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
为做好我市国家谈判抗癌药供应保障,拓展参保患者用药购药渠道,我市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供应国家谈判抗癌药试点工作,参保患者在外配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外配处方后,可到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享受相关医保待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配处方的参保患者范围
符合“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或“恶性肿瘤(非放化疗)”门诊特定病种条件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
二、外配处方药品清单
三、外配处方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患者可到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具有外配处方资格的医生根据病情开具外配处方。
四、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
参保患者持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外配处方、就医凭证等资料,代办人还需携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在外配处方有效期内(注:外配处方从开出之日起,3天内有效)到以下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五、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参保患者在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国家谈判抗癌药,按我市门诊特定病种有关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开具处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执行(不设起付标准,具体标准见下表)。
六、有关流程
七、执行时间
我市定点零售药店供应国家谈判抗癌药自8月11日起执行。
我市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逐步扩大外配药品和外配处方定点医药机构范围,以便更好地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
特此公告。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8月10日
【来源: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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