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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贷款会被核销 核销贷款后 借款人征信会显示吗

时间:2020-10-14 0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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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贷款会被核销 核销贷款后 借款人征信会显示吗

有粉丝咨询:贷款核销了借的钱还用还吗?

每天一分钟,为你解答一个金融问题

答:答案当然是肯定的,贷款核销只是在账务上将银行贷款做损失处理了!

但是法律上,银行还是有权对贷款进行追索的,这就是所谓的内核外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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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点笑料而已,说实话银行什么都不怕。存款少了,少点业绩,但日子照过。贷款人死了,有抵押物或担保人,如果都指希不上,做核销。因为现在董事长、总经理是跑马灯,又不终身背责。

博点笑料而已,说实话银行什么都不怕。存款少了,少点业绩,但日子照过。贷款人死了,有抵押物或担保人,如果都指望不上,做核销。因为现在董事长、总经理是跑马灯,又不终身背责。

【汶川地震后,8万遇难同胞的银行存款和贷款,国家是如何处置的?】

5月12日14时28分,一场突如其来的地震来临,无数的高楼建筑轰然倒塌,道路断裂,短短几十秒钟的时间,一座座繁华的城市变成了废墟,到处都是断壁残垣。更令人绝望的是,废墟下还有数以万计没来得及逃离的人……

这场地震的震中位于四川省汶川市。汶川大地震造成的损失之大,举世震惊,有8万同胞在地震中遇难,30多万人在地震中受伤。

作为中国人,我们无不为这些不幸遇难的同胞感到悲痛和惋惜。但有一个现实的问题必须谈到:汶川地震后,这8万遇难同胞的银行存款和贷款,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国家究竟是如何处置的呢?

首先,这8万人虽然遇难不在了,但这笔钱仍然不归银行所有。因为个人储蓄属于个人财产,存放在银行的存款不属于银行,只属于存款人所有,银行和储户之间只是储蓄合同关系。

如果存款人意外身亡或者不幸遇难,那么他的存款将由两种方式来处理,第一种处理方式就是将由遇难者的继承人来接收这笔银行存款,但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如果遇难者在生前已经做过财产公证,有公证的继承契约和现存于世的继承人,那么按照法律,这笔存款就应该根据公证书中所规定的,合理的由遇难者已经定下的继承人继承。

然而对于这些不幸遇难的同胞而言,谁也无法预料到这次灾难,所以大部分人都没有做财产公证。

如果遇难者生前没有做过财产公证,也没有立下遗嘱,按照法律规定,遇难者死后的财产就变成了遗产,在遇难者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来对这笔遗产进行划分。

一般情况下,第一继承人为遇难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继承人为遇难者的兄弟姐妹和祖父母。

想要申领遇难者银行存款的合法继承人可以向当地银行机构所在的公证处申办继承权证明书,证明书申办完成之后就可以到银行去办理过户和支取手续。

如果遇到遇难者的家属和继承人存在争议,有多位继承人抢夺存款的情况,可以交由人民法院裁判判处。人民法院将会根据继承权证明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来处理过户或者支取手续。

遇难者银行存款的第二种处理方式:如果遇难者没有立下遗嘱和声明,也没有继承人或者家属来认领这笔存款,那么将由遇难者所属单位来领取这笔银行存款。

在遇难者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银行通过调查与核实,查询到死者生前的工作单位,会通知单位来领取遇难者的存款。

如果遇难者也没有工作单位,那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据了解,当年遇难者归属到国家的这部分钱款都被国家用于灾后重建和部分慈善公益事业了。

现今社会,房贷、车贷都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对于很多工薪家庭来说,要想凭借每个月微薄的工资一次性付清是不可能,所以很多人都背负有房贷、车贷、消费贷、经营贷等等贷。

汶川大地震中8万同胞遇难,这些人中肯定是有人是贷款人,虽然他们已故,但是贷款条约还是存在的,这笔贷款仍然需要还清。

在这次地震中不幸身亡的遇难者中必然有贷款还未未偿清的,就算其中有些人没有存款,但也不代表他的名下就没有任何财产了。

无论是房屋、汽车,还是流动资金等其他财产,都会在遇难者身亡后变成遗产。

根据继承法规定,如果贷款人有一定财产,那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获得遗产的同时,也需要承担起偿还贷款的义务。

也就是说,借贷者的继承人如果想继承其名下的任何财产,都必须要帮贷款人还清身前的贷款才可以,否则遗产将用作抵押。

一般在遗产额度过低的情况下,许多继承人都会选择放弃这笔遗产,这种情况,即使金融机构吃了亏,也没有权利强迫贷款人的家属去偿还这笔贷款。

如果贷款人名下无任何财产,也没有担保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帮忙偿还,在这种无法收回款项的情况下,贷款经办银行可能就会对该笔贷款做坏账处理。

不过,汶川大地震毕竟是一场特大灾害,国家特别规定各银行免除贷款人合同履行不及时的民事责任,为此中国建设银行等宣布给予灾区最长6个月的贷款延期。

对于在灾难中失去了房子又无法理赔还背着贷款的民众,国家规定此类情况经过申报条件符合之后将按照“自然灾害”上报核销。等于是国家替这类民众向银行结清了这笔贷款。

除了发布规定和补贴灾民以外,,对于这8万遇难者同胞的银行存款如何处理的问题,政府还专门对此类问题发表了对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方面的支持意见。

