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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网站建设公司 重庆公司网站制作

时间:2021-07-13 17: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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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网站建设公司 重庆公司网站制作

12月3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4213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45例(广东14例,上海6例,福建6例,湖北5例,北京4例,山东3例,重庆3例,浙江2例,内蒙古1例,四川1例),含3例由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内蒙古1例,浙江1例,福建1例);本土病例4168例(广东1868例,北京708例,重庆260例,四川188例,浙江150例,山西149例,云南130例,黑龙江92例,福建86例,河南86例,湖南66例,海南55例,内蒙古54例,山东43例,江苏40例,上海36例,陕西31例,安徽26例,辽宁22例,贵州20例,湖北15例,青海12例,新疆11例,吉林9例,广西8例,河北2例,宁夏1例),含712例由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广东413例,重庆127例,浙江68例,湖南18例,北京15例,四川11例,青海11例,福建7例,河南7例,海南7例,山西6例,山东6例,贵州4例,云南4例,陕西4例,黑龙江2例,辽宁1例,江苏1例)。新增死亡病例2例,均为本土病例(山东1例,四川1例);无新增疑似病例。

当日新增治愈出院病例3341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98例,本土病例3243例(广东1568例,北京674例,重庆190例,山西175例,四川108例,内蒙古76例,黑龙江54例,河南50例,辽宁44例,山东41例,河北40例,江苏39例,陕西37例,贵州26例,云南20例,浙江18例,新疆18例,福建15例,青海10例,上海8例,天津7例,海南6例,湖南5例,甘肃5例,吉林4例,广西3例,江西1例,湖北1例),解除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286756人,重症病例较前一日增加3例。

境外输入现有确诊病例657例(其中重症病例1例),无现有疑似病例。累计确诊病例27761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27104例,无死亡病例。

截至12月3日24时,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现有确诊病例40228例(其中重症病例111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290702例,累计死亡病例5235例,累计报告确诊病例336165例,无现有疑似病例。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13798282人,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750人。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无症状感染者27611例,其中境外输入178例,本土27433例(重庆5112例,广东4785例,山西2628例,北京2486例,黑龙江1031例,四川925例,陕西921例,云南898例,山东666例,新疆665例,青海642例,江苏549例,天津537例,湖北473例,上海450例,浙江435例,辽宁426例,湖南426例,广西394例,吉林367例,内蒙古356例,宁夏348例,安徽306例,福建289例,甘肃282例,河南264例,贵州233例,河北209例,江西191例,海南101例,兵团23例,西藏15例)。

当日解除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31770例,其中境外输入163例,本土31607例(广东12971例,重庆7076例,北京2223例,河北1387例,新疆1149例,山西847例,陕西712例,山东602例,宁夏468例,四川426例,广西382例,天津348例,内蒙古331例,江苏318例,甘肃301例,河南279例,青海272例,黑龙江238例,吉林226例,辽宁216例,湖北196例,云南127例,湖南102例,贵州99例,安徽98例,江西74例,上海59例,浙江28例,海南24例,福建19例,西藏5例,兵团4例);当日转为确诊病例715例(境外输入3例);尚在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391042例(境外输入1778例)。

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8819804例。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462774例(出院99991例,死亡10790例),澳门特别行政区813例(出院791例,死亡6例),台湾地区8356217例(出院13742例,死亡14449例)。

(注:媒体引用时,请标注“信息来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

【趁装修房屋之际,盗走主人家现金16800元,会如何量刑?】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芒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男,1992年生于云南省芒市。

芒市人民检察院以芒检刑诉〔20XX〕5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盗窃罪#,于XX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5月18日,被告人钱某到芒市XX镇村民被害人岳某某家从事房屋装修时,将岳某某母亲金某某摆放在家中二楼卧室衣柜内的现金16800元人民币盗走,后将盗窃来的现金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归还个人借款、支付货款和个人消费挥霍一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注明: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网页链接)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钱某的违法所得并返还被害人。

【盗窃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谎称以自己可追回他人被骗资金为由实施诈骗,会如何量刑?】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4年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湘阴检刑诉(20XX)3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诈骗罪#,于XX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XX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10月至XX年3月,被告人顾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QQ聊天软件寻找被网络诈骗的被害人,使用李某卫的假名,编造可以帮忙追回被骗资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杨某、何某1、何某2的钱财,共计骗得人民币34648元。

XX年4月21日,被告人顾某某主动向湘阴县某某局投案。XX年4月27日,被告人顾某某退缴人民币44000元,向被害人杨某、何某2赔偿了损失,取得二名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杨某、何某1、何某2三人共计34648元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顾某某于XX年4月21日被湘阴县某某局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XX年4月27日,某某机关扣押被告人顾某某现金44000元,从中分别向被害人杨某、何某2退还11000元、10168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顾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顾某某庭审中表示自愿将某某机关扣押款除去退赔赃款后剩余的部分抵作罚金缴纳。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收条及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何某2、杨某、何某1的陈述;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5.银行交易流水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全额退赃,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注明: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网页链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顾某某向被害人何某1退赔人民币13480元。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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