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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个多月后7岁女儿因脑癌离世 前妻为孩子留下的“房产”起诉前夫……

时间:2021-02-22 19: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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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个多月后7岁女儿因脑癌离世 前妻为孩子留下的“房产”起诉前夫……

年幼的女儿患了脑癌,妻子在一次流产后患上了精神上的疾病,杭州一对小夫妻的婚姻在争吵中走到尽头。他们离婚一个多月后,两人的女儿去世。现在,前妻因如何分得女儿的拆迁安置获得的50平方米与过渡费,将前夫告上法院。日前,杭州滨江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

杭州的红女士和蓝先生原是一对恩爱的夫妻,在时两人喜得千金。谁知,女儿思思在7岁时罹患脑癌,而红女士在一次流产后也患上了精神上的疾病。

两人离婚不久后,思思也离开了人世。而如何分得思思拆迁安置的50平方米与过渡费,让这对昔日的夫妻在法庭上重逢。

庭审中,红女士想对思思根据拆迁安置分得的50平方米依法进行分割。“思思是我的孩子,她享有房屋拆迁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根据政策还享有住宅临时过渡费。”红女士认为,在思思病世后,其作为母亲理应享有继承权,而前夫却独自占有上述遗产不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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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先生则称,他们夫妻是经法院调解离婚的,离婚时思思已经病危,为避免日后双方发生纠纷,在分割财产时已把思思的拆迁安置面积考虑在内,当时他已向前妻补偿了45万元,这笔钱已包含了思思的房屋拆迁费。

且蓝先生说,女儿的治疗费用均由他一人支付,先后已花费30万元,前妻分文未出。“既然她没有承担一分女儿的医疗费,也没有权利来继承女儿的遗产。”蓝先生说。

对此,红女士辩解说,前夫之前补偿的45万元,是基于她因一次流产后患上精神疾病的精神损失补偿,并非女儿的拆迁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查明,根据双方离婚时在法院所做的调解笔录,蓝先生补偿给前妻的45万元,是在红女士因拆迁安置享受的所有费用,及50平方米拆迁安置份额之外另行支付的款项。

离婚时,两人的女儿思思处于病重期间,正是需要花钱的时候,调解笔录中也明确了女儿的抚养费由蓝先生个人承担。

在此前提下,若如红女士所述,45万元仅是蓝先生对她的精神损失补偿,既不符合蓝先生当时的经济条件,也与常理不符。再者,结合当时房屋的市值,45万元与红女士能够继承的拆迁安置份额的价值大致相当。

综上,对红女士要求继承思思50平方米拆迁安置份额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红女士主张继承思思分得的过渡费的50%的诉求。法院认为,因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并未考虑该部分,且过渡费是思思因房屋拆迁而应当享有的补贴,属于思思的遗产,红女士有权参与分配。

虽然蓝先生在离婚后负担了思思所有的医疗费,但也是双方在离婚时约定的,且思思在二人离婚后仅一个多月就去世了,无证据证明红女士对思思不尽抚养义务。因此法院确认,对这笔过渡费应平均分配。

基于过渡费都是按户发放给蓝先生的,故蓝先生应向前妻支付女儿去世后,至今已实际发放的过渡费,合计29000元。至于之后发放给思思的过渡费,由于该期间的过渡费还未实际发生,法院确认红女士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综上,滨江法院依法判决蓝先生支付前妻29000元,且前妻红女士继承自4月至思思安置房屋分配日期间,思思分得的过渡费的二分之一份额。(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青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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