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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贷款委托机构办理 银行贷款可以委托办理吗

时间:2021-11-22 21: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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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贷款委托机构办理 银行贷款可以委托办理吗

村里的“百万富翁”们能共同投资建一个民营银行吗?

法律分析:这如果是在前,有这种想法估计都是“胡闹”,可现在在民间投资设立银行是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比如在银监会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都出台了明文规定。银监会颁布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提到的相关主要内容有:第12条,非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银行的条件是“依法设立”;“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间题的决定》第12条提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因此,村里的“百万富翁”们只要具备相关设立民营银行的条件,并依法设立,是政策所允许的,绝对不是“胡闹”。

法律依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2)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

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

办理贷款的时候,需要业主去银行面签的,过户的时候也需要业主本人去交易中心的,中介是如何做手脚的?难道都委托啦?委托也需要公正的,中介难道都自己代办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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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遭遇局中局,竟是江湖老手段?当事人:十几个人中过招!

06:18

“你这是跳单,必须给中介费!”福建龙岩,一女子通过A中介定了一套房,同时委托中介办理贷款。后因办理贷款问题双方产生分歧,女子转而找了另一家中介,买下了这套房。A中介认为女子这是跳单行为,遂将女子和房主一并告上法院。(来源:南方都市报)

丘女士想买一套房提高下居住品质,于是委托A中介帮忙选房。A中介将手中的优质房源推给了丘女士,然后带着她一套套的参观。最终,丘女士选定了林某手中的一套价值142万的房产。

既然房子已经定了下来,丘女士便向林某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又和A中介口头约定了佣金按成交价的2%收取。之后,A中介就去帮丘女士办理银行贷款。

可是在银行预审时,A中介无法为丘女士提供明确的贷款金额及利率等,丘女士觉得A中介能力不行,贷款都办不下来,于是决定不买了。A中介提醒丘女士,如果不买的话,定金就退不了了,丘女士并未理会A中介。

没过几天,丘女士又找了一家中介,然后从他们手中买下了林某的这套房子。A中介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丘女士这不是明摆着跳单吗?于是A中介一纸诉状将丘女士和房主林某告上法院,索要中介费56800元。

在法庭上,丘女士否认自己的行为是跳单。

1、A中介未能促成最终交易,自己有权决定自行交易。

2、当初委托A中介买房,但并未书面约定具体多少佣金,只是口头上说按照2%计算。

3、双方曾约定在完成交易后再支付中介费。既然最终交易未能达成,就无需支付中介费。

A中介对丘女士的辩解表示不服:

首先,跳单行为是指买卖双方已经与中介签订相关协议,中介也按照协议履行了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但是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中介费,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本案中,A中介已经带着丘女士看房、选房,与房主林某协商房价,配合签署定金协议,帮忙办理房贷,该做的都做了。

可是丘女士又与另一家中介签订协议,而且与A中介推荐的房主林某签订了买卖合同。A中介认为这就是跳单行为,除非丘女士另外找了一个卖家。

其次,法律所规定的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双方以口头形式作出的约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此次交易虽未达成,但并非A中介的过错。

本案中,丘女士以A中介未能提供明确的贷款金额及利率等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但是银行贷款多少与利率问题并不是A中介能决定的,这与银行以及丘女士个人有关。

根据《民法典》第964条规定,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

既然如此,A中介已经按约定提供了应有的服务,丘女士就得按约定支付中介费。

最终,法院支持了A中介的诉请,判决丘女士向A中介支付2%的佣金28400元。但驳回了A中介向林某索要中介费的请求。

那林某为什么不用支付中介费呢?

在司法实践中,中介费通常由买方支付,或者买卖双方协商决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房屋成交价的2%。

既然丘女士已经支付了2%的中介费,那么林某无需再支持中介费。

另外,法院调查发现,A中介并未与林某约定过需要支付中介费,且林某与A中介并非独家委托代理关系。

因此,A中介无权要求林某支付中介费。

最后,购房人既然要通过中介去买房,那就应当支付中介费,除非能证明中介从始至终,未提供任何有价值的服务。

你们认为丘女士的行为是跳单吗?丘女士该不该支付中介费?

@法律公开课 多看热点,多学法,出门在外也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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