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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交易及其交易的披露

时间:2021-11-03 2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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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交易及其交易的披露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不同资产组合之间输送利益#【公募基金道德规范指南划重点了!不得在不同资产组合之间输送利益、不得无序竞争、不得诋毁同业,要注重个人品行......】中基协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公平交易等各项制度,制定并完善关联方识别、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等事项的标准和流程,不得向第三方输送利益,不得在不同资产组合之间输送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组合,通过集中交易、公平交易等制度,确保不同资产组合获得平等的投资、交易机会。网页链接(每经,泽塔)

【证监会:12月26日正式实施货银对付改革,进一步吸引境外资金进入中国市场】12月16日,证监会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证监会于今年初启动货银对付(DVP)改革,修订《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目前,改革各项准备工作已全部就绪,将于12月26日正式实施。

证监会指出,DVP是证券登记结算基础制度,是国际市场普遍采用的结算原则,用于防范证券和资金交收中的本金风险。本次改革遵循DVP原则的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阶段发展特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进。改革保持投资者现有交易结算制度和习惯基本不变,通过打标识的方式建立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之间的关联,明确违约处置安排,对广大个人投资者没有影响。改革统筹发展与安全,有利于从制度上增强结算系统安全性,进一步吸引境外资金进入中国市场,扩大高水平制度型对外开放。

证监会还表示,将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持续提升证券结算系统风险管理能力,指导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切实做好DVP改革正式实施各项工作,保障改革平稳落地实施。(华夏时报 记者 邱利)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刘锋:分拆上市拓宽了子公司融资渠道、提升了估值水平。同时,对于分拆上市的监管也正逐步细化完善。证监会于今年年初公布了《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整合之前的27号文和67号文,统一了境内外分拆上市的监管要求,同时也进一步补充了分拆上市的条件要求,明确“子公司主要业务或资产若属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主要业务或资产的,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与此同时,监管层面对于分拆上市活动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越发关注,这反映了监管在操作层面逐步细化深化。这也是监管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的表现。

#普法行动# 公司与股东法人人格混同如何认定?

法人人格混同的重要表征在于两公司主体之间的财产无法区分,或者围绕完全相同之财产存在两个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混同的占有、使用、支配主体。在判断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时,需要审查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无法区分相关资产归属的情形。同时,如果公司与股东之间就所涉资产处分存在合同关系,如果合同本身确系仅具有形式意义,那么其或者属于债务人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范畴,或者属于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不正当交易的范畴,由此所引发的债权人利益受损情形,本身自应由合同法或者公司法的其他制度规范予以调整,但却与法人人格混同的制度内涵存在明显区别。

案例索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京0108民初28608号

想金蝉脱壳逃避债务,“逮”你没商量

01

通过关联交易躲避债务的案例,在实践中实属常见。加上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控制两个或者更多公司的运营的关联公司模式越来越普遍。

正常经营自然是没问题。如果控股股东利用自己的权利地位,恶意控制多家公司,造成财务失衡,若此时还是只由其中一家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而这家公司又通过关联交易的操作变成“空壳公司“,那公司债权人就将面临很大风险,这是不公平的。

因此,虽然通常责任承担的主体只是合同签订的双方,但在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责任承担的主体会有例外。

02

李总经营着一家中药材销售公司,,经人介绍认识了肖总,肖总的A公司从李总公司采购了300万元的药材,双方约定货到付款并签订了合同。

在药材顺利运到肖总的A公司后,A公司使用肖总个人账户转了100万元,之后迟迟不再支付尾款,李总多次催要,对方总是推托暂时没钱,有钱后第一时间转账,后来便拒接电话。

李总无奈之下将A公司起诉到法院,经调查A公司账上确实没钱。

但却发现另一个线索:肖总名下另有一家业务相同的B公司,两家公司的股东都是肖总及其父亲,注册登记地在同一个写字楼。两家公司业务往来大部分都是通过肖总个人账户进行,经查银行流水,B公司账上有钱,而且A公司向B公司频繁转账。

于是,李总将B公司一起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支持了这一诉求。

理由是:A、B两家公司虽系独立的法人主体,但实际相互之间界线模糊、人格混同。

03

上述案例中,虽然李总公司只是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原本应该由A公司承担合同债务。

但A、B两家公司之间存在高度的人格混同,肖总暗中操作,将应当承担债务的公司变成无力还债的空壳公司,来逃避债务,从而严重损害了李总公司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通过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4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它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法人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制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打破股东有限责任,从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构成公司人格否认的要件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公司合法地取得了法人资格;

第二、公司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具体情形主要包括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过度控制、人格混同;

第三、公司股东对公司人格的滥用,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的适用情形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应当坚持慎用原则。

【#银保监会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专项检查#】银保监会网站1月14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于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相关银保监局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专项检查。《通知》明确,本次专项检查重点关注对象为以资本运作为主业的金控或隐形金控平台,以及以多元发展激进扩张的产业资本为股东的中小型保险机构。本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关联交易制度机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审查、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行为等四个方面。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就网友“省图书馆预约问题和押金问题”的留言进行了回复。

网友

1.省图书馆无预约不能去读书,而预约第一步就需要收集读者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而这些信息被存储到宁波一家科技公司的,且这家公司业务涉及多种服务行业。省图书馆怎样保证这家公司不会滥用读者信息的,请详细说明。再者不提供这些信息就没资格读书吗?

2.借书押金问题。在我去过的图书馆中,咱们省图书馆是首个借书需要押金的。诉求是免押金,可以借鉴其他省市,关联社保卡或身份证就可以办借书卡,不怕读者不还书。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网民你好!

