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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税局 大连地税局副局长名单

时间:2019-07-17 07: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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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税局 大连地税局副局长名单

【个税汇算热点问题权威解答!】有3岁以下婴幼儿的纳税人,如何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什么情况可以办理汇算退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哪些最新优惠政策?4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做客大连新闻传媒集团FM103.3《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节目,就大家关心关注的个税汇算、社保费征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详见↓(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文字:左莹 图片:宋扬)

【通知:这些缴费可延期】近日,大连市税务部门发布通知,在对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延期的基础上,对医保缴费也进行了延期。企业、机关事业单位1月至3月属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采暖费补贴,在4月29日前缴纳的,免收滞纳金。企业、机关事业单位1月至6月属期的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在6月30日前缴纳的,不视为中断缴费,免征滞纳金。详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发布 文字:左莹)

【大连市副市长、大连海关关长、大连税务局局长】谁的级别更高?

【大连】是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市委书记和市长都是副部级领导干部。副市长为正厅级干部。

【海关关长】直接受海关总署垂直管理,海关关长为正厅级领导干部

【税务局局长】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长正厅级

结论:副市长=海关关长=税务局局长,三者级别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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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16家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最高28亿元

#大连#

12月,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违法案件信息查询”栏目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计有16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或经所辖税务机关查证确认走逃(失联),并发布走逃(失联)纳税人公告,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6家公司当中,有5家公司是石油化工公司,虚开的金额从400多万元至20多亿元不等,其中,有9家公司虚开的金额超过亿元,分别是:

1.大连翔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08月01日至06月22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029份,金额283200.61万元,税额39516.54万元。

2.大连丰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08月01日至06月22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340份,金额225432.38万元,税额29310.10万元。

3.大连科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08月01日至06月22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765份,金额219903.86万元,税额30006.46万元。

4.大连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11月01日至06月0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260份,金额82579.89万元,税额13820.75万元。

5.大连跃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08月01日至06月22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716份,金额42317.99万元,税额6066.87万元。

6.大连景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01月0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625份,金额41955.58万元,税额7132.45万元。

7.大连弘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01月01日至06月22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02份,金额38834.95万元,税额5048.54万元。

8.大连锦某某业贸易有限公司,在01月0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20份,金额20946.59万元,税额3560.92万元。

9.大连柏某矿业有限公司,在08月01日至06月22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000份,金额19500.11万元,税额3315.01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具体虚开税额多少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呢?以下是何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的,辽宁地区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例,仅供参考。

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辽刑终75号

简要案情: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价税合计501845414.39元,税额72917712.16元。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张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辽刑终37号

简要案情:张某某伙同他人注册空壳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67367528.51元,税额300386738.72元,其中已认证价税合计524407161.14元,税额76195912.63元;无认证反馈信息价税合计1493112457.37元,税额216947967.20元;进项税额转出价税合计8833002.00元,税额1283427.56元。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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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大连头条#

【最新通知!缴费延期】3月23日,大连市人社、税务部门发布通知,延长养老、失业、工伤、采暖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期限。通知提出,1-3月属期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采暖费补贴在4月29日前缴纳的,免收滞纳金。(采集:左莹 资料: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大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

大连77家公司虚开发票后走逃(失联)被移送立案侦查,涉嫌虚开发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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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在其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77家公司对外虚开发票,被所辖税务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已发布走逃(失联)纳税人公告,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7家公司当中,虚开普通发票的有63家公司,虚开票面额最大达2000多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14家公司,虚开金额最大的超1.5亿元。具体如下:

1.大连振某康建材有限公司,在01月0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225份,票面额累计2072.61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已发布走逃(失联)纳税人公告。

2.大连众某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07月25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614份,金额15962.35万元,税额2075.11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已发布走逃(失联)纳税人公告。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的大连地区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以供参考。

一、虚开发票罪不起诉案例

1.1.案例一:薛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西检刑不诉〔〕32号)

1.3.基本案情:薛某某为他人出具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8张,价税金额合计人民币68733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发票,其行为侵犯了税收征管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同时具有下列情节:案发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能够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年龄已达71岁,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具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庞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大高新检刑检刑不诉〔〕30号)

2.3.简要案情:庞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伪造的大连市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共计11组,票面金额合计6235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庞某某为了逃避缴纳国家税款,在没有真实交易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庞某某案发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案例

1.1.案例一:曲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甘检公诉刑不诉〔〕117号)

