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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微信网站怎么做的好 微信网页制作

时间:2020-10-23 21: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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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微信网站怎么做的好 微信网页制作

#远离互联网时我们在做什么# 已经忘了有多久没有上网了,我说的上网是用电脑浏览网站等!

现在最多的是使用手机,浏览今日头条,抖音和微信,淘宝这些!突然你要跟我说,切断网络,你准备干什么?

我想了想,现在的生活已经离不开网络了,出门一部手机解决众多问题!但离不开网络,是因为生活需要!若是有一天回归到90年代的“网络慢时代”,我想我会选择约三五个好友,找个餐厅或者是饮品店,点些饮品和蛋糕,吃吃喝喝的聊天一下午!也或许会拉着朋友去逛逛实体店,轧轧马路!曾经远离网络的日子多美好,人与人之间的纽带就是见面聚餐,轧马路!

现在的生活,依然美好,但是因为网络的便捷,缺少了一份真诚!

【(第二届)全球太极拳网络大赛即将启动】中国武术协会消息,全民健身线上运动会(第二届)全球太极拳网络大赛即将拉开帷幕,世界各地太极拳爱好者可通过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武术协会官方网站、手机端和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参与。大赛将于5月11日开启报名通道,分报名与上传视频、投票点赞、专业评审、公示申诉、成绩公告五个阶段进行。详情:新华社分享页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算做证据吗#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做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子数据证据规则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电子证据包括:微信、微博中的聊天记录,应用程序、网站的认证信息。并以兜底条款形式规定,凡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可以作为电子证据。

其中,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登录日志是用于证明电子数据、电子交易来源于某一主体,此前并不在《民诉法司法解释》电子证据规定的范围,此次修订将有利于当事人举证证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以在案件中进一步证明侵权主体、交易对手等。

二、电子证据原件的认定

电子数据具有流动性、可复制性的特点,在过往司法实践中,较难分辨和核实原件。本次修订创设电子证据原件认定规则。

《最高院证据规则(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由规定可知,电子证据的以下形式视为原件:

1、 由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

2、 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

3、 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

新规定实施后,以微信聊天记录为例,以下电子证据形式可视为原件,具有原件的证据效力:

1、 腾讯公司调取的聊天记录;

2、 微信软件截图的打印件;

3、 微信软件在手机屏幕中呈现的聊天记录。

新规定将有效降低当事人提供电子数据举证的门槛,过往司法实践中通过法官当场核实当事人手机中的聊天记录的实践经验通过本次新规定固定下来。

除此之外,还规定了法院依职权调查电子证据也应调取原件。

《最高院证据规则(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三、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

电子数据具有易伪造、易篡改的特性,过往司法实践中,除经过公证机关保全的电子证据,法院对于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认可度较差,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判断规则作出明确规定。本次修订,明确了法院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判定方法和规则。

通过本次修订,法院对电子数据的认可度将进一步提升,为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采信认定提供明确指引。

《最高院证据规则(修订)》第九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最高院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中,最高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总结称“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主要考虑几个方面:一是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的完整性、可靠性、运行状态以及监测手段。二是电子数据的保存、传输、提取的主体和方法是否可靠。”

上述新规定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具体案件中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环境、主体和方法对电子数据真实性作出认定。此规定将有利于当事人在未经公证保全的情况下对电子证据的举证。

四、电子证据存证平台效力认定

同时,新修订还规定符合条件的电子证据,法院可直接认可其真实性。

《最高院证据规则(修订)》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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