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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拒绝买房贷款 银行拒绝房贷的原因

时间:2022-07-25 06: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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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拒绝买房贷款 银行拒绝房贷的原因

陕西榆林,一男子花费38万元买了一套房,首付25万元后,因为房产证办下来,男子遂拒绝支付尾款,不料被开发商告上法院。

(来源: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7年前,老王在定边县城看上了一套房子,房屋的建筑面积是114.92平方米,单价为3350元/平方米,当老王看完房子的图纸后,便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共计384982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老王需向开发商支付总房款的40%,剩余60%为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在主体工程封顶时,老王需在确定的日期前,办理按揭贷款,如不符合银行贷款政策和条件,则按照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老王一共交纳购房款254982元,剩余130000元未支付。

开发商认为,老王在未办理按揭贷款的情况下,应当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但其却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支付购房款。而且,开发商已向老王交付房屋,老王予以接收,并已装修入住多年。因此,开发商一纸诉状将老王告上法院,请求支付13万元尾款及违约金。

【@以案普法 】

一、老王为什么拒绝支付尾款?

首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从老王的角度来看,双方签合同时,售楼部的工作人员再三承诺,此房有房产证,并给予办理房产证,因此,他才以高价购买此房。但到目前为止,开发商都没有给住户办理不动产证书。究其原因,就是开发商在开发该小区的过程中,投机取巧,证件不全,导致不动产证办不下来,属于违约在先。

其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保修责任约定,买受人购买商品房,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老王称,他所住房屋厨房客厅墙体均有裂缝,虽多次与开发商沟通,但开发商一直未对房屋进行修缮。

另外,根据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规定,买受人按下列第三种方式按期付款,约定内容买受人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总房款的40%,其余60%以内以银行按揭贷款,后由于银行政策原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老王无法办理按揭贷款。

综上,老王认为,由于开发商违约在先,不得要求老王承担违约责任。

二、老王拒付的理由是否正当呢?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开发商与老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依法生效。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现老王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故开发商要求老王支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老王辩称,自己所购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违约在先,所以才拒绝支付尾款,显而易见,老王拒绝付款的行为属于一种双向违约行为。

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违约行为,或者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起案件中,从双方当事人的辩述来看,双方的违约行为是各自具有不同的动机和目的,而不是互为因果关系,因此,不能因对方瑕疵履行,另一方则拒绝支付付款。而且,老王已经将房屋装修并入住,视为合同有效。

最终,法院认为,假使开发商存在违约的情况,老王应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而不能相互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全面履行,因此支持了开发商的诉求。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我与宪法40年# #城事#

湖南长沙,45岁的刘女士是一家公司的高管,年薪300万以上,她的弟弟没有工作,她便出钱给弟弟买车买房,并每个月给弟弟5000元的生活费。可是没想到,过年的时候,弟媳却对她破口大骂,连弟弟也不让她回娘家。

刘梅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离 婚后的她一直没有再找,而是一心扑在事业上。如今45岁的她,在一家公司做高管,年薪在300万以上。半年前,她遇到了同样离异的小学同学王庆,两人很快产生了感情,并再婚。

由于刘梅十分能干,所以便成为了家里的顶梁柱,她出钱给父母在老家盖了房子,自己的弟弟刘大强一直失业在家,她便每个月给弟弟5000元的生活费,并给他买车买房。而刘大强甚至把姐姐当成了“摇钱树”,只要一没钱了,就找刘梅要。

可如今刘梅再婚了,她觉得应该要多为自己的小家庭考虑,而弟弟也不能一直这样游手好闲,依靠自己。所以,年底的时候,她便提出不再给弟弟生活费了,让他自己去找一份工作。

谁料,弟弟听后十分气愤,坚决不同意。甚至刘梅过年回老家的时候,弟媳也对她破口大骂,连弟弟也说,让她大年初二不要回娘家了。刘梅想不明白,难道就因为自己不再给弟弟生活费,他对待自己就像仇人一样吗?

