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二稽处〔〕326号
成都X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XXX7414)
我局(所)对你(单位)6月17日至6月27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度向成都安泽地贸易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金额合计3,755,627.30元,税额合计638,456.72元。经查,你公司与成都安泽地贸易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无真实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172号)之相关处理程序,我局已于11月21日向成都安泽地贸易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涉及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564,884.27元,税额96,030.32元,并将你公司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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