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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邮政储蓄信用贷款的流程 邮政储蓄银行贷款审批流程

时间:2020-06-07 13: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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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邮政储蓄信用贷款的流程 邮政储蓄银行贷款审批流程

#沧州头条# 沧州这家银行可能涉嫌犯罪!北京律师力挺担保人

“按照文中所述,邮政储蓄银行献县支行涉嫌违反贷款程序通则。如果能证实银行与借款人存在恶意串通,则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1月28日,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事部主任、律师贾雪涛如是认为。

1月27日,“看沧州”转载《贷款方换人,担保人毫不知情:沧州3公职人员背负巨额债务》(点击蓝字可阅览详情)一文,披露了涉及邮政储蓄银行献县支行的一桩诉讼官司。

贾雪涛律师就此案指出,邮政储蓄银行献县支行涉嫌违规之处至少有四个方面:

一是涉嫌违反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二是涉嫌违反了该办法第13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尤其是银行根本没有对借款人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三是涉嫌违反了该办法第31条“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四是涉嫌违反了该办法第42条第二款、第六款的规定,即签订的贷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及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涉案借款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涉嫌存在银行与吕某巩某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的担保,依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贾雪涛律师称,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仍发放借款的,违背了保证人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保证责任免除。借贷双方隐瞒事实告知担保人虚假借款用途,构成串通骗保,担保人免责。”

贾雪涛律师认为,依据原《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合同法》第52条规定:受欺诈、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故,本案借款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邮政储蓄银行献县支行可能涉嫌犯罪。”贾雪涛律师如此声称。问其缘由?答曰有三:一是银行明知自己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并故意为之,且与借款人事先串通、策划;二是明知受贷主体不符合贷款条件,在正常条件下不可能通过审批而获取贷款,却规避相应规定,故意为之;三是明知借款人的贷款资料不符合规定,却故意不去调查,使审批程序流于形式并成为银行工作人员的一种掩饰。

最后,贾雪涛律师指出,本案中,巩某、陈某和银行对三个担保人构成侵权,三个担保人可以向上述三方主张权利。(微信公众号:看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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