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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担保合同会导致 银行贷款违约担保人有什么后果

时间:2020-07-29 07: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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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担保合同会导致 银行贷款违约担保人有什么后果

“借名贷款”有风险,偿还不能要担责。

“借名贷款”即指实际用款人不能正常贷款,借用他人名义获取贷款。一旦借款逾期,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作为合同载明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向银行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用款人主张权利。律师建议:“借名”不是儿戏,“贷款”更要三思。理性的行为人需要主动打破熟人社会的“面子关”,谨防“面子陷阱”,谨慎“出借”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贷款,即便为之也需要求实际借款人作为担保人提供足额担保。

小刘这几天为担保的事着急上火,去年他为朋友担保贷款20万,说是担保3个月,但是担保合同没有写明,朋友一直也没有还钱,银行一直找小刘承担担保责任,要求还钱,小刘说担保期限已经到期了,怎么还找我还钱。

这个案例中主要涉及到担保期限问题,也是担保责任的主要问题,担保人担保期限到底是多久?

如果担保合同对保证期限双方有个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计算,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期限,那么就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在合法有效的期限内要求担保人还钱,那么还钱的义务是没有期限的,不管过了多久都还是要还钱。如果约定了担保期限,那么担保合同是在担保期限之内有效。如果主合同到期,那么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到期后六个月之内是有效的。

有的时候这个合法有效的期限还有可能是两年,如果保证合同当中约定了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等类似的表述的时候,那么保证的期限就是两年。小刘的情况就是担保合同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担保期限至少是六个月。

生活当中,因为担保造成反目成仇甚至有可能会出现倾家荡产的情况,所以担保要慎重。#普法行动# #担保贷款#

“房子烂尾,开发商破产了,凭什么还要我继续还房贷?”上海的许先生8年前在浙江嘉兴贷款392万,买了一套别墅,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房子还未完工,开发商就因资金链断裂申请破产了,随后,他收到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通知。

房子也没了,钱早给了开发商了,这不是人财两失吗?于是,许先生决定断供。没想到,银行不但不同意,还把他告上了法庭,要求他继续支付剩余房款。

(案件来源:嘉兴中院)

@法小行 小法有话说:

你贷款买房子,实际上是签了两个合同,一个是和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你交钱买房,开发商给你房子,只是这个房子有可能是现房,也有可能是期房,(既然是期房,那么变量也就有了)。

另一个合同,就是你和银行之间签署的贷款担保合同,银行贷款给你,你每月还银行本金和利息。

这两个合同唯一的结合点,就是你买的房子。

但是这两个合同毕竟是独立的合同,签署合同的双方也不一样。简单来说,就是开发商和你,你和银行之间,是两种法律关系,两码事。

所以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房子烂尾了,开发商资金断裂了,交不了房了,属于开发商违约,而且这可能是根本违约,因此解除合同就是唯一的途径了。

这时,你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支付违约金,然后用这些钱偿还银行贷款。如果开发商不给你退款,那么你就可以起诉到法院,来一个合同之诉,维护你的权益。

这时更重要的就剩下,你和银行之间的按揭贷款合同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作为借款人,你就有偿还银行本息的义务,别管什么理由抗辩都不太好使。

就是说,“往往你上了银行贷款这条船,死了都要还贷”。因为银行按揭贷款合同中,往往都有这么一个约定:“贷款发放以后,与房产有关的相关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这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说,许先生不管遇到什么特殊情况,或与开发商有什么纠纷,都跟银行没有半毛钱关系。更重要的是银行还掌握了主动权,它可以要求许先生继续履行合同,每月还款,也可以有解除合同,要求许先生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所以本案一审中,法院基于这一个合同约定条款,判决许先生败诉,继续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共计220余万元。

许先生自然不服,房子没了,贷款合同也解除了,还要继续偿还220万元,这不是人财两空,还倒打一耙吗?

于是,他坚决提起了上诉,启动了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却与一审法院有不同的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许先生签署的《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是银行单方面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它刻意加重了许先生的责任,减轻了银行的责任,显示公平,因此对许先生不具有约束力。

更重要的是,这个合同条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20条的规定,相抵触,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条规定是什么呢?很简单。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解除,而商品房担保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银行)和买受人。”

也就是说,许先生和开发商以及银行之间的合同都被解除了,那么开发商就应该将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利息,分别还给银行和许先生。

故此,二审法院判定银行败诉,许先生不需要继续偿还剩余房款和利息,220余万元的购房本息和罚息的还款义务,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另外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开发商已经进入破产程序,银行的这220万债权呢,就要进行破产债权申报,经过破产程序清算后,按照一定比例和流程进行破产分配,那么这时实现的债权就不是220万了。

@法小行 小法也是比较认可二审法院的判决的,因为各地烂尾楼事件层出不穷,开发商跑了,银行就逮着跑不了的购房者继续还款,基本也没什么损失,最惨的还是最弱势的购房者。

而以前的判决惯例中,往往都类似一审的判决。

这次嘉兴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给解决类似问题开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也更好的维护了购房者的权益,更加公平公正。

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买房是大事,买现房还好点,买期房一定要慎重考察,慎重再慎重!

小伙伴们,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呢?#普法行动# #法律人举案普法#

“房子烂尾,开发商破产,凭什么让我继续还房贷!”上海的许先生遇到一件糟心事,他贷款390余万元,在嘉兴买了一套别墅,可是,房子还未完工,开发商却因资金问题向法院申请破产,随即,许先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

#普法行动##大吴的法律观察#案例来源:嘉兴市中院

既然房子没有了,许先生也决定断供,不再给银行打钱,没想到,银行不同意,还把许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因为许先生签订的贷款及担保合同中约定,贷款发放以后,与该房产有关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提前偿还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

按照这条约定,即便房子烂尾了,未完工,许先生收不到房子,这些麻烦事,都是买房人的事,都与银行无关,许先生需要继续履行合同还款,或者提前还款。

最终,许先生败诉,一审判决,许先生与银行的合同解除,但是,许先生需要继续还款付息(包括罚息)合计220余万元。

现在,开发商破产了,购房合同被解除,他的房子没有了,贷款合同又被解除了,他却被判决还要继续还钱,可谓是房、钱两空。

许先生肯定不服,提起了上诉,他签字的这个约定,是银行提前拟定的格式合同,而且相关司法解释说得很清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按照法律的规定,这就意味着,许先生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解除后,不仅不需要继续还房贷,还有权要回自己已经支付的购房款,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银行要求许先生归还剩余贷款及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

许先生,终于可以长舒一口气,无债一身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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