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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用途监督 银行贷款用途监管

时间:2024-03-03 10: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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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用途监督 银行贷款用途监管

银行房贷都是有用途的,银行应该监督贷款的使用,丁先生的贷款没有用于房屋装修,他也没有遗产,这是这笔贷款无法收回的主要原因。

朝律夕拾刑事律师

“人死债消吗?”江苏扬州,丁先生在银行办理了一笔25万元的贷款,可一个多月后,丁先生发生意外,不幸去世。后来银行发现丁先生去世,便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丁先生的家人主张这笔欠款,家人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还款。银行怒将丁先生家人起诉,本以为胜券在握,结果却出乎意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生前,丁先生急需资金周转,正好某银行推出信用贷业务,无需担保和抵押。丁先生便自己的名义贷了250000元,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用途家庭装修,并签署了《借款协议》等合同。但天有不测风云,贷款40多天后,丁先生意外身亡。后来银行在定期业务回访工作中,得知丁先生已去世的消息,便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宣布丁先生的该笔贷款提前到期。然后银行为了追回这笔贷款,直接找到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要求她们偿还这笔债务。看着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借款协议》,家人才知道丁先生生前还有这么一笔巨额债务,白纸黑字,也不能否认。但说到偿还这笔钱的时候,丁先生的家人认为她们对该笔贷款根本不知情,没有还款义务。最后,双方协商无果。银行将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她们偿还丁先生的贷款25000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朝律夕拾 】1、银行之所以起诉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61条之规定,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银行认为:第一,丁先生生前贷款时,合同上填写的用途是“家庭装修”,其妻子和女儿实际上也是这笔贷款的受益者。第二,丁先生去世后,其妻子和女儿是丁先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丁先生生前债务应当承担还款义务。但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并不同意银行的说法,她们认为:第一,丁先生生前没有和他们提过这笔贷款,自己根本不知情,家里并没有任何装修,而且自己也没有签字,既不是共借人,也不是担保人。第二,丁先生没有遗产可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无义务偿还丁先生的生前债务。2、针对银行的起诉和丁先生家人的答辩,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首先,银行与丁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丁先生的去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银行合法的债权应当受到保护。其次,《民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银行作为本案的发起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丁先生有遗产,同时还要证明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继承了其遗产,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然而,直到判决作出前,银行一方都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仅凭借款用途系家庭装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综上,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胜诉,无需承担丁先生的这笔贷款偿还责任。3、针对此案,有网友认为,银行起诉错了,应当只起诉丁先生的妻子,因为这笔贷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这种说法对吗?《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在丁先生妻子没有签字,且事后没有追认这笔贷款的情况下,银行若要证明丁先生的这笔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必须证明该笔贷款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但实际情况是,丁先生的妻子否认这笔贷款用于家庭装修,自己不知情。其实,如果银行以夫妻共同债务的路径起诉,其举证责任更大,难度也更高,结果很可能也是败诉。本案说明一个道理,诉讼的唯一制胜法则就是证据。没有证据,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只能接受败诉的结果。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扬州头条#

【监管发文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花呗借呗不得向大学生放款# 你怎么看?[思考]】3月17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近期,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以大学校园为目标,通过和科技公司合作等方式进行诱导性营销,发放针对在校大学生的互联网消费贷款,引诱大学生过度超前消费,导致部分大学生陷入高额贷款陷阱,侵犯其合法权益,引起恶劣的社会影响。

《通知》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风险管理,明确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一律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同时,组织各地部署开展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监督检查和排查整改工作。(界面新闻)

【监管发文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 #花呗借呗不得向大学生放款#】3月17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近期,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以大学校园为目标,通过和科技公司合作等方式进行诱导性营销,发放针对在校大学生的互联网消费贷款,引诱大学生过度超前消费,导致部分大学生陷入高额贷款陷阱,侵犯其合法权益,引起恶劣的社会影响。

《通知》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风险管理,明确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一律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同时,组织各地部署开展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监督检查和排查整改工作。

【#五部委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五部委近日联合印发《通知》:①加强放贷机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监督管理: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明确#未经批准机构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②加大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帮扶力度;③强化网络舆情监测,合理引导舆情;④加大违法犯罪问题查处力度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部分大学生深陷网贷陷阱 #监管发文严禁非持牌机构对大学生放贷#】近期,银保监会、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禁止小额贷款公司、非持牌机构对大学生发放贷款。

业内人士表示,部分小贷公司的大学生贷款占其比例超过6成,措施对一些全国性互联网小贷公司形成冲击,但也将对大学生违规放贷行为形成约束,规范校园市场。(21世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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