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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 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利率

时间:2019-10-16 10: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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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 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利率

【案例1824------牛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案例,二审中,上诉人将投资人经济损失全部退还,二审法官改判3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牛文某、张志某、魏某上诉及辩护人辩称:1.自首;2.全部退款并取得集资参与人谅解。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期间,牛文某的辩护人提供了夏邑县商务局证明、夏邑县双联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河南牛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的联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上述二公司缴纳电费票据等。魏某的辩护人提交了证人王某、洪某、牛文某的证言、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书等证据。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2月13日《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牛文某吸收公众存款4216万余元用于企业经营和发展,案发前退还本金3119万余元、支付利息275万余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96.5万元,案发后将1096.5万元全部退还,取得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牛文某等人犯罪情节轻微,并有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牛文某、张志某、魏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豫1481刑初582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牛文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张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四,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魏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被告人牛文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张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魏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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