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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贷款银行给谁 装修贷款找哪个银行

时间:2022-11-14 22: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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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贷款银行给谁 装修贷款找哪个银行

银行房贷都是有用途的,银行应该监督贷款的使用,丁先生的贷款没有用于房屋装修,他也没有遗产,这是这笔贷款无法收回的主要原因。

朝律夕拾刑事律师

“人死债消吗?”江苏扬州,丁先生在银行办理了一笔25万元的贷款,可一个多月后,丁先生发生意外,不幸去世。后来银行发现丁先生去世,便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丁先生的家人主张这笔欠款,家人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还款。银行怒将丁先生家人起诉,本以为胜券在握,结果却出乎意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生前,丁先生急需资金周转,正好某银行推出信用贷业务,无需担保和抵押。丁先生便自己的名义贷了250000元,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用途家庭装修,并签署了《借款协议》等合同。但天有不测风云,贷款40多天后,丁先生意外身亡。后来银行在定期业务回访工作中,得知丁先生已去世的消息,便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宣布丁先生的该笔贷款提前到期。然后银行为了追回这笔贷款,直接找到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要求她们偿还这笔债务。看着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借款协议》,家人才知道丁先生生前还有这么一笔巨额债务,白纸黑字,也不能否认。但说到偿还这笔钱的时候,丁先生的家人认为她们对该笔贷款根本不知情,没有还款义务。最后,双方协商无果。银行将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她们偿还丁先生的贷款25000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朝律夕拾 】1、银行之所以起诉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61条之规定,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银行认为:第一,丁先生生前贷款时,合同上填写的用途是“家庭装修”,其妻子和女儿实际上也是这笔贷款的受益者。第二,丁先生去世后,其妻子和女儿是丁先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丁先生生前债务应当承担还款义务。但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并不同意银行的说法,她们认为:第一,丁先生生前没有和他们提过这笔贷款,自己根本不知情,家里并没有任何装修,而且自己也没有签字,既不是共借人,也不是担保人。第二,丁先生没有遗产可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无义务偿还丁先生的生前债务。2、针对银行的起诉和丁先生家人的答辩,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首先,银行与丁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丁先生的去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银行合法的债权应当受到保护。其次,《民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银行作为本案的发起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丁先生有遗产,同时还要证明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继承了其遗产,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然而,直到判决作出前,银行一方都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仅凭借款用途系家庭装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综上,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胜诉,无需承担丁先生的这笔贷款偿还责任。3、针对此案,有网友认为,银行起诉错了,应当只起诉丁先生的妻子,因为这笔贷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这种说法对吗?《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在丁先生妻子没有签字,且事后没有追认这笔贷款的情况下,银行若要证明丁先生的这笔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必须证明该笔贷款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但实际情况是,丁先生的妻子否认这笔贷款用于家庭装修,自己不知情。其实,如果银行以夫妻共同债务的路径起诉,其举证责任更大,难度也更高,结果很可能也是败诉。本案说明一个道理,诉讼的唯一制胜法则就是证据。没有证据,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只能接受败诉的结果。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扬州头条#

