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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村信用社存单贷款 河南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

时间:2021-07-19 17: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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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村信用社存单贷款 河南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

河南村镇银行8个多月了取不出存款,定性储户帐外非法集资//@哇哇呀呀678:普通人谁能看出是张假存单?而且是在银行窗口递出来的,这真叫防不胜防呀,这样的银行以后谁还敢去存钱?事故发生后还耍无赖。

大兵叔叔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浙江义乌,一男子将400万元转入某银行卡,随后就在柜台办理了一年的定存,柜员给男子出具了一张400万的存单。一年到期后,男子来到银行取款,可是却被告知存单是伪造的,男子顿时傻了眼。朱先生通过他人转到自己银行卡400万元,这笔钱转进来当天,朱先生就到银行柜台办理了一年定存业务,利率是3.3%,一年到期后利息为13.2万元。存款到期后,朱先生拿着存单到银行取钱,结果却被柜员告知存单是假的,无法支取,朱先生感到不可思议,自己都是在柜台办理的定存手续,怎么会是假的,那么自己的400万元去哪了,随即,朱先生立即报了警。警方经过调查还原了事发经过,原来,银行的会计主管安排经办柜员在为朱先生存款的过程中,私自将办理定期存款的400万元存入他人账户,并将伪造的存单从柜台窗口递交朱先生。随后,银行的会计主管以及经办柜员分别被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被判刑。朱先生认为,这笔存款业务是在银行的营业场所、工作时间,由其柜员具体经办,并在营业窗口递交储蓄存单给自己,柜员办理业务是履行职务行为,无论存单是否伪造,对自己而言,这件事情和自己没有任何的关系。退一步讲,就算经办柜员向自己出具虚假存单,也是由于银行疏于管理造成的,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不能成为银行免责的理由,于是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400万本金和95万余元的利息。银行反驳称,朱先生所称的400万没有办理定存业务,银行也没有收到过这笔钱,柜员和会计主管的行为已经被认定为犯罪,并非职务行为,所以,本案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不应当因单位职工的犯罪行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朱先生的诉求。那么,朱先生的这笔损失,到底是要找柜员和会计主管索要,还是要银行承担?对此,既然银行不承认双方之间是一种储蓄存款合同,那么就要看双方是否成立合同关系以及银行方是否承担责任。本案中,朱先生到银行的营业场所、营业时间,亲自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并从该社的业务窗口收取储蓄存单,其有理由相信款项已存入银行,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存单虽系伪造,但普通储户无法辩别,朱先生的资金未按定期存款操作流程存入定期账户而转给他人,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造成的,朱先生并不知情,该转账后果不应由朱先生承担,所以储蓄合同合法有效,银行应当按约承担存单兑付义务。存单到期后,银行方以本案涉嫌犯罪为由拒绝兑付,并非因为朱先生过失导致,因此可以继续按照存单约定的年利率3.3%继续计算存款利息。本案存单涉及的其工作人员等人的犯罪行为,银行方在承担本案责任后,即取得相应的刑事追赃受偿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承担400万元的返还责任,同时支付一年的利息13.2万元,并继续按照3.3%每年的利息支付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其实,谁能想到在银行柜台办理的存单储蓄业务,也是从柜台里拿到的这个存单竟然是假的,说实话太不可思议了。当然有人说这种情况只有一种可能性,就是银行工作人员提前做好了假的存单,联系了朱先生来办理存单,故意把提前准备好的假存单给朱先生,这样看起来一切都像是真实的,朱先生也不会发现,即便发现也是一年之后的事情了。不过,银行工作人员的胆大妄为,最终让其承担了刑事责任,虽然银行代为赔偿了损失,这笔账银行还是会追偿的。————————————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律师来帮忙##头条创作挑战赛#

河南村镇银行的大额存单什么兑付,不要忙着一些不靠谱的事来掩盖大问题

本人作为在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存款的用户,现在贴出一些截图(关键账号等有删除部分);请大家评判看,到底是不是存款,到底是不是高息?

1、有该行的电子账号

2、每笔交易都有存单号

3、今天晚上查询账户,已无法查到银行电子账户里面的二百多货期存款。

“原始记录已销毁!”河南漯河,7旬老人将10000元退休金存入银行,索要存单时被经办人告知钱已经打到存折不需要存单。谁料,1年后去取钱时才发现存折里并没有这笔钱。老人随后找经办人理论,经办人不认可,随后找银行理论,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经办人和银行告上法庭。(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初,七旬老人和妻子一起去银行办理业务,他们将存折上的2500元取出来后,又添了7500元现金,凑齐10000元整,存了个为期1年的定期。不料1年后去取钱时,老人却发现自己的1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老人于是找银行理论,银行要求老人出示存单。老人想到自己存款时,曾向经办人索要存单,但是经办人说,存款已经打到了存折上,不需要存单。便找经办人讨说法。

然而经办人表示自己并没有说过类似的话,随后还拿出了一份由老人签字的取款凭证复印件,称老人存款不到两个月就已经销户取款。

老人不服,随后又找银行讨说法索要原始记录,银行又向其出具了老人另一张卡金额为13500元的取款凭证证明佐证老人已经取款,结果老人仍然不服,随后一纸诉状将经办人和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自己23500元。

法庭上,老人不认可2张取款凭证的真实性,同时对上面的签字予以否认,而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他提供了两张卡的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其中一张卡曾有10000元存款,另一张卡曾有13500元存款,还提供了一份交付凭证,证明银行经常疏忽大意,曾把其存款办理成保险。

而面对老人的控诉,银行提供了2张带有老人前面的取款凭证复印件,证明钱确实是老人取走,还提供了上级部门的一份证明,证明取款凭证原件已经依照公司的规定入库管理进行销毁处理。

法院怎么判?

