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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建设者属于广告经营者吗 自建网站经营者是指什么

时间:2018-09-06 03: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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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建设者属于广告经营者吗 自建网站经营者是指什么

“这个广告词太低俗,就是在侮辱女性!”近日,某女性用品品牌广告中出现了这么一段不雅广告词,让女性网友们纷纷质疑,这是在侮辱女性。事发后,品牌方立即将相关产品下架,同时表示,正在内部彻查。(来源:极目新闻)

作为一个知名品牌商,竟然在发布广告时不经审核,不考虑社会的影响,只顾着流量,噱头。这样没有底线的企业,还怎么让消费者们放心?

从法律上来讲,这家品牌方发布的产品图片没有问题,但其所配文案属于淫秽信息,其行为涉嫌低俗营销。

首先,“淫秽信息”一般是指能够挑动人的性欲、使他人堕落,且没有任何艺术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见到的一些涉及人体生理构造、医学知识方面的信息,不属于淫秽信息。还有虽包含色情内容的,但是有艺术价值的文学或艺术作品,也不属于淫秽信息。

其次,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另外,发布的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

也就是说,品牌广告在设计时,除了要真实地介绍产品外,还应当考虑这个产品以及所配的文案,是否会带来负面影响。这应该是任何一个品牌方应尽的社会责任。

但是本次事件中,品牌方并没有认真审查广告的内容。当然这个广告的设计也许是品牌方外包给广告公司做的文案。可是不管怎么说,品牌方作为广告主,应当为自己的审查不严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告法》第57条规定,发布带有淫秽信息的广告,应由市监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司)、广告发布者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对于广告主,应当撤销其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且在1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如果这是外包的广告,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未经广告主的同意,擅自发布了低俗的广告内容,那么广告主可以根据他们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追究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相应的责任。

最后,既然这句广告词确实有有伤风化,我认为品牌方应当先作出正式的公开道歉,而不是一句深表歉意就直接带过了。至于如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那是品牌方内部的事,大家也没兴趣去关心。

你们对此事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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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炎洁广告被指侮辱女性#

明星代言铺天盖地,只赚钱不担责?近日,爆发相关明星代言产品翻车的事件,引发大众质疑,难道明星只收代言费,代言合作结束了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受害者应当如何主张权利。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

那些推销自己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广告主,这些广告主为了更好地推销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找到具有影响力的明星代言,这些明星被称为广告代言人。

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屡见不鲜,具体代言的模式有: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图片或者视频,音频等。

广告代言人绝不是只收代言费,完事后终止代言合作关系,在一定情况下,还是需要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的。我国《广告法》及其它相关协会规范文件对此均有明确规定。广告本身的行为是需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对于一些违规广告,是需要受到相应处罚的。

比如:对于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也就是说,类似加盟,基金投资之类的广告,是不允许含有保证赚钱、“快乐挣钱”之类的暗示语言。因为我们都知道投资是有风险额,高收益往往与高风险成正比,这个世界上哪有稳赚不赔的买卖呢?这些允诺性质的广告语言是严令禁止的。

其次,广告之中不能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表述。对于广告中所包含的产品和服务应当准确描述,不能虚构商品的性能、效果和质量,更不能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作证明材料;

因此,要求明星对于所代言的广告具有审慎义务,在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时,应当依据事实,亲自验证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性,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如果代言人曾经因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在三年不得再次作为广告代言人。

广告代言中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因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形,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只要是在代言期间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之后与广告主之间终止代理合同的,并不影响承担法律责任。

除涉及生命健康类的产品或者服务,如果存在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只有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中存在虚假宣传,仍然作推荐、证明时,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代言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情形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具体情形有: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综合分析,作为公众人物,广告代言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恪守个人品行,慎重对待在公众场合的言行举止,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发生群体性事件时,主动协调处理,而不能躲避责任。

对于受害群众而言,应当选择合理合法的途径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去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反映,到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诉。

【七部门:明星虚假、违法代言,#不得以处罚经纪公司替代对明星的处罚#】#明星虚假违法代言要处罚到明星本人#31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中提到,相关部门要#加强广告代言活动全链条监管#,严厉查处明星代言的虚假违法广告,依法追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以及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的,要坚决依法处罚到明星本人,不得以处罚明星经纪公司替代对明星的处罚。明星经纪公司参与广告代言活动的,作为广告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情节恶劣的,要加强公开曝光,依法依规列入个人诚信记录,加强失信联合惩戒。明星虚假、违法代言后,及时、主动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中新财经)

我不喜欢应酬和饭局,

一般能不去就不去!

能凭实力说话的,

能有业绩加持的,

能有品牌背书的~

凭什么要靠这种潜规则来“沟兑”。

大家都很忙,

合作就有缘,[握手][握手]

付费即客户![握手][握手]

公司的业务我基本不主动去找,

都是客户慕名找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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