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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 中级会计实务目录

时间:2019-07-21 05: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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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鱼塘偷钓溺水身亡,鱼塘主被判坐牢两年,死者家属觉得判罚太轻,要求重判鱼塘主,二审完毕,结果令死者家属难以接受。

8月24日凌晨,67岁的吴裕清刚要睡下,就听到鱼塘边有人说话,他爬起来一看,发现还有手电筒扫来扫去,吴裕清知道这是碰到偷鱼贼了。

事发鱼塘是吴裕清经营的,他们一家人主要靠养鱼卖鱼生活,但是不少人都欺负他年纪大,常常到他的鱼塘里偷鱼。

吴裕清没办法,就在鱼塘边上搭了个棚子,晚上就在棚子里住着,事发那天还真让他碰上了一伙偷鱼贼,偷鱼贼有三个人,黎某亮,黎某益,还有一个未成年刘某。

吴裕清一边骂,一边朝他们三人跑过去,他们见到吴裕清追来了,纷纷作鸟兽散,那个叫黎某亮欺负吴裕清年纪大,也懒得跑,一下跳到水里,准备等吴裕清走了再上岸走。

可惜他那点小心思被吴裕清看穿了,他在岸上用手电筒照着,在地上捡起几块小石子丢向黎某亮,黎某亮眼看跑不脱,就和吴裕清求饶。

吴裕清在他保证以后再也不来偷以后,就让黎某亮上岸了,没想到这时候意外突发,吴裕清回忆案发情形时表示,身后突然出现了一个人,对着他推了一下。

上了年纪的吴裕清被猛地一推,整个人都飞了出去,过程中撞到了面前的黎某亮,两个人一起滚进了鱼塘。

吴裕清虽然经营着鱼塘,但他其实不会水,在鱼塘里扑腾了好一阵才爬上岸,刚一上岸,吴裕清就因为呛水昏死了过去。

等吴裕清醒过来的时候,那伙偷鱼贼已经没了踪影,他呼喊黎某亮的名字,但是没人回应,吴裕清怕出事,慌慌张张地跑回家报警。

警方刚开始没有打捞到黎某亮的尸体,以为他自行离开了,联系他的家人确认黎某亮没有回家后,警方加大了打捞力度,最终在当天下午5点找到了黎某亮的尸体,同时也抓到了另外两个偷鱼贼。

其中黎某亮的同伙黎某益,就是那个在偷袭吴裕清的人。黎某亮的家人将黎某益和吴裕清一起告上法庭,要追究他们的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黎某益、吴裕清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年,吴裕清赔偿黎某亮家属丧葬费4万余元。

庭审结果宣布后,吴裕清、黎某益不服自不必说,黎某亮的家属就很不满意。

家属认为这样的结果太轻,更表示哪怕黎某亮是去偷鱼,吴裕清就能见死不救吗,这样的性质太恶劣,应该从重从严处罚,不能便宜吴裕清和黎某益两个人。

于是一年后的4月17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这起上诉案,法院在了解相关案卷后表示,吴裕清阻止被害人逃跑的手段很轻微,不足以对被害人造成伤害。

其次,推人者为黎某益。吴裕清因为不会游泳,落水后第一反应推开黎某亮完全是生物本能。

最后,吴裕清上岸后第一时间报警,并组织搜救,行为是积极的。

法院综合上述情况认定,上诉人吴裕清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驳回上诉人黎某益所诉请求,此为终审,死者家属所诉赔偿可以另行起诉。

故事到这就结束了,二审后的吴裕清可以说是神清气爽,估计黎某亮家人的心态可能崩的不是一星半点。

其实从这几年开始,相信大家也逐渐感觉到诸如“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我”、“谁死谁有理”这种胡搅蛮缠的手段,在法庭上越来越不好使了。

生命可贵,法律不会放过任何一个施暴者,但如果死者是因为触犯法律而死,那很可惜,法律并不会因为这样的死,就将天平稍微倾斜哪怕分毫。

作者:庆年平

编辑:庆年平

#头条创作挑战赛##社会#

罕见!基层法院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六个月,系适用法律错误;检察院提起抗诉,中级法院提审改判

