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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交警信息网 烟台交警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时间:2023-11-05 00: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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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违停被交警老公贴罚单:公私分明,结局秒怂:从我零花钱里扣】7月16日,山东烟台。近日一女子晒视频称,自己的车被交警老公贴了罚单,女子打电话质问老公:我的车也贴,老公表示:我知道是你的车谁让你违章,我这叫公私分明,随后女子威胁到:今晚别回来了,老公一听秒怂直呼:从我零花钱里扣,网友调侃:干的好公私分明,最后还是自己交钱。

【女子违章停车被交警老公贴罚单,打电话询问丈夫“秒怂”】7月16日,山东烟台,烟台一女子将车停在路边,办完事出来后看到车上被贴了罚单,想起这是自己老公负责的区域,当场打电话询问,没想到就是他老公贴的。最后老公表示“违停肯定要贴罚单,但是罚金可以从零花钱扣。

【“我俩打起来司机跑了!”山东一司机无证被查“戏精”上身演大戏】近日,山东烟台高速交警公布了一起“特殊”的逃避检查案例,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停在距离收费站200米匝道处,交警过去发现车辆已锁且车上无人。此时一名男子从后方慌慌张张向民警跑来,声称:司机和他吵架,打起来了,然后跑掉了。但是交警通过手机调取了路段监控,却发现车内仅有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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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来重拳痛击:飙车、炸街、乱鸣喇叭等违法行为...

k百日行动

百日行动,誓保平安

为进一步强化对

涉车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营造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工作部署,惠来公安交警于8月19日至2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涉车违法犯罪专项整治集中夜查统一行动。

01

高站位齐动员快部署

县局党组高度重视,局分管领导与大队主要领导精心组织,结合辖区实际,提前分析研判,周密制定了集中行动方案,进行齐动员快部署,全体参战警力坚定决心,不出成效决不收兵。

02

酒毒同检 织密酒毒驾整治网

组织开展集中夜查,在全县辖区内设置10个执勤卡点,重点查处酒驾、醉驾、毒驾、失驾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压缩酒驾醉驾毒驾的违法空间,做到露头就打、快查快处,大力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降低交通事故风险。

03

精准布控 重击高危风险违法

依托交警大数据平台,高效拦截打击三类隐患车辆(假套牌车辆、专项布控车辆、普通货车伪装运输危化品车辆);零容忍地重拳痛击三类扰民害民交通违法行为("飙车”“炸街"违法行为、城市工程运输车违法行为、乱鸣喇叭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群众安宁。

04

源头治理 严查摩电交通违法

充分发挥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机制,通过常态管理与专项打击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源头治理,集中清查整治摩托车、电动车销售、维修行业;现场检查摩托车、电动车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定、存在非法改装等违法现象,全面提升整治成效。

05

巡查联动 全面强化显性用警

加大惠来交警“铁骑”动态巡逻力度,强化显性用警,进一步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同时,在文昌路口、南门桥头、华群桥头、人民医院路口等重点路段,设置多个整治点,确保高峰时段的交通秩序。

06

立体宣传 营造守法出行氛围

惠来交警,将大宣传大警示大教育活动与涉车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有机结合,充分利用“两微一抖”新媒体,曝光一批突出交通违法车辆与人员。同时,组织警力走进酒吧、餐饮店、酒店等涉酒场所,开展劝阻酒驾宣传,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

事故与违法相随

安全与守法同行

别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开玩笑

为了自己,为了家人

为了平安和团圆

珍爱生命,文明出行

【说法: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费 法院:支持!】

4月8日5时许,祁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驶途中因变道超车与驾驶三轮车的高某某相撞,致两车损坏,高某某与三轮车乘客李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祁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月,李某某将祁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起诉至烟台市福山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福山区法院对该起纠纷进行了诉前调解,但因保险公司对李某某的误工费等主张不予认可,双方争议较大,该案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李某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满67周岁,误工费不应给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虽然已过退休年龄,但年龄并非判断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的唯一因素。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某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李某某虽系农村居民、年龄较大,但身体健康,为了其自身的生活,仍然能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李某某当庭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及本人陈述均可以证明该事实,故李某某主张误工费应予以支持。针对李某某主张误工费计算有误,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误工费为14375.67元。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事故损失共计101894.06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误工费系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并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主张误工费的主体即受害人,并未区分为退休人员和非退休人员。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也存在误工费的问题。

对于误工费的赔偿的裁判依据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年满60周岁的老人仍然具备劳动能力,且从事实际务工和劳作,如果不幸发生侵权事故,因治疗和养伤而耽误了劳动时间,势必会造成其收入的减少,单纯以其超过60周岁为由而不支持误工费,不仅与实际不符,而且也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客观上有失公平。

从本案看,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侵权人,因其仍具有劳动能力,并且以自己的实际劳动取得报酬,其因事故导致误工收入减少的损失,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当然,在认定误工费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情况,以及伤害对伤者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酌情判处。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人民法院报、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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