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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京梅律师:婚礼前夜婚庆跑路

时间:2018-07-31 2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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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京梅律师:婚礼前夜婚庆跑路

#律师来帮忙#浙江杭州,在婚礼的前一晚,张小姐接到香格里拉酒店的通知,因为婚庆公司跑路,酒店只收到1万元定金,原定第二天的婚礼无法正常举办。

目前,张小姐找的上海芸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在维权群里,张小姐发现和芸朵公司签合同的新娘超过了30人。

实际上,芸朵公司的老板很早就变更了法人,并把注册资金从1000万降低到了50万,还在跑路前就以员工的身份申请劳动仲裁自己公司,拿走了最后的50万元。

目前,张小姐联合其他新娘一起,向杭州四季青派出所报了案。

张小姐认为芸朵公司就是赤裸裸的诈骗,那么,在法律上,这家婚庆公司是否涉及诈骗?

在我国,单位一般是不可以作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但要对于一些特殊的诈骗罪,则情况就不同,比如集资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一些金融诈骗罪,允许单位构成这些犯罪的主体。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本案中,婚庆公司恰好收受了张小姐给付的12万元款项后逃匿,如果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符合上述犯罪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婚庆公司构成合同诈骗没有问题。

具体说,就是如果婚庆公司在与张小姐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做好了“跑路”的准备,没打算履行合同、没想着给她举办婚礼,而只是为了得到张小姐置办婚礼的酒席钱,那么该行为就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或者隐瞒事实的方式,比如虚构能够继续履行合同,让张小姐签订合同,从而骗取她的钱财。

在浙江地区,合同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为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则在100万元以上。

鉴于受害人数已经超过了三十人,而非法所得又是以全部受害人被骗取的资金总额计算。那么,本案的诈骗数额应该会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231条的规定,不仅会对婚庆公司处以罚金,其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女子婚礼前夜被告知婚庆公司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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