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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诺汇票质押贷款 银行贷款承兑汇票担保

时间:2019-09-08 21: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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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诺汇票质押贷款 银行贷款承兑汇票担保

看到一段关于“恒大物业134亿元存款被执行”的新闻,主要内容是:7月22日晚间,中国恒大、恒大物业联合公告,对此前恒大物业134亿元存款质押被相关银行强制执行事项的初步调查结果。公告称,恒大物业质押相关的贷款通过第三方(扣除费用后)回流至中国恒大。此外,中国恒大还称,执行董事夏海钧及潘大荣等人参与了上述安排,董事会决议要求上述人士辞任相关职务。

这是一个很常见的违规套用上市公司资金案件,我来讲讲这个玩法具体是怎么玩的。

第三方存款质押业务在银行其实并不新鲜,比如A公司的银行账户有一亿存款,可以质押给银行作为B公司贷款的担保条件,B公司最高可以贷款一亿元,或者开承兑汇票什么的也可以。

银行称这个为“低风险业务”,就是说这笔贷款风险几乎为零,因为就算B公司贷款到期违约,银行可以处置质押的存款用于清偿贷款,一般不会形成损失。

这里有个前提是,银行会要求A公司的有权机构(比如董事会或股东会)出具相关决议,同意自家的存款给第三方做质押担保。否则闹上法庭可能会被判决质押担保手续无效,因为未经章程规定有权机构同意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

但是这个恒大物业的案子比较特殊,跟上述常规第三方质押业务的区别之处在于,恒大物业是港股上市公司,如要为第三方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至少董事会通过,然后在交易所发布公告,对该事项进行具体说明。

很显然,发公告是不可能的,因为公司一旦上市,就不再是私有公司,而是一家公众公司。也就是说公司的钱不是控股股东一个人的,而是全体股东的。发这种公告相当于告诉全体股东和证监会,我要挪用这个钱啦,属于活腻了找死。

想要达到把恒大物业存款质押给第三方贷款的这个目的,必须和银行达成一致,把存款质押协议当作“抽屉协议”,不录入银行信贷系统和人行征信系统。所以,除了企业和银行,外部信息不会查到这笔存款质押。但是抽屉协议也有法律效益,一旦第三方违约,银行还是有权执行该笔存款,用于清偿贷款。

这事一直以来并不罕见,银行大多讳莫如深,但大家基本都做过。多数存在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之间的往来,几乎所有大股东都会打上市公司资金的主意,苦于监管要求又经常束手无策。比如资金直接划给大股东,需在每季度财报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体现,没有合理解释也要被处罚,除非每个季末对冲掉,但是三个月兜一次实在太麻烦。

按《证券法》《公司法》规定,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属于违法行为,正常情况下没人敢碰这道红线。但是通过银行这个中介,就可以做到神不知鬼不觉,前提是贷款必须到期归还,不然就会像恒大物业一样暴雷。

所以公告称只开除几个涉事高管是远远不够的,这几个人还存在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的嫌疑,最高可判。而且还是物业费,按5000元一户估算,134亿得涉及200多万户业主,恒大啊!还是人吗?

又要吐槽一下银行,在这个套路中,银行就是狼狈为奸的角色。银行干这个事情是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和极大的合规问题,一旦出现违约,以前打官司大概率还是会赢,不至于形成损失,但是银行声誉必定受损,吃几张罚单也必不可少。

也许是现行法律对此类案件的责任认定存在什么漏洞,不知未来是否会出现一些变化。这明显是协助违规套用上市公司资金,恒大是主犯,贷款银行某种意义上就是从犯。

银行之所以肯配合企业违规操作,一定也是为了利益。最重要的人是存款,谁家银行能配合,存款自然就给谁,别说134亿,两三个亿都很有吸引力。还有,银行既然冒着声誉风险干这票,必定会向企业提出超出正常回报的条件,比如大幅提高贷款利率,卖点保险黄金解决一些考核指标,等等。靠这一票134亿的生意,任何一家一级分行都能养活三年相信吗?

