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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代运营协议 网店代运营协议

时间:2023-08-12 06: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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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代运营协议 网店代运营协议

昨天我们接了一个日本客户的单子,他们想在国内销售产品。

客户也很爽快,沟通了3轮后就达成了合作协议。

我们不负责代运营,只是帮客户做前提的工作铺垫,等台子搭建差不多好了,他们会接管过去。

让我惊讶的是他们的抖音做的已经非常牛了,之前我接触的那些客户几乎都在做抖音,但绝大多数都没做起来。

而这个客户的几个帐号都有大几十万粉丝,说明运营能力非常强,看来之前就很重视中国市场。

小姐姐花了6万打造自己成为网红,3个月涨了53个粉丝!(最后结局笑喷了!)

这位粉丝小姐姐交了6W找这个抖音代运营公司打造自己的IP,签好协议保10万粉丝,但这个不专业的公司一顿操作猛如虎,粉丝不过250,哈哈!

稍稍专业一点的公司,投投DOU+也只几千粉了!

这位小姐姐要退款,交涉1个月了公司很墨迹不给退款,小姐姐找到媒体之后这个公司被曝光了!

最后因为这事件搞得太大,火遍全网,很多网友想知道到底是什么结果!纷纷点赞收藏关注!

在媒体的曝光后,小姐姐的粉丝过万了,哈哈哈!代运营公司老板长出一口气说:“以后就这么干 了”!哈哈哈!

杭州,一名餐厅老板“请客”吃饭,没想到自己的餐馆被半星差评。老板仔细查看才发现原来是自己拒绝合作的公司员工差评的,老板联系对方,希望删除,但是对方却声称:不是我们没合作我才差评,是你们的饭菜不好吃。

王老板的店开在星光国际广场的临街商铺,从别人手上转来重新做了装修,看上去风格比较怀旧,王老板说开店不久后有位女士来到店里,对方也姓王,她是再慧公司的销售人员。

她来到王老板的店里面,是跟他谈线上合作的事情,包括抖音,小红书,还有大众点评上的推广。

王老板说后来的一个月里,双方在店里谈了四次,但没有合作成功,王女士推广需要半年交6万多,一个月下来就是1万多。

王老板跟王女士说他们暂时不签,等他们后面稳定了他们再来签,甚至王老板还跟王女士说,还可以给他介绍其他的事情做。

因为合作没有谈成,所以他就请他们吃了个饭,结果呢过了两天之后发现大众点评上给他们店做了一个半星点评。

半星点评是所有评价中的最差评价,非常糟糕,这条差评发布于12月5号,涉及口味,环境,服务,食材各方面,附上了五张菜品照片。

负责门店管理的梁店长研究后认为这条差评针对的正是王老板请客的那顿饭。流水显示这顿饭的总价是四百零六块钱。

梁店长说第一,他们的水壶是不会放在客人桌上的。而放在桌子上那么就只有老板请王女士吃饭的那一次,第二,她在图片中发现了老板的电脑,就肯定那几张图片正是老板请王女士吃的那顿饭。

王老板得知之后,立马和梁店长翻看这个用户的历史评价。发现对方极有可能是王女士。

梁店长说他们注意到首饰,因为女孩子不是比较在意,然后手表,戒指,因为是同款,梁店长看着特别眼熟,然后他们一直往下翻,确定就是王女士。

王老板说就是没有签代运营合同,合同里面包括怎么帮他们把星级怎么样维护上去,他们对这一套是非常熟悉的。星级对于餐饮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可没想到正是因为没有跟他们签合同,结果王女士就来这一张恶意在大众点评上面差评。

王老板说他们好不容易做到4.6级,就因为王女士的那一条差评,现在变成了4.0。很多客户在大众点评上选择吃饭的地方都会看星级的,这对他们餐厅很有影响。

王老板知道自己联系王女士,她是不会接的,因此他就找到了记者,想让记者帮忙联系王女士删除差评。

王女士却声称,不是我们没合作差评你,是你们饭菜不好吃。你发照片给我是什么意思?

王老板声称他只是把照片发给王女士,确认是王女士本人,但是王女士却说王老板不知道他有没有发给别人之后,她就以工作忙给挂断了电话。

之后王女士又主动联系了记者,王女士说:吃的好不好?跟他请不请我吃饭,跟我写差评是没有关系的,我是写下了我真实的感受,对不对?甚至不是因为他不跟我合作都不是这些因素。

记者询问,当时觉得他菜品差,有没有当面提出。

王女士表示说,你也用美团,大众点评,如果你对一个商户不满意,你会不会当面说?

王女士说我是找他合作的,可是我是第一次吃他们家的饭菜呀,我又不是说去考察这些问题吗?我们的合作肯定是要建立在双方认同的基础上才能合作嘛,对不对?产品说实在的,它不是我们主要的一个因素。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他们不会管这家餐厅的饭菜好不好吃,只要商家给他们钱,他们就会帮商家推广。

王老板认为王女士是在谈合作后没有成功,然后就恶意差评,希望她能够删除,但是王女士并没有做出回应。

那么对于恶意差评在法律上怎么定性?

