约定及王老太在房屋内居住多年的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已至耄耋之年,处分掉自己的唯一住房后已无任何不动产,其将来的生老病死不可避免,遵从公序良俗及协议书中其女儿“按农村风俗习惯未分得甲方财产”的约定,现原告自身不愿意在女儿家终老,更不应该居无定所地孤独老去。案涉房屋对原告而言确有不同寻常的意义,是其视为养老送终的归属之地。居住权的法律定义到民法典实施才予以明确,但本案对居住权的约定在前,虽未登记,亦应受到法律保护。虽然两被告已离婚,但被告施女士是协议书的当事人,对协议内容及后期购房、买卖、过户及原告长期居住案涉房屋均是明知和默认的,十多年来未提出过任何异议。现其行为有失公允,侵害了原告合法的居住权益,应依法予以纠正和排除。孙女小陆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系继受取得,其对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王老太享有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益,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且该权益具有排他性。陆先生、施女士、小陆均有义务向王老太交付房屋供其居住到老。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