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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保人签字 银行贷款签字担保人承担责任吗

时间:2020-04-13 19: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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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保人签字 银行贷款签字担保人承担责任吗

咋了?公司老板在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名,是为了秀自己的书法还是秀自己的签字笔?还是展示自己的好看好听的名字?无聊的抗辩。。。

宋律师法说水浒律师

黄码进不去的律师,眼睁睁看着法官作出“律师不到庭撤诉”的裁定书……——“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证。”疫情那么久,都知道防疫政策,文中这位法官的一波操作猛如虎,神了……个人认为,反常必有妖。一位同事曾经有个案子,事实非常清楚、证据非常充分。公司实际所有人也在欠款上签了作为担保人的签名按指模。——完全没有任何争议的一个案子。结果大大出乎意料,败诉了,一审法院判决这位公司的实际所有人不用对公司的这些欠款承担一丁点责任。同事郁闷的心情非笔墨能形容(此处省略一百字)……后面让我去代理二审。二审开庭,对方仍然主张公司实际所有人的签名不是担保人的签字,是经办人的签名,理由是没有关于担保的其他条款说明。我举例说明:很多小贷公司包括银行贷款,通篇借款合同的内容,后面才有一栏:担保人签名:——,往往不会对担保内容有条款说明,难道这些签名都是无效的吗…二审改判,我方当事人胜诉。

紧急联系人是干什么的?是担保人吗?是担保人能不签字画押吗?你领导是真贷款假贷款?怎么感觉你领导是把贷款当儿戏?

浙江高院:担保人签字提供担保的借条未约定利息;后达成还款协议确定利息,原担保人在还款协议中作为见证人签字;该担保人是否应对利息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定事实:

1.12月13日,黄荣华向何金其借款2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姜忠在该张借条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字。

2.10月2日,黄荣华与何金其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10月底前还清9月底前所欠利息120000元;自10月起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姜忠、郑晓红在见证方处签字捺印。

浙江高院再审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由姜忠提供担保的12月13日的《借条》记载借款本金200万元,对利息未作书面约定,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视为案涉借款未约定利息。

虽然《还款协议》中记载9月底前黄荣华尚结欠何金其借款利息12万元,以及10月起利息按月息1.5%计算的内容,但并无证据证明姜忠知道借贷双方存在支付借款利息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案涉《还款协议》中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加重了姜忠的保证责任,故姜忠对该加重部分的债务即案涉借款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浙民再146号 · -12-15

法条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担保责任纠纷裁判精要

留神!“见证人”变“保证人”,借条上千万别乱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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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月1日实施后,担保合同一定要写明担保方式:连带担保

张三向李四借款20万元,利息为银行贷款利率4倍,王五为担保人,张三、李四、王五均在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处签字按手印,就担保方式未约定,现张三本金利息均不还,问:李四是否可以直接要求王五承担担保责任?王五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担保责任?

答:李四不能直接要求王五承担担保责任,王五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民法典》686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68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因未约定担保方式,故王五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李四只能先向张三主张借款及利息,只有通过诉讼或者仲裁,到执行阶段,张三仍然无财产可供执行,才能向王五主张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今年民法典颁布后,老的担保法失效。民间借贷系列第三讲更新,保证责任变化。

其它变化不大,重点要记住的一点。以前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以前会告之出借人在借条或者借款合同最后签字栏加上一项担保人,担保人签字即可,省事又有效。

现在,民法典颁布后,不行。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一般保证责任。千万要记住!责任变化非常之大。以后一定要写明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要不后期维权追加担保人责任会非常麻烦。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认为: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的同意,配偶在该保证合同中未签字并不影响签字一方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签字一方以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其在未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配偶对此不予追认的,该承诺无效,并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下图: ✘✘✘公司盖章处及担保人签字处,本人认为均视为“一般保证”。多花点自咨询费请律师做份协议,那回出现下图担保人不是连带担保的情形???

#贵阳头条#

#上热搜#

一个案件,一生朋友。

问: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未注明担保方式,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

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也就是债权人只有起诉了借款人后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民法典实施之前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担保方式,那么担保人是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现在相反,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民法典颁布后是减轻了担保人的责任。

宁夏贺兰,李先生存在银行的10万元,被法院冻结,原来他被成为某贷款的担保人。可是合同中的签字、手印都不是他的。李先生前往鉴定机构做了笔迹鉴定,显示并非他本人笔迹。但银行并不理会,答复按照法律程序执行。

[锐哥说法]

1、李先生遇上这烦心事,想不明白。其实银行签合同是要求面签的,银行在这里面有没有违规问题,我们不得而知。锐哥和你聊聊本案的法律问题

2、首先解释下,为什么李先生的钱要被冻结。因为合同显示:李先生为他人贷款做了担保。

什么是担保,我们举个例子:张三向银行借了1000万,结果还有400万还不了,而李四为张三做了担保,那么李四就要替张三将这400万还给银行,这就是担保。

李先生如果不能解决好自己被假担保问题,那么损失可不是10万,而是借款人全部未偿还的部分。

3、那么李先生有没有做担保呢?根据李先生的口述:签字、手印、电话、住址都不是他的,只有身份证复印件是他的,而且李先生自己也做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证实不是他本人笔迹。

那么是不是李先生就能摆脱嫌疑了?银行要求按照法律执行有没有错呢?

如果李先生确实做了担保,那么银行可以调取当时的监控记录查询,是否本人来面签。当然这里面存在一个视频保存时间问题,估计是没有留存。

如果银行不认同李先生的笔迹鉴定,可以申请法院要求对李先生的笔迹和手印重新鉴定,如果重新鉴定的结果不是李先生的,那么李先生不用为担保承担责任。

虽然没有证据,但是我觉得一个人如果真做了担保,不会这么理直气壮的到处申诉。有种可能是李先生的身份证丢失,导致李先生被冒名担保。所以保管好身份证特别重要。#男子被伪造签字 余额遭银行划扣##银川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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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银行没签字却成了53万元的担保人,征信被拉黑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去银监会投诉,解决不了,就去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微课堂# 【债务人欠款不还时,可以要求保证人还款吗?】#和杨紫一起学习民法典# 红红向小明借款10万元,小强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义签字,借款到期后,红红拒绝还款,那么小明可以直接要求小强还款吗?《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和#民法典普法大使杨紫##一起学“典”法# LCCTV今日说法的微博视频 网页链接

河南高院再审审理开庭,一个涉及保证责任的问题。担保人在担保期间经过,在原借条复印件上签名是否可以认定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我们的观点是不能认定。除非有新的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

最高法院:当事人在债权人出具的格式保证承诺书上签字,是否具有提供保证责任的效力​

【裁判要旨】

1.对于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应当使用何种方式并没有限制性法律规定,在借贷双方亦未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方式之情况下,银行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向债务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2.当事人以保证人身份作出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名。尽管该《承诺书》系债权人制作和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其中载明了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责任方式、责任范围、期间等内容,且载明“自愿和借款人共同参与对上述所借款项的偿还”“借款人未按期偿付借款本息时,本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等,内容清晰,当事人作为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明确,在理解上也并无争议,故其应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民申1434号

让担保人在尽义务,你们在挣钱,一切责任都是签字放款是担保人做主放款,挣到的钱没有担保人的分文,担保人为帮助社会走向幸福。而成为了罪人,而寓言故事〈农父与蛇 )和(东郭先生与狼〉而印正在如今的担保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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