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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解决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用地难题提升乡村振兴战略提案答复

时间:2021-08-21 23: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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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解决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用地难题提升乡村振兴战略提案答复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支持解决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用地难题 提升乡村振兴战略的提案答复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2072号提案的答复

闽林函〔〕71号

委员:

《关于支持解决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用地难题 提升乡村振兴战略的提案》(207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一贯积极融入乡村振兴战略,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支持各地合理发展生态观光旅游、森林康养、养生养老、林下经济等产业,主要措施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做好用林要素保障。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下放审批权限、压缩审批时限等措施,为各类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用林审批服务。此外,经原国家林业局批准同意,我省在漳州、尤溪等市、县(区)开展林地占补平衡试点(是全国唯一的试点省份),试点期限至,试点单位在积极补充林地的前期下,可按补充林地数量使用林地、不占林地指标,有效解决了我省林地定额不足的问题。根据《森林法》等相关规定,对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各类项目需要改变林地用途的,依法依规予以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所需林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

二、加强政策支持引导。为进一步支持全省乡村旅游、森林康养等产业发展,我局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不与立法精神相违背的原则,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在不影响生态效益的前提下,建设生态旅游设施。2月,我局会同省民政厅、总工会、卫健委、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闽林文〔〕18号)中,明确了“各地积极争取将森林康养产业发展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统筹考虑,优先保障。对符合政策的森林康养项目,在用林上给予支持。鼓励依托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发展森林康养产业,充分利用现有国有林场旧场部、工区、管护用房、建设用地及工会工人疗休养院(所)、旧校房舍等,建设森林康复中心、森林疗养场所、森林浴、森林氧吧等服务设施。对不涉及林木采伐的森林步道等基础设施,按不改变林地用途对待”等多条保障措施。

三、推进林下经济发展。我局支持各地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科学引导林农适量、适度、合理发展林下经济,探索走“不砍树,也致富”的新路子,多措并举促进林农增收。5月,我局联合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文旅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林〔〕4号)要求“坚持保护生态、绿色发展。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大力推动以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为主的林下经济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充分释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红利,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效支撑。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社会提供质优物美的林下产品”、“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国有林场等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林下经济,支持台湾农民和企业来闽发展特色林下经济,加快培育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力强的林下经济经营主体,创建一批不同类型、各具特色的示范基地”。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按照林业部门的职责分工和《森林法》《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力支持各地发展林下经济和符合规定的生态观光旅游、森林康养、养生养老等项目,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双赢”。

感谢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福建省林业局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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