消费者享有合理评价的权利,且经营者负有相应的容忍义务。但是,如果消费者超出合理范围、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以诋毁商家信誉为目的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恶意评价的,就可能侵犯经营者的名誉权,这也是消费者恶意差评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所以,恶意差评超出一定范围是构成侵权的,严重的甚至涉嫌刑事犯罪的。

恶意差评的评价人一般主观上具有诋毁经营者商誉恶意,一定程度上造成商家社会评价降低,影响商家的经营收益,对此,法律规定,恶意差评构成侵权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如果消费者故意给差评,然后以删除差评为条件向商家索取钱财,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此事发到网上之后,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有的网友认为这位王女士实在太不是人了,合作不成就故意差评。做人的人品有问题,不管菜品好不好吃,你也不应该在大众点评上恶意点评,给人家半星点评。别人请你吃饭,你还这样子对别人,俗话说的好,买卖不成仁义在,别人撒娇请吃饭,还给别人办心点评,有些不厚道,普通的消费者也不轻易给别人打半星点评。真的是太不要脸了。这样的人品估计在以后的工作道路上也走不远,没有人会给她介绍客户人。

另一个网友表示,这位王女士就是故意这样的,然后又跑过去推销,希望能够签推广合同,但是有没有想过你故意这样子整别人,别人就算店子开不下去,别人也不会和你合作的。

对此,你怎么看?

拼多多微商找代营运谨慎山东某动。本人在拼多多注册一网店,山东某动在平台搜索新手所开店铺,以下单即退单方式找上你,狂轰泛炸式要求代运营,忽悠你说效果如何如何,一旦交上钱网签协议,隔几天又协迫性忽悠说被公司选中由其金牌小组打造两个月即可成日销万元的标兵店铺,但需续签4一6个月协议。续签后以低价引流,并未履行协议内容,象征性发工作安排,并无人真正去打造店铺。几个月下来,销量几百,访客基本为零,还因发空包被平台监督。要求终止此几乎无效的代运营合作则被无理强扣"违约金"。对此,敬告各网络微商谨慎某动代运营!

朋友公司做电商一起起不来、问我要不要请个代运营公司来做一下?

我给他的建议:“建议不要”!你可以找个运营的小伙伴做合伙人、给股权、技术入股都可以,前提是他看好你这个人、看好你的产品、以及他愿意创业自己博一把!

代运营公司解决的是一时的运营技巧和行业资源、人才的短缺、但这个是需要每一个行业的每个产品、都完全不一样, 所以市面上的电商代运营公司、成功的概率是10% 失败的概率是90%、 往往一般结果都是一地鸡毛.

那么找带运营公司那样的公司合适呢?一般都是主业业务发展的很稳,电商团队做了很久、一直没做起来、换人、换产品、都尝试了、还是做的不好,这时候用电商带运营是对的、挑选一个靠谱的代运营公司,合同明确、数据卡死、服务费算好、投入资金将好、把风险和利益划分清楚、用合同约束彼此.

带运营好不好、就像谈男女朋友一样、会挑会选、还要目的一致、 不是他想要身子、她想要你的钱, 而是夫妻一样共同努力、共同经营.

连着租我3年多房子的小伙子前几天告诉我到5月底不再续租了,其实他是一个中介公司的租客,被中介骗了4600元找到了房主我。

4年前,我的房子交给中介公司代运营了,签了5年合同,半年一付租金,这个公司第2年因为疫情就黄了,无法支付房主租金关门大吉了。

租客小伙子很聪明,他通过物业公司找到了我的联系 方式,给我打电话问,中介公司给了我多少个月的房租,我俩一兑才知道都被骗了。

此时中介公司已经欠了我3个月房费没给,我也找中介联系不上,也想直接找租客,觉得又不妥。

租客收了小伙子押金1000元,还有水电费每年600元,加上租金3个月3000元,他给了中介,中介没给我。

小伙子很着急,说明了情况,我俩也是多次找中介找不到,结果我们有了折衷的解决办法,他的损失由我全部承担。

我让他免 费住4个半月不收钱,不是给他钱,用房租抵扣他的损失,小伙子很感动,要是按照证据来,我不承担责任也没问题。

小伙子非常感动,称赞我是"中国好房东",租住期间热水器和洗衣机坏了我也买了新的换上了,不会找他索赔。

我们签了正式的租房合同,规避了风险,例如,租客在承租期间在室内发生意外与房主无关,水电气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租客承担。

咱们这个小房子在哈尔滨大学城,一共40多平方米,也就值20多万块钱,一旦有什么意外,这个房子也不够赔的,同 情归同 情,该遵守的还是要遵守。

因为有几套房子出租,经常要用到租房合同,在网上下的不够严谨,还是这个省事儿,是专 业律师起草的,50份能用8年的没问题,也就是一杯汽水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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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 #哈尔滨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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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个网友向我求教—闲鱼代运营,学费3980元。还保证45天10000+销售额。还保证2—3个月回本!

