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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 司法考试主观题考试

时间:2023-08-24 00: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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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 司法考试主观题考试

【年终总结】司法工作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执法办案有新高。

(二)顺应司法改革潮流,试点工作有特色。

(三)平台运用稳步推进,司法公开有提升。

(四)诉讼服务建章立制,司法为民有亮点。

(五)队伍建设抓紧抓牢,改进作风有实效。

#党政文秘#

【万达内部反腐,开除4人并将其移交司法】8月30日,万达于内部公告称,经集团审计中心查实,商管集团原总裁助理兼华南运营中心总经理王某、武汉区域原招商营运副总经理密某、黄冈万达广场原总经理付某、孝感万达广场原招商营运副总经理张某严重违反集团制度,向商户、供方及员工索贿,金额巨大,已涉嫌犯罪。

目前,万达均与上述4人解除劳动关系,并移交司法。

讨薪,是否违法?

关键看你是否循正常程序!更不得使用非法途径!

正常途径有

(1)与用人单位协商!

(2)向用人单位的工会(妇联等)反映情况!

(3)向劳动监察部门直接要求进行仲裁!

(4)向司法部门寻求法律援助!

(5)如以上途径均失效,可提起法律诉讼(打官司)!

一般讨薪,到笫三步,就能解决!

你学会了吗?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系列解读之四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系列解读之四

中考政治易混易错数字知识点(二)

#中考#

四、有关“四”类

1. 四大心理品质: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2. 四大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3. 四个尊重: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4. 财产所有四大权利: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5. 依法治国四环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6. 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7. 四有公民: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8. 我国的四大基本国策:对外开放、计划生育、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9. 我国的四大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四大职权:最高立法权、最高监督权、最高任免权、最高决定权。

11. 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12. 四个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五.有关“五”类

1. 五位一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2. 五大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六、有关“依法治国”和思想道德建设的问题

1. 实现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2.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科学立法。依法治国的基础是全民守法。

3.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严格执法。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公正司法。

4. 依法治国的“法”是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的核心(首先)是依宪治国。

5. 依法治国的依据:宪法和法律。 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宪法。

6. 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7. 思想道德建设:①核心:为人民服务 ②原则:集体主义 ③重点:诚信意识

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检察院查处反贪渎职的职责全部移交给监察委。现在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有三个特点:

1、犯罪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2、犯罪行为限于发生在司法活动中,这是对犯罪行为的限定,即有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3、发现途径限定在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之中。

这类案件具体包括14个罪名:

1、非法拘禁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滥用职权罪(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2、私放在押人员罪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锚定“综合配套”,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四个维度看平安之深度】司法责任制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论述,对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网页链接

中共南充市顺庆区委政法委公开征集教育整顿期间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意见

根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现将区委政法委机关教育整顿“六大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一、征集意见建议的内容

1.违反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问题;

2.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3.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4.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5.担当作为不力问题;

6.纪律作风松弛问题。

二、征集意见建议的方式

受理电话:0817-2223061(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信箱地址:顺庆区果城路13号(区政府1号楼9楼)。

中共南充市顺庆区委政法委

4月17日

张军:18日,在浙江新昌县召开的“百年党史中的梁柏台”座谈会上强调,要像梁柏台同志那样,坚持“革命理想高于天”,坚持党对司法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对党的绝对忠诚融入血脉、化作忠魂,落实到司法办案、履职尽责的全过程。(最高检网站)

根据最高院今年发布的《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本期涉及的民法新修考点有两个,一个是滥用权利,另一个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预计在法考中会出现1-2道客观题。老规矩,我们直接通过解析法条逐一学习本期考点内容。

来,先看第一个考点内容:滥用权利。我国《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结合法条,我们需要把握构成滥用权利的以下几个要点:1、行为人为一般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行为人行使的是其享有的正当权利;即滥用权利的前提是行为人有权利。3、行为人滥用权利造成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侵犯他人权益时,仅指侵犯他人合法的权益。4、行为人有滥用权利的主观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其行使权利的行为尽管损害了他人合法利益,也不能构成权利滥用。

在考试中,考友们要注意区分滥用权利与合理行使权利,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例如:出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目的知假买假,索要高额赔偿,这些都属滥用权利。

来,我们再来看第二个考点内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来,先看法条。

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胎儿出生之前的利益受到损害可以由胎儿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主张。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情况下不予考虑,只有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下才予以考虑。本考点的新修内容主要除了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还有一个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9条以及第22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或者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区别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你,学会了吗?#每日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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