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写作好帮手!
1500字范文 > 银行贷款没有固定工作年限 银行贷款有年龄限制没有

银行贷款没有固定工作年限 银行贷款有年龄限制没有

时间:2024-03-11 11:48:31

相关推荐

银行贷款没有固定工作年限 银行贷款有年龄限制没有

邻居买了个房后悔死了,贷款77万年限,利率是5.5%,每月还款5839元。邻居是钢筋工,疫情反复,停停歇歇的,没有固定工作还款非常吃力。苦点钱不够还款的,导致生活过得非常拮据,经常和老婆因为钱的事吵架,孩子也爱理不理的。邻居是去年上半年买房,正是房价最高时候,买过不久房价持续下跌,瞬间缩水近二十来万,两年又白忙活。邻居真是懊悔死了。

8月7日劳动关系编之试用期

----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

李哲律师整理

微信18730980905

实践中,试用期长短不一,有些单位为了减少人力成本,所有的招聘者都说试用期六个月,或者试用期不签订合同。今天我们聊聊试用期:

一、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另外,除了企业员工试用期外,还有两种试用期,一是国家公务员的试用期,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二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可延长至十二个月,该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二、试用期工资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不低于”原则,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试用期工资的最底线,其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即如果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二者取其高。

三、试用期几个特殊规定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工作岗位或工种发生变化,或者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入职,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四、用人单位以其它形式或口头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与劳动者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口头或者以其它形式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劳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当然不可能存在,所谓皮之不附,毛将焉存?

五、用人单位只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六、试用期内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试用期工资如何确定

由于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非常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条款,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试用期的“模糊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演变成了“白干期”“廉价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的劳动报酬非常低廉,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不低于”原则,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试用期工资的最底线,其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即如果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二者取其高。

#法院报短评#【#遇到奇葩试用期怎么办#?】入职同一家公司两年多,签了5份劳动合同,约定了5次试用期,其中有4次试用期被延长……近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这样的试用期奇葩操作。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适应的磨合期,其标准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和保障。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符合法律要求的试用期,并行使试用期权利,履行试用期义务,而不能把试用期当成减损劳动者权益的工具,不能把试用期变成可以随意拉伸的“弹簧”。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一个完整延续的劳动周期内,利用主导签订劳动合同的优势,反复设置多次试用期,或者任性变更延长试用期,均踩踏了法律底线,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于试用期的次数、期限等标准,法律都设定了明确具体的“参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这些试用期“参数”都是用人单位的刚性义务,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底线要求。

当然,在具体的劳动场景中,也出现了一些有关试用期设置的新问题。比如,一名劳动者从用人单位离职较长时间后,又二次入职该单位,或劳动者二次入职后,更换了工作岗位,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否重设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发生非因工负伤等意外情况,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对这些问题,各地的立法机关、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劳动监察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给出了不同的理解和判断,也让相关劳动关系、劳动纠纷、劳动维权案例呈现了不同的走向,加剧了试用期制度的现实复杂性。

对此,笔者以为,应严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一个完整延续的劳动周期内化整为零、多次设置试用期以及单方延长试用期,严禁试用期超上限,但可以允许用人单位针对二次重新入职或多次重新入职的劳动者(打破了劳动周期的整体性、持续性),尤其是在重新入职后更换岗位的劳动者重新设置合理的试用期,允许出现患病、非因工负伤等情况的劳动者延长试用期,允许劳动者主动申请延长试用期(总试用期长度不超限)以增加转正获岗的机会。除了要进一步明确试用期规则,完善试用期制度设计,消除社会困惑和争议,统一有关试用期的法治共识,相关部门还应加强普法宣传工作,发布有关试用期的典型案例,积极推广规范的劳动合同范本,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推进劳动监察到位,倒逼、督促、教育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守住底线。准确理解和把握试用期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行为,规避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隐患点、风险点;引导、支持劳动者看清试用期侵权的实质,规避陷阱,积极维权。(李英锋)

我们公司有很多超过的员工,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然而公司“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有各种招,上四休三,抓你各种小毛病,强压工作量,不停调整,KPI。

然后做啥都不对,开会是各种讽刺骂人,很多人忍不住走了,公司一分钱不用赔,有些员工气不过,连失业金都拿不到,去市政府拉横幅要跳楼,最后拉横幅的要跳楼的全进去了!毛都没!

到一年半,公司从8000多人“优化末位淘汰了”接近1900个员工,这里面不乏超过的员工,我所知道拿到赔偿金的几乎没有。

这才消停几年,今年外贸形势极差,公司订单下滑,又开始了,什么“结构优化”“末位淘汰”,还是老一套,现在我们技术部门要接手更多的新客户认证研发,基本上一个人要承担以前两倍的工作量,人员只出不进,做不了?

那你就是“高薪低能”,“因为订单减少”不允许报加班,但是事情一定要完成!很多人都在免费加班。

公司之前还宣传的“不允许让员工出现无偿加班”的纪律就当那啥了,收入基本降低40%(我们公司薪水收入分工资+奖金,工资你进来谈多少基本就定型了,很难加,基本靠奖金绩效,效益好的时候奖金很多时候超过工资)都装瞎子!扛不住?觉得不行?那就自己走呗!公司就等着呢!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有哪些规定?#

关于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这样的男孩子好找对象吗?

在父母的资助下已在上海购房,父母是卖房加借钱拿出首付200万,贷款450万,期限,每月还贷29000,其中父母帮忙还贷一半,自己承担一半。

对于一个每月固定房贷支出14500的男生,找对象恐怕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捂脸][捂脸]关于房子里面的弯弯绕绕将严重困扰他的择偶。

除非他能找到一个愿意共同承担房子费用的女孩子,女方愿意拿出100万出来,婚后双方一起还贷,最后房产证上两人共同共有。

难哦[晕][晕]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