所以银行的问题很大,为了业绩突破底线不要节操的事情屡见不鲜屡禁不止,根本原因还是内卷文化盛行,这种风气是该好好整顿。这事已经被摆上台面,恐怕全国的银行都要排查排查各家分支行,是否存续此类业务。

我预测,银保监会开给这家贷款银行的罚单很可能会破纪录,八位数起步吧,这件事确实非常严重,必须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连续三个月未披露承兑信息 ,#潍坊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通报#】据票据信息平台披露,2月至4月开展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或有商业承兑汇票余额,且连续3个月未按要求完整披露承兑信用信息的承兑人名单中,潍坊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通报。

潍坊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由潍坊市奎文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占股100%。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承兑人披露信息存在延迟、虚假或者承兑的票据持续逾期的,金融机构应当审慎为承兑人办理银行承兑业务,审慎为承兑人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潍坊头条#

【#银保监会回应企业存款被银行质押#:正加紧调查,发现违规严肃处罚】#银保监会要求调查银行质押存款问题# 针对近期“企业28亿存款被渤海银行质押”等热点事件,银保监会19日表示,已第一时间要求相关银保监局组成工作组,进驻银行开展现场调查。目前,调查工作正在加紧进行。如调查发现银行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罚问责。如调查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相关方也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侦办工作正在开展。银保监会还要求银行提升内部控制水平,进一步规范承兑汇票业务管理。

现金流量表编制中的常见问题一

1、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指企业向开户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作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按照自己在开户行(承兑行)信用等级的不同所需缴纳的保证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付的资金。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前存于承兑银行的保证金在本质上是属于动产质押的范畴,承兑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否属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现在主要有两种观点:

1)3个月内可用于支付的票据保证金属于现金,反之不属于现金依据

2)保证金不属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现金流量表准则中,现金的定义中规定“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票据保证金属于借款的质押物,和任何用于借款质押的银行存款一样,不论时间长短,都不能随时用于支付。

借款质押是强制性的,是否能用于支付不是公司能够控制的,不能理解为可随时用于支付。

现金等价物的定义中,现金等价物首先是“一种投资”或“闲置现金的存放方式”。保证金当然不属于投资,所以无论期限是否在3个月之内,都不属于现金等价物。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因其不能随时用于支付,不符合现金流量表准则的定义,应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中予以扣除。

3)银行票据保证金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如何体现

保证金在主表的列示,要分析保证金的流动路径,根据其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性质一并列示,即要注意到期后银行是直接从保证金账户支付,还是原保证金到期退回再以其他账户资金支付。

票据到期后直接动用保证金支付票据款。缴付保证金时,应区分所开具应付票据的用途,按照用途计人对应的现金流量表项目,用于支付生产用材料款的,则支付的票据保证金应作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如果用作支付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投资款,则支付的票据保证金应作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等。

如果票据到期后原保证金退回,以另外来源的现金支付票据款。缴付保证金时,仅是单纯的质押,应作为“其他筹资活动”;保证金到期收回时,也作为“其他筹资活动”。:

对于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融资票据,则支付的票据保证金应作为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保证金对现金流量表附表的影响,应根据在主表中的列示来分析填列。如果主表作为经营活动,直接将应付票据期末增加作为经营现金加回项目列入附表,则对应的保证金实际流出无法体现。处理方法之一

一,是把应付票据增加额中扣除支付的保证金增加额;处理方法二,是保持应付票据增加额不变,把保证金增加额列人“其他”项。如果主表作为非经营活动,作为投资或筹资活动,对附表则没有影响,不需要体现。

在实务中,曾经有客户问过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不在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中体现,这样不是与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不勾稽了吗?实际上,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原本就是两个概念。货币资金中还包含了不能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资金,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范围要广。那么在对外报送报表时,这种勾稽关系如何体现呢?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货币资金时可以将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予以列示。此外,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也可以单独披露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

3、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

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存款,是为了满足公司流动性需要而储备并非投资,利息收入应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列示。当作为非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期存款利息金额较大时,应考虑根据

定期存款目的将该利息进行区分列报。

4、“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对以前年度损益类科目的调整事项,不影响现金流量。该事项应追溯调整报表的期初数及上年数。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中,应以调整后报表的发生额作为编制依据。

#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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