首先来说,老人去银行存钱,与银行建立起了储蓄存款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

换句话说,老人将钱存到银行后,银行就有义务保证老人储蓄存款本金及利息安全。

其次,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纠纷时,除了高度危险作业、动物致人损害等特别侵权纠纷外,都是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具体到本案,老人如果想要索回存款首先需要证明自己在银行有那么多的存款,而在银行对存款事实、数额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这个时候银行如果认为老人已经取走了款,应当就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老人取款的事情。

而在银行拿出老人取款证据的情况下,老人如果否认,就应当再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再次,还应当注意的是,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换句话说,我国民事诉讼遵循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所谓的高度盖然性并不是排除一切可能,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远大于另一方,能够在司法人员内心形成确认即可。

也正是因此,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后认为,虽然老人不认可银行所提供的取款凭证,认为上面的签名不是自己的,但是银行已经按照公司规定销毁原件,无法核对,老人又没有其他相反证据,最终采信了银行的证据,认为老人证据不足,驳回了老人的全部诉请。

最后,老人记错了?还说银行内部出了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复印件笔记只要清晰也是可以做笔迹鉴定的,老人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坚持认为自己“没记错”,完全可以选择上诉申请笔迹鉴定。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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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没有存单的底帐,储户的存单就无效?”河南商丘,石某拿着存单去银行取款,没想到银行的工作人员却说找不到当时存单的底帐,拒绝兑付存款本息。

石某在2001年的5月9日在银行存入现金11600元,银行也给石某出具了储蓄存单上面并加盖了银行的印章。

这一笔钱就这么存,银行里存了,石某拿着存单去银行取款的时候,心想着应该有不少的利息。这是令他没想到的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起先说这个存单是假的,因为上面连存款的年化利率都没写。

银行的柜员请示了领导,通过好一通查询,银行方面找不到当时存款的底帐,于是银行就拒绝给石某兑付存款和利息。

石某心想,这哪成?我自己手里有存单,上面也有你们银行的印章,也记载了自己存款金额为11,600元,怎么你们自己丢掉了存单的底帐,就不给我取钱了?

一气之下,石某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兑付自己存款本金和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石某认为:

自己在银行里开户,并且存款,手里也有加盖银行印章的存单,意味着自己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那么银行应该依照合同履行兑付的义务。

银行以找不到存单的抵账,拒绝兑付存款本息。请求法院判令银行依照存单兑付本金和相关利息。

银行辩称:

石某的诉请不明确,也没有具体的利息,请求法院驳回石某对利息的请求。

石某所提交的存单上根本就没有约定的利息,银行也找不到存单的底帐,石某手持的存单很可能是伪造假冒的,请求法院进行相关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

经过相关机构鉴定,石某的储蓄存单真实有效。石某在2001年的5月9日在银行存款11,600元,银行也向石某出具了储蓄存单,并加盖了银行印章,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石某依据储蓄存单,有权利随时支取存款,银行亦应按约定支付是石某存款及利息。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是银行以抵账丢失为由,拒不支付石某存款及利息,为此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银行应支付石某存款本金11,600元。

虽然存单上没有约定存款的利息,但是石某在庭审过程中同意按照银行计算,活期利率,计息结果为550元,为此银行除了支付石某存款,本金11,600元之外,还需要支付石某存款利息550元。

综上,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判决银行向石某支付存款本息共计12150元。

案件受理费用90元,由银行负担。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在本案中,石某存了1万多元,整整之多,但是利息却只有550元,换做是任何一个储户都会不甘心。

但是如果不同意这550元的利息,又需要不断地和银行打官司,很可能这1万多元的本金还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才可能拿得回来。

当然,也有不少人认为石某同意按活期计算这的存款利息,其中肯定有鬼。要知道这一笔钱可是在2001年存进去的那时候的存款年化利率比现在要高,很多,经过这么长时间,现在存款的年化利率最高也有3%,这1万多元存了十几年可能损失的金额在4000元以上。活期的存款年化利率只有百分之零点几,相对比当下的存款利息来说,少了近10倍,作为一个正常的人,怎么可能会同意呢?说明这一笔存款很可能是石某假冒的,或当初有什么猫腻,隔了10多年才去取钱。

也有网友对此提出质疑,银行怎么可能把底帐单丢失呢?对于银行来说不可能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哪怕是存在这样的问题,肯定也不会以这个理由拒绝兑付存款。除了这个疑问之外,为什么石某的这张存单上会没有写明存单的存款利率,这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其实对于这个案件也告诉我们,只要手里有相应的合法合规的存单,无论是出于什么情况,银行拒绝兑付存款都是违约的。

储户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就负有履行兑付存款本息的义务。如果银行违反合同,那么储户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银行履行兑付义务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银行以这样的理由拒绝给石某兑付存款,显然是不合理的。

当然石某同意550元的利息,这也有点反常值得我们思考。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呢?你认为这一张存单是真的吗?

如果是真的,那么石某为什么会同意按活期来计息呢?

如果这张存单是假的,石某没存过钱,那么石某又是怎么获取真实的存单并且还有银行印章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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