刘梅觉得,两人毕竟是亲姐弟,有矛盾还是要解决的。所以,即便弟弟不待见她,她还是主动上门找弟弟沟通。然而,弟弟却表示,他生气是因为觉得刘梅太忘恩负义了。

原来,当年刘大强和刘梅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当时刘大强有一个晋升的机会,他便希望姐姐可以帮他一下,可是却遭到了刘梅的拒绝,后来他因为晋升失败,便一气之下辞职不干了。再后来,刘梅有一段时间因为工作压力太大,患上了抑郁症,刘大强便主动帮姐姐分担工作上的事情。那段时间,因为刘大强的帮助,刘梅的业绩没有下降,反而提升了不少。

所以,刘大强认为,姐姐在经济上帮助自己,是对自己的一种补偿。而现在姐姐不再给自己钱,那就是翻脸不认人,甚至是受了现任姐 夫王庆的挑拨。因此,他对姐姐心生怨恨,对姐姐一家也不再有好脸色。

对此,刘梅也感到十分委屈,自己帮了弟弟这么多,反过来却没有落到一个好字。最终,她表示,如果以后弟弟实在有困难,自己作为亲人,还是会帮的,但坚决不再给弟弟生活费了,他有他的家庭和生活,自己也有自己的生活。

不得不说,弟弟刘大强成为现在这样,刘梅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正是因为她这么多年,对弟弟的不断帮扶,让刘大强安于现状,甚至认为这一切都是理所当然的,以至于把弟弟培养成了一个“巨婴”。

而且,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一直以来,刘大强都是靠着姐姐才有现在的生活条件,可如今姐姐突然撒手不管,一分钱也不给他了,难免会让他的生活水平下降,所以他才会接受不了,心生怨恨。

说到底,刘梅还是管得太多了。作为女儿,她照顾父母,出钱给父母盖房子是应该的,但是作为姐姐,她不应该这样无条件地帮衬弟弟一家。由于她在和亲人的相处中,缺少边界感,所以弟弟才会把这种亲情当成索取的工具。

要知道,兄弟姐妹虽然是我们的亲人,但相处中也要注意边界感,关系再亲近,不能忘了原则和底线。只有这样,才能够阻止他人的肆无忌惮,换来尊重与珍惜。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你们觉得刘梅还应该继续给弟弟钱吗?

重点看物业管理费!拒绝买房为他人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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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 | 销售“喊涨”!北京部分区域二手房挂牌量创新高

#90后夫妻北漂7年拒绝买房买车#

真的很现实,买房难,还贷款压力大,上有老下有小的,很不容易呀!我感觉他们是对的,至少自己活动自由点[祈祷][祈祷][稳了][稳了]

北京,老板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向公司一位员工借了84万元,并承诺每个月还给员工3000块钱,后来老板不还钱,员工就去找老板要钱,老板却拒绝还钱,听到老板的说法后,员工表示无法接受这个结果。

这位公司员工姓樊,樊女士在一家婚介公司上班,公司的老板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一共从樊女士那里借走了84万。

老板一再地向樊女士承诺,她有很多的房子,一定会把钱还给樊女士,可是到了最后,老板却突然改口,樊女士的钱是借给公司的,并不是借给她的,所以,她不欠樊女士的钱。

而让樊女士意外的是,这家婚介公司的负责人居然是公司里的一个保洁员。

最后,樊女士要不回来钱,她决定起诉老板,那么,她还能要回来钱吗?

至于事情的经过如何,我们先从头说起。

7月,已经退休多年的樊女士,经朋友介绍,到一家婚介所上班,可是没多久,她就觉得在这家公司不挣钱,所以她想辞职。

而就在这个时候,公司的老板突然找到樊女士,说自己公司经营困难,急需用钱,希望樊女士可以借她30万,帮公司解决困境。

樊女士非常善良,容易相信别人,她觉得,老板有困难了,找她借钱,还挺看得起她,所以,她就去银行取了30万,交给公司的财务,财务给她打了一张收据。

在樊女士把钱借给老板的第一个星期后,老板把公司的所有员工,都叫到一起,发给每人3000块钱,并且表示,以后的每个月都会给她们发钱。

这时候,樊女士才知道,公司的很多人都借钱给老板了。

然后,在整个一年的时间里,老板又以买房子和买车为由,向樊女士借了35万,而樊女士是一个好面子的人,她又特别的相信老板,就把这35万都借给了老板。

到这时候,樊女士已经借给了老板65万元,而她之所以愿意把这么多钱都借给老板,主要是老板每个月都会给她两三千块钱。

而且,老板还拿出了七八个房本,向她保证,她是有能力还钱的。

也正是因为老板拿出了很多个房本,所以,樊女士非常相信老板说的话,可是,好景不长,一件事情的发生,让樊女士突然不再相信老板说的话了。

因为在年底的时候,樊女士让老板还钱,老板就找各种理由不还,意识到事情有些不妙的樊女士,赶紧去查了公司的负责人是谁。

查完之后,樊女士才知道,公司的负责人是老板的父亲,而她转给公司的钱,实际上也是转给了老板的父亲。

得知这个消息的樊女士,突然意识到,她好像被骗了,于是,她赶紧找到老板,让老板给她写一张借条,老板也确实给她写了一张借条。

然而,即使樊女士已经知道了公司的负责人不是老板,可是在的11月时,老板又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找她借了15万,她出于同情,居然又把钱借给老板了。