《意见》里面明确提到了金融机构应该如何处理遇难者及其家属的财产遗留问题。根据条例内容安排,目前国家已经妥善的处理完了遇难者同胞的银行存款和贷款问题。

在汶川大地震以后,国家不仅投入了最大的财力物力来援助灾后重建对于受灾严重的家庭,政府还发有补助和津贴来帮助他们。除此之外,全国各省各市对口支援四川各大城市,社会各界也纷纷对此伸出援手。

在国家和14亿同胞的努力和帮助下,曾经在地震的摧残下一片废墟的汶川,如今也已焕然一新。

对“归个人使用”的不同认定,一审判王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二审改判王某犯职务侵占罪,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基本案情

二审法院查明,8月,王某利用其在工作中负责“苏某”电商平台网店运营的职务便利,要求芜湖美某公司的线上运营商新某公司虚构了一笔运营“天猫苏某易购官方旗舰店”的返点费用40万元,并伪造了新某公司向苏某公司付款40万元的虚假银行回单,后利用虚假银行回单依流程向广东美某公司进行核销,芜湖美某公司支付新某公司40万元。后按照王某的安排,新某公司将该40万元转入步某公司,步某公司扣除2.6万元的税票费用后,按照王某要求几经转手将其中30万元转入王某指定的“栖霞刘某2装饰店”,7.4万元转账到顾某账户。上述30万元后由刘某2转账到王某的叔叔徐某2的账户,徐某2提现后交给王某的父亲徐某1,王某将其中2万元留给徐某1使用,其余28万元由自己支配;上述7.4万元王某用于支付芜湖美某公司在南京××宿舍的房租。12月6日,王某家属退还芜湖美某公司4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以案说法

本案一审、二审主要争议和分歧在于王某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一审认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二审认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首先,我们来看刑法关于本罪的具体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本质都是公款私用,但挪用资金罪针对的是非公单位的工作人员,而挪用公款罪针对的是公家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本质上都是公款私占,重点都是“占”,即都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职务侵占罪针对的是非公单位的工作人员,而贪污罪针对的是公家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重点在于“用”,即行为人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使用,比如将大额资金拿去炒股获利,然后归还本金。这是这几个罪名的区别。

根据刑法本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行为包括: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本质都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此,什么情形属于“归个人使用”就显得非常重要,关系到罪与非罪。对此,可以参考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出了解释,只有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才属于挪用归个人使用,即“(一)将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王某的行为即关于400万元款项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挪用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形:涉案的400万元系从美某公司账户转账至天某某公司账户,后又从天某某公司账户转回美某公司账户用于提货,因此,涉案资金不是从单位转至个人使用,也不是以个人名义将资金转至其他单位使用,不符合前述立法解释规定的前两种情形;王某虽将本单位资金给天某某公司使用,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某在资金流转过程中收取了好处费等谋取个人利益行为,故也不符合前述立法解释的第三种情形。故王某的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不能认定为本罪。关于案涉40万元款项,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

所以,围绕王某关于400万元款项的行为是否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一审、二审作出了不用的认定。关于这个问题,要严格按照刑法、立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定。根据《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即立法解释或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这也是法律的重要渊源和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头条##我要上 头条##头条创作挑战赛##我要上微头条##普法行动##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法律##刑法##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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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在银行供职,有很多人问我,一般在银行贷款逾期后,多长时间银行会起诉。

针对网友提出的这个问题,我对各家银行进行了咨询,也没有统一的规定,里面涉及的情况也比较复杂。一般情况下,对于中小企业以及个人贷款,银行从逾期后的第二个月就开始起诉。如果能在法庭达成还款计划的,并对方能按照协议履行还款计划,银行不会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有一次不履行还款计划的,次月就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了解中,还有一个情况需要在这里说明一下。一般情况下,对方不履行在法院达成的还款计划,即便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履行完毕,银行也会申请法院把对方拉入黑名单的。

为啥说情况比较复杂呢?有些大的企业,即便逾期了,银行不是就地起诉,一般都会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因为起诉关系到方方面面,弄不好可能导致企业倒闭,不会冒然起诉的。这里牵扯面比较大,比如就业、税收、当地政府的影响等等一系列问题。不论是地方银行,还是国有银行,都会注意到这些问题的,毕竟你在当地。如果和政府有关部门搞不好关系,那是从步难行的。

另外,银行只有起诉得到法院的判决书以后,才能走银行的核销程序。所有,一般情况下,逾期以后的次月就会起诉的。不然要追究有关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的。也会影响经办行员工的绩效工资。

所以说,假如你是在当地无关紧要的中小企业,或者是个人,一般在逾期以后的次月银行就会起诉的。还是不要有侥幸心理为好。

#浙江人社厅回应浙江大学生创业失败代偿贷款#【浙江人社厅回应“浙江大学生创业失败代偿贷款”:代偿后原则上要予以追偿】#浙江人社厅回应大学生创业失败代偿贷款#财联社2月18日电,浙江人社厅回应“浙江大学生创业失败代偿贷款”: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了追偿和核销机制,代偿后原则上要予以追偿,但对实在没有能力予以偿还的,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后从创业担保基金中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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