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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区吹响全域旅游发展号角 新评定为国家5A级景区奖励1600万

时间:2020-02-06 00: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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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区吹响全域旅游发展号角 新评定为国家5A级景区奖励1600万

临桂区加快旅游业发展

暨促进全域旅游开发扶持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6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区旅游投资和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93号)精神,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旅游业在扩内需、稳增长、增就业、减贫困、惠民生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临桂区境内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并获得相应奖励资质的景区景点、宾馆饭店、旅行社、乡村旅游区、农家乐、旅游美食购物店等非政府出资的旅游企业。

第三条 经法定程序审批拟建的旅游重大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招拍挂溢价部分用于该旅游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项目建设协议设定期间区本级已收项目规费及建设配套费地方可支配部分、税收区本级留存部分用于该旅游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包含国家、自治区、市和区级奖励及以奖代补等资金,主要用于该旅游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管理服务提升与旅游宣传促销等。

第四条 新评定为国家AAA级景区的,奖励景区10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AAAA级景区的,奖励景区50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AAAAA级景区的,奖励景区1600万元。

通过复核的国家AAA级景区,奖励景区20万元;通过复核的国家AAAA级景区,奖励景区40万元。

第五条 新评定为自治区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奖励示范区10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奖励示范区200万元。

通过复核的自治区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奖励示范区5万元;通过复核的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奖励示范区10万元。

第六条 新评定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度假区10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度假区1000万元。

通过复核的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奖励度假区5万元;通过复核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奖励度假区10万元。

第七条 新评定为广西三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奖励旅游区20万元;新评定为广西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奖励旅游区80万元;新评定为广西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奖励旅游区180万元。

通过复核的广西三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旅游区5万元;通过复核的广西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旅游区8万元;通过复核的广西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旅游区10万元。

第八条 新评定为广西三星级农家乐的,奖励农家乐5万元;新评定为广西四星级农家乐的,奖励农家乐20万元;新评定为广西五星级农家乐的,奖励农家乐50万元。

通过复核的广西四星级农家乐,奖励农家乐2万元;通过复核的广西五星级农家乐,奖励农家乐3万元。

第九条 新评定为三星级旅游酒店的,奖励酒店30万元;新评定为四星级旅游酒店的,奖励酒店400万元;新评定为五星级旅游酒店的,奖励酒店800万元。

通过复核的三星级旅游酒店,奖励酒店20万元;通过复核的四星级旅游酒店,奖励酒店100万元;通过复核的五星级旅游酒店,奖励酒店200万元。

第十条 评定为广西旅游名村(镇)的,奖励名村(镇)50万元;评定为全国旅游名村(镇)的,奖励名村(镇)200万元;

评定为广西特色文化名村的,奖励名村50万元;评定为广西特色生态(农业)名村的,奖励名村50万元;创建为金牌民宿的,奖励民宿50万元;创建为银牌民宿的,奖励民宿40万元。

第十一条 新评定为二星级汽车旅游营地的,奖励营地10万元;新评定为三星级汽车旅游营地的,奖励营地50万元;新评定为四星级汽车旅游营地的,奖励营地100万元;新评定为五星级汽车旅游营地的,奖励营地150万元。

第十二条 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厂家),在临桂区正常营业一年以上且研发出具有临桂特色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和工艺品,单独注册商标且在市场进行销售,获得国际性奖项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和工艺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全国性奖项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和工艺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自治区奖项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和工艺品,一次性奖励0.5万元(国际性奖项由国际性相关行业协会颁发,全国性奖项和自治区奖项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商品行业协会颁发)。

第十三条 引进国际酒店品牌管理机构的,奖励酒店100万元;新评定为绿色旅游饭店金树叶级的,奖励50万元。

第十四条 单个旅行社组团游临桂,在区内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点并住宿1晚以上,每月提供有效单据(包括旅游团队接待单、出团计划、游客合同及住宿酒店提供的游客名单)到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报备;全年接待过夜游客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奖励旅行社5万元;全年接待过夜游客5000人以上的,奖励旅行社12万元。对旅行社、旅游公司、旅游俱乐部、汽车俱乐部等企业,通过活动策划线路组合,在区内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点并住宿1晚以上,一次性组织自驾车100台以上或旅游团队1000人以上的,奖励组织方6万元;一次性组织自驾车50台以上或旅游团队500人以上的,奖励组织方4万元;一次性组织自驾车30台以上或旅游团队300人以上的,奖励组织方2万元,每季度结算一次(旅游团队出发前需将出团通知单、团队人员名单报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审核)。

第十五条 新建并通过AA级旅游厕所评定的,一次性奖励业主10万元;新建并通过AAA级旅游厕所评定的,一次性奖励业主20万元。

第十六条 以上涉及的奖补资金,以现金形式给予奖励,从区本级财政资金中按规定拨付。

第十七条 奖励依据以法定评定机构,即各级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文件或授予的牌匾为准。申请奖励的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采用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被游客投诉,经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取消奖励资格。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业务档案和凭证,凡弄虚作假、虚报、伪造单据凭证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奖励资格。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实施的项目或其他事项,不列入本办法奖补范围。

第十八条 9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于次年年初向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接到申请后,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一项目从低到高获得不同等级的同一类奖励时,须先扣除前次所获相对较低等级的奖励资金,如某酒店在评定为三星级酒店时,政府已奖励30万元,后提升为四星级酒店,在政府奖励该酒店400万元的资金时,须先扣除前次所得30万元,该四星级酒店本次应得奖金为370万元,上述所有项目以此类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

6月4日

来源:临桂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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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今日临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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