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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抗拒疫情防控措施5起典型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第六期)

时间:2022-04-21 14: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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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抗拒疫情防控措施5起典型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第六期)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抗拒疫情防控措施5起典型案例

(第六期)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为加强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我们编辑整理了1月23日至2月11日疫情防控期间,全国范围内发生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5起典型案例。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以案为鉴、以案为戒,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一

2月2日,浙江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居家隔离人员王某某有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遂对其进行劝导,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但王某某不予配合,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到场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王某某仍不配合,并用手攻击朱某某,抓伤朱某某的脸部、颈部。

当日,王某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2月6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9日以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判决。

案例二

2月11日,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快速隔空审理了一起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案件,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王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2月4日14时许,仁寿县普宁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廖某某、邓某和仁寿县网格中心主任杨某某等人按照仁寿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文件要求,经普宁街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安排,到仁寿县普宁街道钟坝社区某小区外开展疫情联控工作。廖某某等人在拉警戒线、设置卡点时,因被告人王某的四轮电瓶车挡住了卡点进出口通道。廖某某向王某表明其系普宁街道办事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身份后,要求其配合将车挪开。王某拒不配合,与廖某某发生口角,并挥拳击打廖某某右脸,妨碍其执行公务。廖某某等人将王某控制后,王某仍然不听劝告,用手抓挠廖某某面部,致使其面部软组织损伤。

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法院认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王某在全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的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妨害疫情防控人员执行公务,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重处罚。同时结合其坦白和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三

2月7日,安徽濉溪县公安局百善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百善镇一商店内有人聚众打牌。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商店内多人聚众打牌,周围还有群众围观,且未佩戴防护口罩。民警立即对人员进行规劝,并将人员进行疏导和驱散。期间,商店店主候某态度嚣张,对民警使用侮辱性言辞。民警依法对候某进行传唤时,候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抢夺民警的手铐,对民警进行撕扯,民警依法使用催泪喷射器对候某面部进行喷射。候某被喷后迅速从商店南侧拿起一根木棍,公然与民警对峙。此时,百善派出所增援警力赶到,候某被强制带离。目前,该男子因涉嫌妨害公务已被濉溪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四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青海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获悉该案后,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案例五

2月4日,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非常时期,重庆邓家乡居民兰某外出串门酒后回家途中不戴口罩且不听从政府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告,笃坪派出所接警后派员赶赴现场处置,兰某身藏菜刀,拒不服从民警传唤命令,对现场处警民警实施暴力行为阻碍执行职务。其间,易某某协同兰某参与阻碍执行职务。

经查,兰某某、易某某二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巫山警方依法对兰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对易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之处罚。

第六期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长 治 市 委 依 法 治 市 办

长 治 市 司 法 局

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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