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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宣威九零后男教师猥亵女学生败坏师德被判入狱!|百家故事

时间:2022-09-28 22: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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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宣威九零后男教师猥亵女学生败坏师德被判入狱!|百家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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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本应该是“传道授业解惑”的,是人类文明的工程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

可是一篮子鸡蛋里有了这么一个坏蛋,使教师队伍整体荣誉受损、颜面蒙羞,应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被告人邢某男,系一九零后,云南宣威人,职业教师,这一披着教师神圣外衣或者说是披着羊皮的狼,悍然实施下列兽行:

一、自秋季学期至春季学期期间,被告人邢某男在学校108班教室上课时,多次采用搂抱、抚摸的方式猥亵女生管某、王某、赵某。

二、4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邢某男在学校综合楼其办公室内,采用搂抱、抚摸、亲吻等方式猥亵女生沈某。

三、4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邢某男在学校综合楼其办公室内,采用搂抱、抚摸的方式猥亵学校女生解某。

按照邢某男的辩解,其搂抱、抚摸、亲吻女学生是表达一种男教师对女学生正常的亲昵感情,因为没有触碰女学生的隐私部位,所以并不是猥亵行为。

这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中国社会的一般规矩“儿大避母、女大避父”,女孩长大了,连自己的父亲都不适宜有过分亲昵的行为,何况他人呢?!

本案被害人及其同班同学在邢某男实施猥亵行为时均未满十二周岁,认知能力有限,尤其是对两性行为关系的认识能力非常有限,突然面对男性老师的如此不耻行为时害羞、害怕,不具有足够的性的自我保护与防御能力。被告人身为男性人民教师本应与女学生保持一定距离,尤其对未成年女学生,其在公共场所多次搂抱、抚摸多名女学生的行为已远远超出社会一般人认知的对女性儿童表示“亲昵”的行为范围,完全出于满足其淫秽下流的欲望,故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邢某男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我国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明确: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此条法律有两个罪名,一个是强制猥亵、侮辱罪;一个是猥亵儿童罪。

一、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构成:

(1)、动机是寻求性的满足和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但不具有强奸目的。

(2)、行为对象必须是已满十四周岁的人,不包括儿童。

(3)、必须是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

二、猥亵儿童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别:

(1)、猥亵儿童罪的猥亵行为可以是暴力、胁迫等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

(2)、如果作为被害人的儿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则男性犯罪嫌疑人的猥亵行为不具有奸淫意图,否则,依法涉嫌强奸犯罪!

(3)、如果作为被害人的儿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男,女性犯罪嫌疑人对其实施猥亵行为时,则可以包括性交行为与性交意图。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被告人邢某男作为人民教师,对本案被害人负有教育、保护的特殊职责,但其却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多次猥亵多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对儿童的身体、思想认识造成极大伤害,社会影响极坏,其猥亵儿童犯罪情节恶劣,对被告人邢某男依法从重处罚,彰显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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