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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1-10-24 13: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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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普法时间:

1.无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中归责的一种。

2.无过错责任是针对侵权行为人,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3.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减轻被侵权人一方责任;

2)在侵权人有证据提出其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法定事由时,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3)强调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中,侵权人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没有过错,而是被侵权人的故意或其他法定免责事由是导致损害的原因。

4)适用该原则,一般有赔偿限额的限制,比如法律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据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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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通常情况下是作出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是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侵权造成损害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侵权责任。案件经过行政机关复议,由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复议机关与原侵权机关不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不负连带责任,而是各自对自己侵权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如果在行政侵权发生后,侵权机关被依法撤销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密切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有关侵权法的前沿理论及司法实践经验,并在借鉴国外侵权立法先进经验与最新理论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内容体系。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数人侵权制度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进行了详尽而深入的探讨。作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主要是基于归责原则而构建的,应当区分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作者对《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如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多元化的特点等,作出了细致而深入的阐释。同时,作者还对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因果关系理论、过错理论、侵权责任形态等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普法时间:

1.如题,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民事侵权纠纷中承担责任的归责规则。

2.在实践中,怎么理解法律中的过错呢?包括:

1)故意,即侵权人预见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希望这一损害后果发生或者放任这一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疏忽,即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损害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懈怠,即侵权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结果虽然预见到但却由于过于自信而认为可以避免,最终却没有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3.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侵权纠纷中常见的归责原则,是一般侵权纠纷中必备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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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素包括加害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符合前述四要素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权人采取合理限度的自助行为以防止债务人再次隐匿逃债,并与债务人商定一同前往人民法院解决债务纠纷,在此期间,债务人在自身安全未受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为继续逃避法定债务,自行翻窗逃跑致死的,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前述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又不存在过错,其死亡结果也无因果关系,故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同时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同桌共饮,喝死一人,共饮者有责任吗?法律依据在哪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共饮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是干了这些行为:

1、饮酒组织者,请客的人。

2、有劝酒的行为。

3、眼看对方喝高了,还不提醒劝告的共饮者。

4、明知对方喝多了,共饮者却没有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

由此可见,只要你是同桌的共饮者,共饮者因喝酒死亡,那么你基本上是要承担责任的。

虽然共饮者责任不大,一般就百分之几的责任,当然,过错严重的共饮者责任可能高达百分之十几!

喝酒喝死的人责任最大,作为成年人,我们应当推定其对自己的酒量、自己得身体状况是了解的,自己把自己喝死了,当然自己责任最大,所以说,喝酒喝死了,共饮者责任很小,而喝死的人责任最大,对于大部分赔偿,还是没有人赔的。

一条人命,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就近百万,再算上抚养费、赡养费等,总损失金额一般会在100万以上。

共饮者即便被判了个百分之三的责任,那么赔偿金额也得好几万块了。

所以说,喝酒要适量,对于酒桌上有拼命喝酒的人,大家还是早点撤退为妙!

对此,你们怎么看呢?

#临沂头条#

#法考[超话]#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一旦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发生侵权,如果是劳动者受到侵权的,劳务外包中的用工单位与劳务外包单位之间适用《合同法》,按双方的委托合同承担权利义务,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不承担责任;如果劳动者对第三人侵权,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劳务外包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遭受损害的,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因履职对第三人侵权,用工单位要与劳动者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五”普法专栏:

[呲牙]《民法典》后发先至,倒解如流!!

《民法典》第1257条【林木致害责任】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伤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解析】本条规定是由侵《权责任法》第90条修改而来的。原规定中只列举了树木折断致人损害这一种情形。《民法典》编篡时新增了树木倾倒或者果实坠落两种情形,并在这两种情形之后还增加了一个“等”字。增加这个等字可不一般,表明本法条不限于“树木折断、树木倾倒或者果实坠落”这三种情形,在这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也是可以适应本条款的。这个“等”字针对的是不特定情形,为原法条所未见,极大地扩大了本法条的适应范围。

本法条也规定了树木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证明责任”!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才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只要证明被树木致害及损失情况即可,其他的举证责任概由树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

【典型实例】11月18日,长春发生“冰灾”,城区大面积停水停电停暖,树木枝条因所挂冰凌甚厚而普遍折断。停于树下的车辆被折断树木砸中者众多。

对于受损的车辆,因天气原因系不可抗力,是否能适用《民法典》1257条的规定,我个人意见是在没有证据证明所有人或管理方存在过错的情形下,不能适用!车损只能由车主自己承担,“自认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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