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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怎么出具贷款证明 银行贷款证明材料

时间:2022-05-19 17: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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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怎么出具贷款证明 银行贷款证明材料

服了你们这些专家老6[捂脸][捂脸]你们是真打算把70后80后彻底榨干啊[捂脸][捂脸]不如建议新生儿有了出生证明就可以贷款 父母做担保!父母没了 他贷款估计也差不多还清了!![捂脸]为啥就不想着怎样降房价 让老百姓降低负债????让大家有更多的钱去做其他消费 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流动性!非得把钱装进银行和开发商的钱包你们才甘心[捂脸][捂脸]#房地产# #头条#

#期房烂尾,我还要还贷吗# 要要要,这是最肯定的答案。

期房烂尾,你可以起诉房地产开发公司,十有八九你起诉胜诉了也执行不了,因为房地产既然烂尾就证明没钱了,即使你胜诉了也还是拿不到钱。但贷款可是你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人家开发商没有一点关系,你和这两家单位都是单方面行为,不能混为一滩。不管你如何气愤,也不管你如何委屈,房子就是个十足的商品,买卖就有赔挣,赔了输得起,挣了高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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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的嘴巧似簧,三代攒钱首付交。

残垣烂尾拒交房,一生血汗化千愁。

房奴陷落冰于火,泪诉奸商无卵用。

无钱还贷实无奈,蜀黍来请把牢坐。

曹德旺:我们不应该去工业化,我们还没有工业化,跟着人家跑学去工业化,不死都不行

在一期节目中,曹德旺说,中国经济开放之后,大批留学生到西方学习,当时美国正在进行去工业化,今天看我们学的去工业化学的很到位,现在房地产、金融业都做起来了,但我们忽视了一点,美国去工业化之前,已经走了很长一段工业化道路

中国还没有充分的工业化,也没有强大的美元,我们的家底没人家那么厚,制造业去融资,负债60%银行就不给贷款了,而房地产企业负债率甚至可以达到120%,现在中国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如果我们是依靠半导体芯片这样的高科技产业主导,而产生第二大GDP。这是值得夸耀的事情,所以中国千万不要学美国的去工业化

从曹德旺的分析里,可以看出三个方面,第一,我们的人口红利正在消失,当前人工成本、房地产工厂成本逐渐升高,使得制造业失去竞争力,进而导致制造业不断流失;第二,资本流向了房地产、金融等这些行业,对于制造业的不公平;第三,国内还缺乏一些高科技产业主导的GDP

曹德旺的分析不无道理。这些年我们经济快速发展,发展经济、发展金融、发展房地产等行业,使得经济不断腾飞,但同时也应该吸取国外的教训,保留制造业,才不会那么被动,有一定的见解,不过我们如今在科技研发的比重越来越高,新能源行业的崛起级是一个证明,我们在制造的同时,也在不断发展高科技,在未来发展中也必然越来越好

已经有民事判决,刑事案件应如何处理

本人最近在办理一起骗贷案件过程中出现了刑民交叉的问题,即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之前已经有生效的民事判决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本案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希望广大同仁批评指正。具体案情如下。

基本案情:A向B银行贷款3千万,C公司做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后,A无力偿还,法院起诉要求A和C在本息、违约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C作为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C认为A在银行贷款的过程中向B银行提供虚假贷款资料,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遂向银行所在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该区经侦大队经受理初查后以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并对A采取强制措施。而法院关于银行贷款的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判决认定贷款合同合法有效,贷款人与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同一法律事实已经有民事判决,并认定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合同合法有效并出具了民事判决,针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骗取贷款罪应如何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亦对本案有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立案:(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三)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并将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抄送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并说明立案理由,同时通报与办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依据以上规定,在有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只有符合以上三种情况才能够立案侦查,这是对民事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的一种保护。既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没有认定该民事案件存在刑事案件线索,更没有对该案件做出驳回起诉之裁定或者中止审理并移交刑事案件线索的裁定,那么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办案机关就更不应当对该案件刑事立案。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董建林律师: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中国法学会会员,原任职于某省会经侦支队,省监察委专案组成员,省警察学院经侦系特聘讲师,原上市公司监察副总监,现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其在职期间办理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数十起,在经济犯罪案件、刑民交叉案件、金融犯罪案件、公司及企业家高管涉刑领域有丰富经验。董建林律师执业以来帮助多位企业家成功化解刑事风险、在多起经济犯罪案件当中取得不予立案、不批捕、撤案等良好效果。主讲课程:《企业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与化解》、《企业涉税刑事风险》、《银行从业人员刑事风险防控》、《经济犯罪案件报案律师实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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