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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规 增值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

时间:2021-06-25 15: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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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规 增值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每日一练《经济法》

【单选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财政部颁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B.国务院通过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D.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1)选项A:属于部门规章;(2)选项C:属于法律;(3)选项D:属于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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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抵扣可以给公司省去很大一笔税金,但是我们要牢记增值税的各项规定,今天就给大家带来了一项增值税规定:15种不得进行抵扣的情形!一起来看下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15种不得抵扣情形

(一)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二)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

(三)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四)用于集体福利的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五)用于个人消费的(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六)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七)购进的贷款服务

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如:银行提供的贷款服务、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纳税人取得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八)购进的餐饮服务

(九)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

(十)购进的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劢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劢力伞、射箭、飞镖)。纳税人取得的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十一)失控发票

(十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

(十三)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十四)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

(十五)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旅客运输服务是指客运服务,包括通过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为旅客个人提供的客运服务。纳税人取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第39号第六项规定: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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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9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普通发票,涉嫌虚开发票罪

#广州#

5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广州市有9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9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600多万元至1亿多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最大的是广州帝某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5月23日至4月2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份,票面额累计17168.6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上述开具的份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即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以虚开发票罪立案追诉。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尚未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由各地人民法院在实际审理案件中予以把握。那么,广州地区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多少呢?

以下是何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广州地区虚开发票罪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例,仅参考。

1.1.案例一:梁某某虚开发票、单位行贿案

1.2.案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粤0113刑初1026号

1.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票面金额合共人民币1046470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梁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虚开发票部分,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单位行贿部分,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2.1.案例二:林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粤0111刑初1789号

2.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规定,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被告人林某某所虚开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一千余万元,超过入罪标准的十倍以上,应认定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3.1.案例三:赖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粤0115刑初546号

3.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金额共计人民币857864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赖某某有上述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对其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赖某某虽自动投案,但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其投案后,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待的犯罪数额相当,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故其行为不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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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3家公司因虚开被移送公安立案,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茂名#

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茂名市有3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定性为虚开,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家公司都是高州市的皮革公司,虚开的金额(税额)分别为:180.43万元(19.84万元)、994.37万元(98.54万元)、2604.16万元(277.76万元),例如:高州合某皮革贸易有限公司,在12月至7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86份,金额2604.16万元,税额277.7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上述行为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家公司虚开的税额刚好分别对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三个量刑档次的标准,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争取有利的结果。

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自首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主动补缴税款的,可以检察院审理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不起诉#例如:

1.1.案例: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茂南检刑检刑不诉〔〕6号)

1.3.简要案情:郭某某为茂名市A厂的实际控制人,经他人介绍让茂名市B公司为茂名市A厂虚开了13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78400元,税额:171220.4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补缴税款及罚款,采取措施弥补了国家税务的损失,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分别达到较大、巨大的,如具有自首、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2.1.案例: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粤0904刑初478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人民币832477.7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刑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属数额较大,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木某某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木某某已向茂名市电白区国家税务局补缴所有税款,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同理,辩护人吴某某认为木某某构成自首,并补缴所有税款,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据理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3.1.案例:丁某某、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粤0607刑初191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原佛山市某某有限公司(起诉前已注销)为谋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3777778.0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丁某某身为该公司总经理,在虚开发票过程中起决定、指挥作用,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周某某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被告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丁某某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所涉公司在被注销前是具有正常经营业务的企业,案发后积极清退抵扣税额,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且二被告人均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相关辩护人所提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均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茂名头条#

最近,有家公司的老板问,他们公司一直使用的是增值税电子发票。

他们觉得电子发票开具抄税很麻烦,不如其他的发票方便,现在想要将电子发票转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版,问可不可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已经选择使用的发票版本,一经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版,以后是不允许转用其他版本的发票了。

所以纳税人选用发票的时候要谨慎选择电子版发票!

