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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隐瞒境外行程 回国后确诊 这样的坑“爹”货究竟还有多少?

时间:2023-04-18 02: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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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隐瞒境外行程 回国后确诊 这样的坑“爹”货究竟还有多少?

3月11日中午,河南省郑州市确诊1例境外输入病例,这是郑州首例境外输入性确诊病例。

更为关键的是,该男子因为刻意隐瞒境外行程,目前当地警方已立案侦查。

紧接着郑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了《情况通报》。

随后,郑州警方也发布了《警情通报》。

事件很快在网络引发网友的广泛关注。

有网友评论:“这个人太没有责任心,太自私。”

还有许多郑州的网友气愤至极——郑州连续21天“0增长”被打破了。

虽然郭某鹏的行为实属恶劣,但是同时也提示了问题所在。

一是随着国内新冠疫情得到显著控制,境外疫情却正处于上升爆发阶段,疫情防控除了要稳定国内的局面,还要应对境外病例回流的问题。这不只是郑州的个案,也是国内其他城市需要严阵以待的新情况。

二是从郭某鹏的案例看,他在主观上对疫情防控带有恶意,否则很难解释他隐瞒境外旅居史的动机。3月份的时候,无论是疫情知识的深入传播,还是地区严密的封堵,一般人对于如何配合疫情防控都有基本理解。从境外,尤其是近期大爆发的意大利米兰返回国内,不作任何报备,心存侥幸,这是很让人迷惑的行为。

三是可见在封城、封锁小区等全国一致的措施下,各地的力度并不一致,郭某鹏作为社区的新进入人群,未能被社区防控线辨别、拦截,说明基层的防控有漏洞。

可以说,郭某鹏之所以被定位,是因为大数据的成果。但大数据显然有滞后性,否则就会在郭某鹏入境、进入北京西站时采取相应措施。

就在疫情防控期间,这样谎报瞒报的案例不止一起。

比如,2月8日,河南开封尉氏县公安局对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赵某某(女,29岁)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经查,赵某某是长期在武汉居住人员,在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1号通告后,于1月23日同其他人自驾车辆从武汉返回,在尉氏县城居住。1月24日,赵某某到医院就诊,对医生隐瞒在武汉居住的经历,对小区物业疫情排查人员多次隐瞒其曾在武汉居住的事实,且不遵守防疫期间相关规定多次外出,在公共场合聚餐,频繁接触他人。2月6日,赵某某出现胸闷等症状,再次到尉氏县第一人民医院就诊,仍然对医生隐瞒其在武汉居住的经历,即被隔离治疗。2月8日,赵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导致其在尉氏县居住的住宅小区全面封闭隔离,14人被重点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再比如,1月31日,浙江省海洲派出所民警联系以前在辖区暂住过的湖北籍人员徐某,对其近期的行程进行核查,徐某声称自己一直在湖北崇阳老家,在民警告知其相关法律责任后,其还是坚持说自己在湖北,不在海宁。2月1日一早,民警在徐某可能落脚的地方挨家挨户排查,此时,一名女子戴着口罩、骑着电瓶车从身边经过,民警立即认出此人正是徐某,于是立即将其控制。在民警的严厉质问下,徐某承认,年前曾回过湖北,因为怕麻烦,所以谎称自己一直在湖北。因为故意隐瞒、否认近期从疫情严重地区返回海宁的事实,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当场对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并立即联系相关部门将其送到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观察。同时,徐某的房东,海宁人朱某某,因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也被警方处以行政处罚。

通过郭某鹏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这虽然是一个偶发的案例,但是这绝不会是最后一起。所以如何避免或者应对这类情况更值得深思。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疫情期间如果缓报、瞒报、漏报构成犯罪,涉嫌触犯到的我们国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有网友还建议“将疫情期间谎报瞒报的人纳入失信体系。”

这个说法也被《人民日报》肯定:隐瞒疫情病情纳入失信管理,这个做法值得肯定。因为这种行为不仅是涉嫌违反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违法行为,也是严重的不诚信行为。

法律规定也好、信用体系也罢,这些惩治措施都只是过程而不是目的,如果人人都能积极配合防控疫情,那这些措施又有什么意义呢?

最后,希望这样的恶性事件尽可能不再发生,也希望每一个人都能健康的度过疫情时期。

武汉加油!中国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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