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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做网站 深圳市南山区互联网公司

时间:2019-05-14 06: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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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做网站 深圳市南山区互联网公司

#丈夫将3套房遗赠同居保姆案改判无效#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向大众揭开了一个家庭不和、保姆成丈夫遗嘱继承人的故事,而遗嘱纠纷中涉及的财产则是位于深圳南山区大冲城市花园里的三套房产,总计面积300平方米。记者在多家房产中介网站中查询发现,上述小区中相似面积在售房子的政府参考单价为13万每平方米。也就是说,涉及纠纷的财产价值如今已近4000万元。

据刘高达遗嘱称,结婚后,妻子长期扑在麻将台上忽略家庭,导致夫妻常常吵架,约在1981年间,妻子有婚外恋,因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终分居。在分居若干年后的2001年,因刘高达生活需要,聘请了时年38岁的杨娴琦(化名)作为保姆,照顾其日常生活,此后两人产生感情并同居。

一审法院称,大冲城市花园的三套房产属于刘高达和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没有证据显示其夫妻之间就上述三套房产等财产达成婚内财产约定,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刘高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杨娴琦非婚同居多年,存在过错,另从照顾女方原则考虑,一审法院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刘高达妻子,一套房产为刘高达财产,属于遗产,由杨娴琦继承,遗嘱中超出其遗产部分的处分无效。刘高达妻子和杨娴琦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中,深圳中院则认为,即便事出有因,杨娴琦和刘高达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婚姻法。同时,刘高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杨娴琦明知刘高达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综上,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刘高达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杨娴琦关于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及继承涉案三套房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来源:财经网 21世纪经济报道)

#丈夫将3套房遗赠同居保姆案改判无效#【丈夫将深圳南山区3套房遗赠同居的保姆 二审改判遗嘱无效】3月26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向大众揭开了一个家庭不和、保姆成丈夫遗嘱继承人的故事,而遗嘱纠纷中涉及的财产则是位于深圳南山区大冲城市花园里的三套房产,总计面积300平方米。4月28日,记者在多家房产中介网站中查询发现,上述小区中相似面积在售房子的政府参考单价为13万每平方米。也就是说,涉及纠纷的财产价值如今已近4000万元。

据刘高达遗嘱称,结婚后,妻子长期扑在麻将台上忽略家庭,导致夫妻常常吵架,约在1981年间,妻子有婚外恋,因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终分居。在分居若干年后的2001年,因刘高达生活需要,聘请了时年38岁的杨娴琦(化名)作为保姆,照顾其日常生活,此后两人产生感情并同居。

一审法院称,大冲城市花园的三套房产属于刘高达和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没有证据显示其夫妻之间就上述三套房产等财产达成婚内财产约定,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刘高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杨娴琦非婚同居多年,存在过错,另从照顾女方原则考虑,一审法院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刘高达妻子,一套房产为刘高达财产,属于遗产,由杨娴琦继承,遗嘱中超出其遗产部分的处分无效。刘高达妻子和杨娴琦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中,深圳中院则认为,即便事出有因,杨娴琦和刘高达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婚姻法。同时,刘高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杨娴琦明知刘高达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综上,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刘高达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杨娴琦关于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及继承涉案三套房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头条# 我今天早上比网上忽悠了,现场排队预约虎年纪念币失败。

网上说:8月29日深圳可以现场排队,第二次预约虎年纪念币。之前网上已预约过每人20枚的,还可再次预约。还说深圳二次预约已出公告,在工行、中行、交通、华夏、浦发和邮政等银行网点现场排队购买。

我一大早就来排队,可是这各大支行连个《公告》都没有贴出,网站上也找不到相关信息。关键是“虎年纪念币”现已经升了一倍多,市场价值20多元。

是否值得排队一博!

丈夫将 3 套房遗赠同居保姆案,法院以违背公序良俗改判无效,是否合理?

3月26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向大众揭开了一个家庭不和、保姆成丈夫遗嘱继承人的故事,而遗嘱纠纷中涉及的财产则是位于深圳南山区大冲城市花园里的三套房产,总计面积300平方米。4月28日,@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在多家房产中介网站中查询发现,上述小区中相似面积在售房子的政府参考单价为13万每平方米。也就是说,涉及纠纷的财产价值如今已近4000万元。

刘高达(化名)和妻子因感情不和分居。后聘请杨娴琦(化名)作为保姆,照顾其日常生活,此后两人产生感情并同居。

二审判决中,深圳中院则认为,即便事出有因,杨娴琦和刘高达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婚姻法。同时,刘高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杨娴琦明知刘高达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综上,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刘高达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杨娴琦关于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及继承涉案三套房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尧哥评析:

一审判决的逻辑是,遗嘱有效,三套房产系男女方共同共有的财产,男方存在过错,所以酌定男方对其中一套房产享有处分权利,故判决保姆可以分得这一套房产。

二审判决的逻辑是,遗嘱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而且三套房产系男女方共同共有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本案中,男方立遗嘱涉及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无权处分,而保姆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无权处分的财产所有权。

值得探讨的问题有二:

其一,这类遗嘱是否真的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其二,男子的行为是否完全属于无权处分?