银行为了尽快贷出款项,会在贷款用途上给借款人出主意,一般都会写家庭装修

朝律夕拾刑事律师

“人死债消吗?”江苏扬州,丁先生在银行办理了一笔25万元的贷款,可一个多月后,丁先生发生意外,不幸去世。后来银行发现丁先生去世,便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丁先生的家人主张这笔欠款,家人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还款。银行怒将丁先生家人起诉,本以为胜券在握,结果却出乎意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生前,丁先生急需资金周转,正好某银行推出信用贷业务,无需担保和抵押。丁先生便自己的名义贷了250000元,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用途家庭装修,并签署了《借款协议》等合同。但天有不测风云,贷款40多天后,丁先生意外身亡。后来银行在定期业务回访工作中,得知丁先生已去世的消息,便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宣布丁先生的该笔贷款提前到期。然后银行为了追回这笔贷款,直接找到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要求她们偿还这笔债务。看着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借款协议》,家人才知道丁先生生前还有这么一笔巨额债务,白纸黑字,也不能否认。但说到偿还这笔钱的时候,丁先生的家人认为她们对该笔贷款根本不知情,没有还款义务。最后,双方协商无果。银行将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她们偿还丁先生的贷款25000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朝律夕拾 】1、银行之所以起诉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61条之规定,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银行认为:第一,丁先生生前贷款时,合同上填写的用途是“家庭装修”,其妻子和女儿实际上也是这笔贷款的受益者。第二,丁先生去世后,其妻子和女儿是丁先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丁先生生前债务应当承担还款义务。但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并不同意银行的说法,她们认为:第一,丁先生生前没有和他们提过这笔贷款,自己根本不知情,家里并没有任何装修,而且自己也没有签字,既不是共借人,也不是担保人。第二,丁先生没有遗产可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无义务偿还丁先生的生前债务。2、针对银行的起诉和丁先生家人的答辩,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首先,银行与丁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丁先生的去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银行合法的债权应当受到保护。其次,《民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银行作为本案的发起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丁先生有遗产,同时还要证明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继承了其遗产,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然而,直到判决作出前,银行一方都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仅凭借款用途系家庭装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综上,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胜诉,无需承担丁先生的这笔贷款偿还责任。3、针对此案,有网友认为,银行起诉错了,应当只起诉丁先生的妻子,因为这笔贷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这种说法对吗?《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在丁先生妻子没有签字,且事后没有追认这笔贷款的情况下,银行若要证明丁先生的这笔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必须证明该笔贷款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但实际情况是,丁先生的妻子否认这笔贷款用于家庭装修,自己不知情。其实,如果银行以夫妻共同债务的路径起诉,其举证责任更大,难度也更高,结果很可能也是败诉。本案说明一个道理,诉讼的唯一制胜法则就是证据。没有证据,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只能接受败诉的结果。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扬州头条#

装修放贷一波三折

①先交审核资料,装修贷准入条件:

1.社保(在交费状态)

2.银行代发工资

3.建行信用卡(额度一万)

4.名下有车>10万元

5.营业执照

6.房贷客户预审批

7.大专及以上学历

②审批通过核准装修贷款额度(图一)

③签收银行邮寄的装修信用卡(图二)收到时是信用卡内额度是空的。

④抓紧装修,待水电完工,通知银行经办人来现场拍照。这一步非常重要切记:电线管里一定要穿电线;墙上不能留空槽。(图三图四)

⑤上一步通过了,银行会很快在第二天放一部分贷款到信用卡里。(图五)

有没有申请过装修贷的朋友?最近有位客户房子装修,需要申请装修贷款,咨询一下银行放款流程。以前也有这样的客户,我记得是水电做完了银行过来看房子装修情况,再审批放款。

我家当家的今天下班回来又是一脸愁苦!

把我吓一跳,我以为又是什么不好的事!坐下慢慢说哦,我心脏不好……

原来又是他姐姐装房子的事!听到头就大了……

只准备了三万元,就开工装修,而且是118平方的!听当家的说磁砖、衣柜材质全是品牌,据说这材料费超过三万了!这几天去搞装修贷款,银行审核通不过!退休金一月才一千不到,没有稳定收入;男人几十年泡麻将室是不做事的,还没办退休,银行不是傻子,能给你贷见了鬼了!

我都好笑了,当家的,你姐家男人不操心,女儿不烦神,女婿更是不管不问,还给你着了急!

过年时给我炫耀一身衣服什么品牌,好几千之类的,我以为这么多年安置费都好几十万了,哪知现在竟如此窘态!

有的人吃吃喝喝,从不管明天如何,真正需要花钱了,傻眼了!

我正告当家的,别把不良情绪带家来影响我心情!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活法,你管不了那么多!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可是,又有几人能听得进去?!

这笔贷款确实不应有其妻子和女儿偿还啊!这银行也是绝了,信用贷用于己婚男人的家庭装修,居然不告知贷款人爱人,这不是找抽吗?

