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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网站制作网络推广 珠海网站制作

时间:2022-07-18 04: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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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防止囤药,完全可以有措施做到的,可偏偏没人去做。广东珠海市的做法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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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老人去世比往年多很多?专家释疑

【广东珠海:应用轮流预习法 打造学生“展示台”】“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讲的内容。同学们还有要补充的吗?”讲台上,稚嫩的“讲课声”传来。讲台下,齐刷刷举起的“求知”的手臂。近日,小组轮流重点预习法(简称轮流预习法),走进广东省珠海市多所学校的课堂。教师们通过给学生分组、布置重点预习任务、在课上预留时间,让个别小组进行展示分享,给学生们一个主动学习、自我展示的“舞台”。

近年来,珠海市不断创新课堂教学方式,有效地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为学生成长成才注入新动力。轮流预习法改变了传统的“教师授课法”,融合了多种现代教学元素和要求,如小组合作、探究学习、自主学习、先学后教、核心素养、学导教学、“教、学、评”一体化等,提供了一条易于掌握、便于推广、简单清晰的操作路径。一方面,轮流预习法体现了新课标的要求,引导师生互教互学,形成真正的学习共同体。另一方面,它还体现了因材施教,对学生进行分层教学。

“教学不仅仅是一门艺术,更是一门科学。学生好好学习,也能促进教师天天向上。”在珠海市梅华中学八年级(5)班的英语课堂上,教师曾培栖坚持使用轮流预习法。她发现,英语教学中的“角色扮演对话”非常适合进行小组轮流合作展示。利用课堂的5分钟,学生以小组为单位上台展示,并由教师对小组表现进行打分,激发学生的内驱力和培养团队协作能力。

推进轮流预习法深度融入课堂的过程中,曾培栖发现,学生担任“小老师”的角色时,教师缺乏对其在教学技能、效果等层面的评价。为此,她针对性地加入教学的评价,按照主题内容、语音语调、流畅程度、姿态体态等标准对学生小组进行评分,在评价维度上实现“教、学、评”一体化。

使用轮流预习法教学,可以有效地提升学生多个方面的能力。广昌小学教师杨玉娟在上课时会给学生传授礼仪、沟通技巧等。在她看来,让每一个学生都有上台展示的机会,长期坚持下去,学生们的自信心、表达能力等方面都会有所提升。杨玉娟提到,每一个学生都是不同的,从综合能力发展的眼光来看,让学生敢于表现自己,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自信心,这对于他们的成长和长远发展更有帮助。

对比传统的教学方法,使用轮流预习法进行课堂教学后,杨玉娟欣喜地看到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兴趣提高了:“学生们提前预习课本后,会更理解课堂内容,有效地提升了课堂参与率。”

轮流预习法不仅帮助教师提升教学效果,也得到了学生们的好评。“小组活动让课堂变得生动有趣,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融入课堂。”梅华中学学生宁楚行记得,前段时间“学生上台当教师”的小组活动,不仅让班里的同学了解到课堂内容,自己也听到了其他同学分享解决问题的更多方法。在学生王晨祎看来,轻松有趣的小组活动,可以帮助班级同学,在日常学习中适当地缓解疲劳,营造出一起学习、共同进步的氛围。(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记者 刘盾 通讯员 王艺璇 陈宋釜)

【说法:大学生情侣被判连发60天道歉信息,因一条朋友圈...】

情侣付费让他人在朋友圈发布不实信息

小明(化名)与小丽(化名)是一对情侣,小丽为在校大学生,小明任职于聚某教育咨询中心。

9月,小丽付费在校内网红微信账号的朋友圈发布乘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乘某公司”)的不实负面信息。第二天,小明在其微信工作群中付费要求他人转发乘某公司的不实负面信息。

据了解,聚某教育咨询中心与乘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两者均有考研培训项目。

企业维权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消除不良影响

乘某公司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明、小丽在各自微信朋友圈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共计五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

依法判决小明、小丽的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小明、小丽须使用发生侵权行为时所使用的微信号在各自微信朋友圈发布声明或致歉信,为乘某公司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时间为连续60天,且各自微信朋友圈允许朋友查看的范围应设置为最近半年且不得设置分组可见及屏蔽。同时,小明、小丽分别向乘某公司支付赔偿款六千元。

小明和小丽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驳回乘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

小丽发布朋友圈向不特定第三人传播不利于乘某公司名誉的虚假事实;小明已知小丽传播的为虚假事实,仍在其开展推广业务的微信工作群中有偿要求他人在朋友圈中转发,二人均实施了足以使乘某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侵权行为,影响顾客对乘某公司服务的评价,损害了乘某公司的整体声誉和形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小明、小丽须连续60天在各自微信朋友圈发布声明或致歉信,并分别向乘某公司支付赔偿款六千元。

法官说法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丹表示:微信朋友圈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交流、传播的方式,已经成为人们向外界展现日常生活状态、发表个人言论、评论世间百态的平台和工具。

在微信朋友圈散布捏造的不实消息,造成他人名誉受损(包括经营主体社会评价降低、商誉受损),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依法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而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赔偿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被侵权人的直接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还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等合理费用。

法官提醒

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发布言论时,需要谨言慎行,尊重法律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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