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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担保贷款的操作要点

时间:2020-04-20 01: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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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担保贷款的操作要点

“中国再次战胜日本!”当初日本“抢走”中国的基建项目或将烂尾,而中国人拿下的印尼雅万高铁即将通车。

如今,全球的高铁市场基本被中、日、法、德四个国家占据,其中中国和日本属于第一梯队,是主要的竞争对手。

早在,日本就开始游说印度尼西亚建造雅万高铁,并在7年的时间拿出了多套方案,但是因为国民经济紧张,印尼始终犹豫不决。

在,中方也积极参与到该项目竞争,当时印尼宣称政府没钱,所以该项目不能使用国家预算、政府也不做担保,只能是企业间的商业合作!

但中国没有放弃,提出两国成立合资公司,共同承担兴建和后期运营,这也就意味着,中国和印尼在该项目上成为了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日本整整跟了七八年的项目,眼看马上就要被中国抢走,不得不做出让步,日本将每公里定价为0.5亿美元,可以抵押贷款,年利率只有1%,承诺8年交付。

为了拿下订单,中国将价格压到每公里0.3亿美元,提供无抵押贷款,但贷款年利率要2%,最重要的是,承诺3年内就完工,同时向印尼转让配套技术。

相比之下,中国的条件显然更有诚意,印度尼西亚最终将价值350亿元的雅万高铁项目交给了中国。

日本在印尼高铁项目上输给中国后,迫切想打一个翻身仗,于是当,印度提出打算修建“孟买-艾哈迈德巴德”高铁时,日本立刻冲了上去。

印度这条铁路全长508公里,长度是印尼雅万铁路的3.5倍,日本认为只要能拿下印度市场,就能在中国面前扬眉吐气。

为此,日本不惜狠下血本,报价1.8万亿日元,其中的1万亿日元由日本提供,算是给印度的贷款,而这贷款利率只有0.1%。

要知道,正常的工程贷款利率是1%,0.1%就是明摆着是日本白送,因此这次,日本成功打败中国,“抢走”了印度高铁项目。

莫迪和安倍一起出席了奠基仪式,两人脸上都笑成了一朵花,但“可笑”的是,自动工至今,5年的时间此高铁仅仅修建了10几公里,只占整个计划的2%。

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印度的大部分耕地都在农村大地主手里,这些地主以务农为生,一听说要收地,一边拉条幅抗议,一边又狮子大开口要高额征收费。

导致预算工程款直接从1.8万亿日元涨到3万亿日元,膨胀了将近一倍,日本为了推动项目进展,无奈提出二次贷款,但很快就吃不消了。

如今距签订合同开始已经过去7年了,印度的地还没征完,交付时间拖延至2028年,甚至可能出现烂尾风险。

印度这次算是把日本坑得体无完肤,估计日本肠子都悔青了吧!如今再看印度高铁项目,只能感谢印度当初不选之恩。

反观中国承建的印尼雅万高铁,自从4月动工以来,截止到底已经完成了项目进度的88%。

由于全球新冠疫情的影响,直到前不久才开始向外运送动车组,预计6月就能正式通车。

但在今年11月份的G20峰会期间,雅万高铁将会进行15公里的运行测试,届时将邀请所有与会人乘坐体验,让全球感受中国速度。

可能会有人觉得在印尼高铁项目上,中方的条件放得太低,让印尼占了不少便宜,但实际上,这对中国极为关键。

这虽然不是中国首次在国外承建的高铁,但确实中国首次依靠“中国标准”来建造的高铁,创下中国高铁的3个首次,首次全系统、全生产链、全要素出口海外。

比起短暂的利润,中方看得更加长远,因为未来想要拿下更多的高铁订单,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中国标准”。

倘若,世界高铁能按照“中国标准”来修建,中方的高铁事业自然能再上一个台阶,如今中国基建已经成为我国的一张名片,而高铁无疑是最重要的一张。

#国际##社会#

关纳税筹划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这里将可以扣除的支出的条件设定为三个:第一,实际发生;第二,与经营活动有 关;第三,合理。所谓实际发生,是指该笔支出已经发生,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企业 对该笔支出不再享有所有权,本来应当发生,但是实际上并未发生的支出不能扣除。所谓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是指企业发生的支出费用必须与企业的收入有关系,也就是说,企业 为了获得该收入必须进行该支出,该支出直接增加了企业获得该收入的机会和数额,这种 有关是具体的,即与特定的收入相关,而且这里的收入还必须是应当记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的收入,仅仅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支出不能扣除。所谓合理的,一方面是指该支出本身是 必要的,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而非可有可无,甚至不必要的;另一方面该支 出的数额是合理的,是符合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惯例的,而不是过分的、不成比例的、明显 超额的。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 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 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 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 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 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 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 除额。

企业向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27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 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当企业支付的利息超过允许扣除的数额时,企业可以将超额的利息转变为其他可以扣 除的支出,例如,通过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或者转移利润的方式支付利息,从而降低所 得税负担。在向自己单位员工借贷资金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部分利息转换为向员工发放 的工资支出,从而达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部扣除的目的。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 一次修正,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 修正)第 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2月6日颁布,国务 院令〔〕第512号,自1月1日起实施)第38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月23日发布,财税〔〕12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 通知》(国家税务总局12月31日发布,国税函〔〕77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6月9 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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