临沂37家企业因虚开专票被处罚款,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临沂#

7月,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临沂市共计有37家企业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所辖税务机关对37家企业处以行政罚款,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7家企业涉及兰山区、费县、蒙阴县等地,大多数企业为木材加工厂、板材厂,虚开的金额从9万多元(税额1万多元)至1600多万元(税额200多万元)不等,例如:费县硕某板材厂,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85份,金额1697.88万元,税额221.8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上述37家企业当中,虚开税额在10万元以上,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

虽然,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达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但对于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案例一: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兰检二部刑不诉〔〕Z332号)

简要案情:姜某某从他人处购买2家面粉厂增值税专用发票41张,税额381286.78元,价税合计4050004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在案发后积极上缴偷逃的税款,有投案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费检刑不诉〔〕4号)

简要案情:孙某某在经营费县A板材厂期间,接受费县3家厂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张,虚开的税款数额共计239344.96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案例三: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费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费检刑不诉〔〕41号)

简要案情:周某某在经营费县A板材厂期间,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税额318936.1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案例四: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兰检二部刑不诉〔〕Z325号)

简要案情:张某甲利用他人经营的A厂,向山东B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额264411.38元,价税合计1819772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案例五:周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平检二部刑不诉〔〕13号)

简要案情:周某甲系临沂A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他人为其虚开1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1元,税款146547.3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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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4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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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贵阳共计有45家存在非法取得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5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90多万元(税额15万多元)至1200多万元(税额160多万元)不等,例如:贵州长某某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08月至0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25份,金额1249.58万元,税额162.4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公司虚开的税额均超过了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下是贵阳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公诉刑不诉〔〕87号)

1.3.简要案情:贵阳A公司法定代表人木某某为了公司少缴税款,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1092725.63元(其中税款158772.1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木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木某某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情节。由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花检公诉刑不诉〔〕253号)

2.3.简要案情:贵州A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安排娄某某通过肖某、包某从他处购得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计3316382元,税额481867.49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退赃、挽回国家损失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白检刑不诉〔〕44号)

3.3.简要案情:林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了5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45份,票面金额445万余元,税款72万余元,价税合计517万余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观检刑不诉〔〕440号)

4.3.简要案情:马某某通过他人,为贵州A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由贵州B商贸有限公司所开具的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共计:552923元,税额共计:108401.8元,价税合计:661324.8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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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头条#【所有的进项发票,都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 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是所有的进项增值税都能抵扣的,根据增值税的暂行条例,有如下一些不能抵扣进项税,详情请看下文!

1.用于简易征收的,不可以抵扣;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不可以抵扣;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可以抵扣;

4.用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发票,不可以抵扣;

5.用于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或者娱乐服务所取得的发票,都不能抵扣;

6.非正常所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可以抵扣;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可以抵扣;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可以抵扣;

9.以上规定的货物的运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不可以抵扣。

这里纳税人可以简单掌握一个原理,就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主要是看你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干什么用,如果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进项税额可抵扣,否则就不能抵扣。

简单地说,不能抵扣的情况是买来的东西,或者买来原材料加工以后的东西没有往企业外边流转,而是自用,或者发给职工,就不可以抵扣了。如果是往外出售,或者作为股利发放,投资给其他企业(赠送给个人不行),那样的话可以抵扣。

赣州2家商贸公司被确定为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赣州#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两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赣州瑞某商贸有限公司、赣州卡某商贸有限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2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家公司在01月02日至12月31日期间,分别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金额分别为191.29万元(税额32.52万元)、305.46万元(税额51.9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追诉,但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赣章检一部刑不诉〔〕32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以赣州市A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虚开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赣州B有限公司,虚开票面金额为2568530元,税额为436650.1元,价税合计3005180.2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具有自首情节,又系民营企业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余检刑不诉〔〕23号)

2.3.简要案情:文某某系赣州市A电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及实际经营者,接受深圳2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6份,涉及税额426975.34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A服饰有限公司、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于检刑不诉〔〕Z70号)

3.3.简要案情:彭某某系A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与福建B公司交易中,让其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33万余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A服饰有限公司及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服饰有限公司及彭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寻检刑不诉〔〕2号)

4.3.简要案情:黄某某经丁某某居中介绍,向四川省A有限公司虚开22份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358500元,销项税额233725.23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赣章检一部刑不诉〔〕46号)

5.3.简要案情:卢某某接受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虚开票面金额为1249080.33元,税额为212343.67元,价税合计1461424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具有自首情节,又系民营企业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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