现在的骗子真是高手,每一步都给你想好了,就是为了打消你的顾虑。你要交钱,你就上当了。

我这里再重申一下哦,闲鱼目前是最简单的无货源卖东西平台,自己买资料看看,花一周时间就能上手。千万不能指望闲鱼代运营,都是骗人的。

谁要是不相信,可以交钱试试。交钱后,你就是孙子了。他就变成了大爷。当然不光是闲鱼代运营,还有淘宝,京东代运营几乎都是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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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可比你精多了。想赚钱的要睁大自己的眼睛哦!

近日,浙江杭州,发生了一件让人气愤不已的事情。一个餐饮店的王老板经营着一家餐厅,有运营公司的一位王女士过来谈合作,合作暂时没有谈成,王老板就请王女士在店里吃了一顿饭,表示先把餐厅稳一稳再考虑合作,然而这一顿饭却引来麻烦,自家店铺在大众点评获得了一个半星评价,评分从4.6直接降到了4.0。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王老板在今年9月份才刚刚从别人手上接手了一家餐厅,重新装修开始做日料。10月份,一位再恵公司的王女士来到店里谈线上合作推广,在一个月的时间里,王女士一共来店里谈了四次,但因为半年六万多的费用对于刚开业的王老板来说是不小的压力,毕竟一个月下来就要一万多了,所以王老板表示暂时不签,先缓一缓再说。

就这样,最后老板请王女士吃了个饭,消费了406块钱,然而仅仅过了两天,也就是12月5号这天,店铺在大众点评上竟然收到了一个半星差评,涉及店铺的口味、环境、服务、食材各方面,还附上了5张菜品照片。

很快饭店的梁店长就发现了差评,她进行了仔细研究对照,发现照片正是王老板请客的那顿饭的照片,消费单也是那天的单子,于是对评价人进行摸排,果真就是王女士所为!

王老板非常气愤,就是没有签代运营的合同,而且则做了说明也请她吃了饭,不成想王女士来了个恶意差评。他打电话给王女士,对方一直不接。

记者打通了王女士电话后,王女士表示正在忙,挂断了电话。之后不久又主动打回了电话说道:“吃得好不好,跟他请不请我是没有关系的,我是写下了我真实的感受,对不对,甚至不是因为他不跟我合作,都不是这些因素!”

王老板将事件反馈给再惠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客服,希望对方删除这条恶意差评,再惠方面也一直没有做出回复……

看了这个报道,真是让人感觉实在是气愤不过,众网友纷纷对女子的行为进行谴责!

有网友表示:“这种公司太恶心了,故意把你星评降下来,然后跟商家说我们能把评分做上去。之前外卖这块经常有这样的,说几百块钱能把恶评删掉!”

确实运营公司王女士的行为是太可耻了,店铺已经做到了买卖不成仁义在,还要给你介绍生意,而且之后也会考虑合作,但王女士吃请之后却使出了这么卑劣的手段,这已经不仅仅是职业道德问题了,这样的业务人员恐怕会毁了自己的公司吧!

再说了,代运营不就是给刷假单吗,刷个假单都要收一个月一万多的费用,是不是太黑了!所以,这种刷单对于本分经营的店家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打造真功夫才是硬道理!

做人做事,终究要有个底线,坏事做绝了终究会遭到报应的!

#杭州头条#

公司让我们员工注册一个抖音号需要缴纳3000元代运营,在公司买个新的手机2000块钱,开通抖音快手小黄车各500块钱,共1000块钱押金,手机和小黄车合计3000块钱押金。

也不需要我个人去拍视频运营账号,运营公司说交给专业的代运营公司运营操作,只要手机保持不停机,不断电就可以,如果后期不想做了,可以随时申请退回,手机和押金。

公司说前三个月需要时间沉淀维护,第四个月起,每个月返还300块钱红包,打到我的账号里,还需要签订合同,保障合法合规维护公司员工的权益。

公司说因短视频红利期周期无法预知,短的话一两年,多的话几年,都有可能,公司承若,只要红利期还在,不管赚多赚少,哪怕是亏本了,公司都会按照固定每个月300块钱打到我的账号里。

广大网友你们说把抖音快手账号交给代运营操作安全吗?对于我个人信息会不会有影响?

公司交给代运营的做法合理吗?

#21天图文打卡挑战(第二期)#

【案例1241----马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犯罪金额400万,退缴违法所得25万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6万元,()沪0115刑初37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系无锡XX有限公司,因本案于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0月起,被告人马某经海博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惠”)、无锡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授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号、XX街XX号、XX镇XX路XX号开设门店,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通过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固定高额收益,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以此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0余万元,至案发未兑付本金300余万元。

5月10日,被告人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同案关系人张某的供述、集资参与人张某某、李某某、季某某、曹、陆某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卖多多自动售货机加盟代运营合作协议、海博惠商城会员章程、多宝链认购申请承诺书、欠款协议书、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案发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对基本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庭审中亦未提供证据。

【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

鉴于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25万元,量刑时酌情考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国家金融秩序,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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