朝律夕拾刑事律师

“人死债消吗?”江苏扬州,丁先生在银行办理了一笔25万元的贷款,可一个多月后,丁先生发生意外,不幸去世。后来银行发现丁先生去世,便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丁先生的家人主张这笔欠款,家人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还款。银行怒将丁先生家人起诉,本以为胜券在握,结果却出乎意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生前,丁先生急需资金周转,正好某银行推出信用贷业务,无需担保和抵押。丁先生便自己的名义贷了250000元,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用途家庭装修,并签署了《借款协议》等合同。但天有不测风云,贷款40多天后,丁先生意外身亡。后来银行在定期业务回访工作中,得知丁先生已去世的消息,便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宣布丁先生的该笔贷款提前到期。然后银行为了追回这笔贷款,直接找到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要求她们偿还这笔债务。看着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借款协议》,家人才知道丁先生生前还有这么一笔巨额债务,白纸黑字,也不能否认。但说到偿还这笔钱的时候,丁先生的家人认为她们对该笔贷款根本不知情,没有还款义务。最后,双方协商无果。银行将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她们偿还丁先生的贷款25000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朝律夕拾 】1、银行之所以起诉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61条之规定,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银行认为:第一,丁先生生前贷款时,合同上填写的用途是“家庭装修”,其妻子和女儿实际上也是这笔贷款的受益者。第二,丁先生去世后,其妻子和女儿是丁先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丁先生生前债务应当承担还款义务。但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并不同意银行的说法,她们认为:第一,丁先生生前没有和他们提过这笔贷款,自己根本不知情,家里并没有任何装修,而且自己也没有签字,既不是共借人,也不是担保人。第二,丁先生没有遗产可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无义务偿还丁先生的生前债务。2、针对银行的起诉和丁先生家人的答辩,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首先,银行与丁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丁先生的去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银行合法的债权应当受到保护。其次,《民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银行作为本案的发起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丁先生有遗产,同时还要证明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继承了其遗产,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然而,直到判决作出前,银行一方都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仅凭借款用途系家庭装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综上,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胜诉,无需承担丁先生的这笔贷款偿还责任。3、针对此案,有网友认为,银行起诉错了,应当只起诉丁先生的妻子,因为这笔贷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这种说法对吗?《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在丁先生妻子没有签字,且事后没有追认这笔贷款的情况下,银行若要证明丁先生的这笔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必须证明该笔贷款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但实际情况是,丁先生的妻子否认这笔贷款用于家庭装修,自己不知情。其实,如果银行以夫妻共同债务的路径起诉,其举证责任更大,难度也更高,结果很可能也是败诉。本案说明一个道理,诉讼的唯一制胜法则就是证据。没有证据,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只能接受败诉的结果。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扬州头条#

贫穷不仅限制了我的想象,而且限制了我的行动,底层人真的是太难了! 今天去办理装修贷,乘兴而去,败兴而归,因为我的资质不够,银行不给办理[捂脸][捂脸][捂脸]。

我的房子只有58.85平,价格97.3万,而银行要求房价最低100万,就这么一点差距,就是拒绝为我办理装修贷!

银行又问我的收入情况,如果我每月工资收入平均有8000元,我还是可以贷款的。

但是悲催的是,我去年8月之前的工资不高,后来涨工资后,每月加班多的话,才能拿到8000~9000元,然而这么平均算下来,只有7500元!离银行的最低标准还是有差距。

这就没办法了,我的资质不够,就是不能贷款,真的让人无奈!当然,还有一个不是办法的办法,我再等几个月,每月能保持8000以上的工资,除去去年几个月的低工资,让我的平均工资提高到8000元。

今天真的受到打击了,我怎么也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贫穷不仅限制了我的想象,而且限制了我的行动,连贷款的资格都没有[流泪][流泪][流泪]。

银行为什么不能给底层人一条出路,在苏州,100万以下的房子难道不是房子吗?为什么连贷款的资格都没有,底层打工人没有太多积蓄,能在苏州买房,已经不错了,难道一定要逼着底层人借网贷吗[尬笑][尬笑][尬笑]?

今天装修贷失败了,心里有些失落,难过,发了一点牢骚。不知道大家对我的经历怎么看,如果有好的看法,意见,建议,甚至批评,都可以分享出来,特别感谢大家的支持[作揖][作揖][作揖]。#苏州头条# #贷款# #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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