1.3.简要案情:曲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组,价税合计人民币718828元,税额104445.1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数额较小,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金检公诉刑不诉〔〕12号)

2.3.简要案情:林某某让他人为A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计人民币700050元,税额合计101716.6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林某某作为大连A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已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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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身边事#

关于商家办卡跑路现象加强监管的建议

对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第042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09-22

来源:大连市税务局

孙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商家办卡跑路现象加强监管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本建议的办理概述

您在建议中提到您对商家办卡跑路现象进行了调研、实地考察和问卷调查,认为应尽快解决商用办卡跑路现象的问题。建议预付充值的会员卡可否从税务、工商等监管渠道对此类预售模式进行监控,对办卡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商家进行重点监督,政府及相关其管理部门更加细化对健身行业预付消费模式的监督管理。我局对该建议办理工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了该建议,并对办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对所提建议的答复

对建议中提到要求加强监管的跑路商户和企业,税务机关目前的监管手段主要有将跑路商家纳入非正常户管理、降低其纳税信用等级的方式。

(一)纳入非正常户管理

一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商户跑路后,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是商户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法人新办企业时,税收征管系统提示: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办理类型应选择“临时税务登记”。

(二)影响信用等级评定

商户跑路被认定非正常户的,该企业和商户以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将在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9月22日

税务部门官宣,大连买房契税没有任何变化!

从去年就开始恐慌的契税要提高,近日终于尘埃落定。大连市税务局发布消息,概括起来就是“平移”了之前的政策,原来的草案变成了方案,原来的“优惠”依然适用。图2就是现行的购房契税税率。

关于套数认定需要强调下,契税计算套数是看以家庭为单位,在大连全域内的持有住宅套数,新房没缴税没办证的不计算;限购政策计算套数是看在中西沙甘高的住宅套数;公积金贷款计算套数同契税;商贷计算套数是看在全国范围内未结清的住宅贷款套数;卖方个税“满五唯一”指的是大连全域唯一一套住宅。稍微有点绕吧,但也不难理解。

另外,什么是非普通住宅,三个条件满足其一就可认定,容积率小于1、总房款大于300万,建筑面积大于144平。而且购买第三套才会涉及到。

至于低报低缴或者高评高贷,这种不合规的操作不提倡。买房怎么缴税,你学会了吗?

#大连头条# #大连房产#

大连这个月保险和公积金的上下限有所调整,务必参看大连税务局关于7月社保费缴费时间安排的通知

尊敬的缴费人:

为做好7月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将本月缴费时间安排通知如下:

一、企业

(一)委托划款业务

7月6日至29日,每个工作日17:00进行委托划款业务处理。

(二)支票业务

税务部门受理支票背书及银行受理支票时间截至7月27日。每个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三)电汇业务

银行受理电汇时间截至7月25日。

(四)现金及POS机业务

大连银行窗口、社保办事大厅POS机缴费窗口受理缴费时间截至7月30日,每个工作日8:30-11:30,13:00-16:30(其中7月30日截至11:30)。

特别提示:

省社保系统上线以来,企业申报的养老保险应缴费数据需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才能传输至税务征收系统及银行收款系统,存在一定的时间延迟。

建议通过电汇、银行柜面等途径缴费的单位,在省社保系统申报次日后(征期内),再进行缴费,避免出现因应缴费数据未传输到位导致银行退汇或柜面无法受理缴费的问题。

二、机关事业单位

(一)五险

支票业务和电汇业务到账时间截至7月30日11:30。

(二)职业年金

支票业务和电汇业务到账时间截至7月23日。

三、灵活就业人员

(一)批扣业务

报盘时间为7月16日、7月29日16:00。

(二)窗口业务

窗口受理缴费时间截至7月30日,每个工作日8:30-11:30,13:00-17:00。

(三)微信缴费

截至7月30日12:00。

四、城乡居民

(一)窗口业务

窗口受理缴费时间截至7月30日,每个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二)微信缴费

截至7月30日23:30。

#大连头条# #大连身边事#

大连市税务局: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企业支付货物贸易佣金,劳务行为发生在境外,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款?

佣金缴税

留言时间:-08-05

纳税人所属地

大连

问题内容

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企业支付货物贸易佣金,劳务行为发生在境外,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08-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由于购买方在境内,即使是劳务实际发生在境外,也认定为“在境内销售服务”,购买方(境内支付方)需要作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7号)规定:“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非居民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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