算上其他的一些钱,也就是说,在两年的时间里,樊女士借给了老板84万元,而她之所以相信老板会还她钱,就是因为老板说她有好几套房子,一套房子就能卖300万。

樊女士也觉得,老板是有实力的人,肯定会还她钱。

而到了年底的时候,老板该还钱了,于是,樊女士再次找到老板,让老板写借条,老板也给她写了一个借条,不过,这时候的樊女士留了一个心眼,她要求老板的丈夫也在借条上签字。

可是老板的丈夫却拒绝在借条上签字,他说,老板借的钱跟他没有任何关系。

听闻老板的丈夫的说法后,樊女士突然意识到事情不对,而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所发生的事情,再次印证了她的说法。

樊女士查到,之前的婚介公司已经注销了,现在的婚介公司虽然还是之前那个公司,但是负责人居然变成了一个保洁员的名字。

得知这个消息后,樊女士再次去找老板要钱,老板却说,她并不欠樊女士的钱,樊女士的钱是借给公司的,公司已经不在了。

老板的说法,可把樊女士气坏了,最后,她决定起诉老板,但是她又不知道该怎么找证据,一时之间陷入两难的境地。

其实,对于樊女士面临的问题,她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樊女士起诉老板的时候,把公司的负责人,也就是那个保洁员也一并起诉,保洁员肯定不是公司的负责人,她只是一个挂名,那么,保洁员一定会抗诉。

只要保洁员抗诉,那么,通过保洁员的抗诉就能证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是老板夫妻俩。

第二,虽然樊女士把钱转给了公司,但是樊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查账,查她转入公司的钱,最终是不是又流入了老板的手里。

事实上,通过樊女士的描述,她借给公司的钱,是转给了老板的父亲,那么,就可以证明,她借给公司的钱,是老板在使用。

第三,樊女士中间提到,老板找她借的其中一部分钱是用来买车和卖房,那么,买车和买房就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所以,老板的丈夫也就成了共同债务人,樊女士可以连同老板的丈夫一同起诉。

通过这三条,再加上樊女士手中的借条和聊天记录,就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樊女士借给公司的钱,实际上被老板拿走了,并用于家庭生活共同开支。

樊女士就可以把老板和她的丈夫都定位债务人,这样,就可以防止老板的丈夫转移财产。

中院: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付款义务的买方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卖方以此为由未按照约定的具体时间交付房屋,卖方需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么?

法院认为: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丰茂公司在张雨松、周会鹃没有依约支付购房款的前提下是否享有后履行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5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雨松、周会鹃应于5月25日前支付房款1090000元,剩余房款2540000元于6月25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同日双方签订的欠款协议又约定,涉案房屋的价款为2900000元,首付款为1090000元,张雨松、周会鹃实际于5月25日支付首付房款360000元。张雨松、周会鹃承诺于5月25日办理银行贷款2540000元。根据双方的陈述,当日签署的欠款协议实际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涉案房屋的总价款为2900000元。无论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欠款协议,张雨松、周会鹃至迟应于6月25日前将尾款付清。但实际付款情况是5月25日张雨松、周会鹃支付首付房款360000元;5月26日,通过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1810000元;于3月27日支付30000元,共计支付房款2200000元。而尾款700000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

而合同约定丰茂公司向张雨松、周会鹃交付房屋的时间为7月30日。

从合同约定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来看,张雨松、周会鹃支付房款在前,丰茂公司交付房屋在后。

虽然张雨松、周会鹃逾期付款的数额与丰茂公司应交付房产的标的不对等,但房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交付时只能整体一次性交付,不可分割多次交付。因此,张雨松、周会鹃先行违约,且至今仍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丰茂公司后履行抗辩权一直未予消失。丰茂公司拒绝交付房产给张雨松、周会鹃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违约。

张雨松、周会鹃以丰茂公司未按约定将房产交付而要求对方履行交房义务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法律依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在张雨松、周会鹃先行违约的情况下,仍支持其要求后履行一方的丰茂公司承担交房责任并支付相应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与我国合同法所设定的后履行抗辩权制度明显不符,予以纠正。

-05-27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浙05民终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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