感谢您对甘肃图书馆管理工作的关心。根据您的留言,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甘肃省图书馆预约问题

按照国家疫情防控政策和公共文化场所开放相关要求,为避免人群聚集导致的传染风险,自疫情发生以来,我馆实行“预约、限流”入馆方式,在避免疫情传播与读者健康安全的同时,可以实现入馆读者数量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读者提供服务。我馆使用的“文旅绿码”预约平台是由杭州博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全国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馆提供预约服务的公益性实名制分时段预约平台。目前,该平台覆盖全国 33 个省级行政单位,313 个地级市,1210 个区县,注册景区、场馆(含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档案馆等)9267 家,累计访问总量达332421900人次。平台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信息安全三级等保认证,并严格按照信息安全各项标准开展工作。读者进行预约时所填信息仅用于验证,并将通过加密等方式保护读者录入的身份证件信息。杭州博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诺如因自身原因导致用户信息泄露,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预约、限流”入馆方式在后疫情时代可能会成为常态,我馆将进一步做好监督工作,加强对预约平台方的监督力度,保障读者个人信息安全。

二、关于甘肃省图书馆借书押金的问题

为切实提高外借图书的有效利用率,防止图书人为损毁或丢失,我馆长期以来参照公共图书馆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图书借阅押金制度。但随着时代发展,免押金借阅已成为满足读者日益增长的需求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的宗旨,使读者更加充分地享受公益文化服务,更好地利用图书馆资源,我馆已将免押金借阅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正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拟通过关联诚信系统实现免押金借阅,确保“以人为本,读者至上”服务理念落到实处。

由此给读者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热心网民对省图书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也欢迎读者朋友们继续关注省图书馆的事业发展。

(来源:人民网领导留言板)

大唐说法|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度#可以直接适用于子公司吗?

母公司和子公司属于法律上2个相互区别的用人单位,均有权制定本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关系的管理工具,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可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仅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而不能未经民主公示和程序直接扩张至用人单位的上级单位或者关联单位。#单位#

所以,当用人单位母公司的规章制度未在子公司履行民主和公示程序时,那么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直接对子公司的劳动者产生效力。#劳动法#

“这钱不是我问他们要的,是之前借给他们的”

大林自开始就在丰丰快递公司的关联公司上班,从事运营操作类岗位,并于将劳动关系转入丰丰快递公司,担任主管职务。

5月,公司有员工反映大林向员工收取财物。公司随即展开调查,发现大林在3月通过微信收取了下属小刘1000元红包,收取了小张500元红包。随后公司对三人做了调查笔录,大林称自己对于公司的规章制度都很清楚,但是收取的红包并不是自己找两人要的,而是此前自己借给他们的生活费。

而小张和小林的说法却不是如此,小刘称自己给大林1000元,是因为大林主动找到自己,说可以给她当月C类补贴1500元,但是自己要返给大林1000元。而小张称自己给500元是因为大林打电话告诉自己,说这个月的补贴多给了1500,要求小张返1000元给自己。小张觉得大林要的太多,便给了大林500元。

公司认为大林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明令禁止“在公司内部索贿、行贿、受贿”,便与大林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大林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便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万元。仲裁委没有支持大林的请求,大林便起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大林向法庭称自己收取的红包都是此前借给小刘小张的生活费,因为金额不大,当时给的也是现金,便没有要求对方写借条,也没有转账记录。公司依据他收取了红包,便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关系,是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但大林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上述事项。

最终,法院判决大林败诉,驳回大林的诉讼请求。(新闻来源:北青网)

本案当中,存在几个法律问题:

1、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大林在公司担任主管期间,利用手中职权,公然向下属小张小刘索要钱财。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合理。

2、大林提出的赔偿金27万元,应当从何时计算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大林在劳动关系转入丰丰公司时,原单位向大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大林的工作年限,可以自开始计算。也就是大林可以把上家公司的工作年限一并计算在内,而不是自自己转入丰丰公司时开始计算。

3、为何大林向法庭陈述的内容法庭不予采纳?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这就是民事诉讼当中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大林对于自己所陈述的情况,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公司方面却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大林的确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存在。故而大林必须承担其因没有提供证据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如何衡量一家公司的企业文化氛围是否正面,我觉得至少对员工做到了三点:

【1】所有岗位有透明的薪资规则,按贡献奖励;

有的公司表面上看似有一套规范的薪资制度,根据排名来给员工分配奖金,但排名的过程猫腻很多。

有时候领导似乎很善良,在小团队里搞平衡主义,上半年给这个排前面,下半年给那个排前面,你到底想留下什么样的人呢?

如果已经到了排名都感到为难的地步,员工也有不服气的,那说明薪资和绩效体系设计有问题的。

【2】从不拖欠工资和绩效发放;

经常无故拖欠薪资,显然企业的管理出现了问题,最好早做打算。

尤其是有的家族企业,薪资大权简直掌握在个人手里,我就见过这一任主任申请给员工加了工资,两个月后主任离职,企业又把员工薪资给扣回去的。员工气得立刻就辞职了。

辞退员工,也不能吃相太难看,让留下来的人怎么有向心力?

【3】不搞吹吹捧捧,从不在饭桌上给女大学生灌酒。

这是最恶劣的风气。

酒桌能力与工作绩效、业绩表现毫无关联,灌酒只会让新一代的年轻人觉得荒唐和低级趣味。

对于有志于发展事业的员工,他们需要时间经营健康的人际关系,充电学习,而不是耗费在提升酒精耐受度上。

#秋叶书友会##职场干货##我要上微头条#

我是@秋叶大叔,秋叶商学院和秋叶PPT创始人,和秋叶一起学,百万青年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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