立遗嘱本身不是处分行为而是负担行为,只是可能涉及无权处分的内容,但是并不因此影响遗嘱效力。在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因一方死亡而终止的情况下,共同共有关系亦因婚姻关系终止而解除,执行遗嘱之前理应先对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处理,然后再根据遗嘱的内容,对其中涉及无权处分的部分不予支持,对涉及有权处分的地方予以支持。

所以一审法院在这部分的处理是更恰当的,只是在是否应认定男方存在过错,女方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上,还可以商榷。极端一点说,如果采二审法院的观点,结婚的人根本无法对财产确立有效遗嘱,最后的结论一定是回到法定继承顺位。如果觉得难以理解的话,你把保姆的角色换成儿子,再按照二审判决的逻辑走一遍(跳过遗嘱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认定)就懂了。

既然都认为遗嘱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了,二审判决完全不用就处分问题写这么麻烦,论述遗嘱为何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这部分才是关键,我也很想知道主审法官的观点及裁判尺度。

由这个案子联想到legal high里面有一个酱油企业遗产纠纷的案子,最后的结局是死者立遗嘱将遗产全部留给保姆,这个事情如果发生在中国,恐怕三兄弟的代理人会把火力集中在保姆和死者之间有无不正当关系,那么结局很可能就是另一幅画面了

所以啊,一些前辈劝年轻人不要碰遗嘱见证的案子,是有道理的,你根本无法根据现有规则预判未来的走向,因为你对公序良俗与公平正义的内涵根本一无所知(最终解释权在人家法官那里)。最后见证的遗嘱被法院认定是无效的,你看当事人找不找你索赔。

婚姻家庭法太难学了。就拿这个事情来说,女方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与男方长期不以夫妻名义生活,是不是违反公序良俗?保姆还不如把事情做绝,生一个孩子,这样起码孩子是法定继承人。

我是专注法律人尧哥,关注@法律执行人尧哥

可以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丈夫将3套房遗赠同居保姆案改判无效# #丈夫将3套房遗赠保姆二审改判无效#

#普法行动#前男友小光(化名)把我的不雅照片发到多个网络平台上,并配有“有偿约炮”、“劈腿”、“床照”等文字,我的精神快崩溃了!我要告他,让他接受法律的制裁!

以上是小莉(化名)向法院工作人员,激动地说出来上述话语。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曾经的男女朋友,虽然未能走向婚姻的殿堂,但是也是有缘分才能曾经拥有。既然分手了,就应该正常对待,不应该骚扰对方的正常生活。

3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自诉人小莉诉被告人小光涉嫌侮辱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

法院认定被告人小光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自诉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后小光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深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什么是侮辱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构成侮辱罪必须满足,必须有公然进行的侮辱行为、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对象、侮辱行为必须情节严重。

二、本案中,小光的行为如何被认定构成侮辱罪?

本案定罪的主要证据有1.微信聊天截图,证实被告人以“李林”的名义在小莉微信粉丝群内(438人)发布侮辱自诉人的文字、照片。2.微博“绿帽王呆拿吃瓜频道”截图,证实被告人在微博上发布侮辱“呆阿拿”(即自诉人)的不雅裸照及文章,共被转发2万次,评论115次,点赞1033次。

3.多人微博转发被告人发布的自诉人不雅照片及文章。4.深版协电证固电子证据固化报告,证实深圳市版权协会对“绿帽王呆拿吃瓜频道”上涉及自诉人的网页进行证据固化。

以上证据证实小光在与小莉结束交往后,为泄私愤,将其在两人交往过程中所拍的自诉人裸照公布在互联网上,并配有侮辱性文字,导致小莉裸照被大量转发,严重侮辱自诉人人格。

小光的行为构成侮辱罪,法院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

三、侮辱案件,如何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侮辱案件一般情况下是自诉案件(严重违反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的除外)。

所谓自诉案件,就是受害人告诉才处理,这不同于杀人、抢劫等公诉案件。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实践中,受害人受到侵害后,要第一时间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对方发布的涉嫌侮辱行为的证据、该侮辱行为被大量传播的证据等。

另外,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罪相关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四、二审法院为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判决后,小光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小光的主要理由为:1、其确实在群内发布了4张爆料截图,但并未发布文章,其中配有自诉人的正面照片,但并不是裸照,而且本人在发布截图后几分钟内就被群管理员拉黑踢出群,截图并未在群内被大范围传播;

2.微博的2万次转发、115次评论、1033次点赞并非真实数据,其中有大量的机器人、僵尸粉账号转发,本人认为侮辱言论并没有被大范围扩散;

3.本人发布的爆料文章被微博大V转发后引起广泛性讨论,微博大V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4.自诉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小光在与小莉终止交往一年多后,为泄私愤,在小莉的微信粉丝群发布被上诉人的真实姓名、网名、身份证号码、家人情况、正面照片等信息以及配有“有偿约炮”、“劈腿”、“床照”等文字内容,后又添加小莉的不雅照片以及侮辱被上诉人的文字内容通过微博连续发布。

小光发布的侮辱信息明确指明小莉,直接指向被上诉人的网络社交圈,严重侮辱了被上诉人的人格,给被上诉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小光发布微博后,未采取删除、澄清、道歉等措施,而是连续发布,任由网友点击阅读和转发。

二审法院综合以上情节,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类似的案例实践中还是经常发生的,很多被告人对受害人进行语言威胁、侮辱,如果以此为借口索要钱财或者发生性关系,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或强奸罪。

对于受害人来说一旦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要及时报警,同时保留相关证据。另外对女性来说,在跟别人交往期间,一定要注意保留好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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