【基本案情】

10月10日至17日,杨某为牟取利益,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伙同孙某(另案处理)将使用个人身份信息在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以4000元的价格出借给他人,帮助接收并转移网络电信诈骗所得46万余元。11月8日,杨某被民警抓获。

某区法院审理后判决:一、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在案扣押的手机一部及非法所得四千元,依法予以没收。

当地检察院抗诉认为:某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因此原判宣告缓刑六个月,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当地中级法院依法提审本案,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宣告缓刑的考验期限不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纠正。于是,依法改判: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以案说法】

本案涉及的第一个问题,杨某触犯的刑法罪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涉及的第二个问题,缓刑考验期。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需要同时具备五个条件:(一) 对犯罪分子判处的主刑为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 犯罪情节较轻;(三) 有悔罪表现;(四)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于同时具备上述五个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不是必须);对于犯罪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具备上述五个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必须)。关于缓刑的考验期,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所以,缓刑考验期最少应当为一年。本案某区法院宣告杨某缓刑六个月,就是违反了刑法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涉及的第三个问题,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属于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根据本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所以,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由检察院抗诉启动的话,必须是上级检察院才有权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提起抗诉,同级检察院不能对同级法院的已生效裁判提起抗诉。这个跟二审抗诉不同。二审抗诉的话,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同级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根据本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于本案,某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提出抗诉的是与中级法院平级的检察院,即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于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上级法院有两种选择:一是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二是自己提审。对此,本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中,对于某区法院作出的已生效判决,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中级法院选择的是自己提审。对于上级法院提审的,属于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对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头条##我要上 头条##头条创作挑战赛##我要上微头条##普法行动##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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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死缓后改判无罪#【天津“杨松发杀人案”终审宣判,死缓后改判无罪】12月17日上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松发故意杀人一案再审宣判,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松发无罪,当庭释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院判决显示,杨松发因本案于2001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在在天津市监狱服刑。

前,杨松发因一起命案被抓。2001年3月3日晚,与杨松发同一公司的一名女工惨遭杀害,时年36岁的杨松发涉嫌故意杀人。10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杨松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检方和被告人杨松发均提出异议。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量刑畸轻。杨松发也提出上诉,否认犯罪。但双方意见均未被二审法院采纳。

自法院判决起,杨松发及其母亲便开始长达的申诉,申诉的理由包括:没有作案时间、现场没有他的生物检材、作案工具跟他的口供不符、案发现场的脚印跟他不符等。

底,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天津市高院再审。4月,杨松发一方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

《再审决定书》显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松发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天津市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天津“杨松发杀人案”终审宣判,死缓后改判无罪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杨克勤一审获刑#】据石家庄中院微信公号消息,5月17日上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克勤受贿案,对被告人杨克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杨克勤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丈夫将千万房产遗赠同居的保姆 二审因不合“公序良俗”改判遗嘱无效】一份涉及千万财产赠予的遗嘱,因为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被二审法院宣告无效。而在此前,一审法院却认为,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遗产赠予行为无效。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向大众揭开了一个家庭不和、保姆成丈夫遗嘱继承人的故事,而遗嘱纠纷中涉及的财产则是位于深圳南山区的三套房产,总计面积300平方米。4月28日,记者在多家房产中介网站中查询发现,上述小区中相似面积在售房子的政府参考单价为13万每平方米。也就是说,涉及纠纷的财产价值如今已近4000万元。

1995年,刘高达(化名)在深圳市南山区大冲阮屋村自建了三幢房屋。据刘高达遗嘱称,结婚后,妻子长期扑在麻将台上忽略家庭,导致夫妻常常吵架,约在1981年间,妻子有婚外恋,因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终分居。在分居若干年后的2001年,因刘高达生活需要,聘请了时年38岁的杨娴琦(化名)作为保姆,照顾其日常生活,此后两人产生感情并同居。

刘高达和杨娴琦于左右开始同居。那年,当地政府开始对大冲村进行旧村改建,刘高达也因此分得300平方米回迁房面积。此后,刘高达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第一次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不准许刘高达与妻子离婚的民事判决。而后刘高达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就在二审审理期间,刘高达于8月27日因病死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刘高达直到去世前,都是在与杨娴琦一同生活。在其去世前的两个月,刘高达立下了第二份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该份遗嘱同样表示,“鉴于杨娴琦已与刘高达生活之久,两者感情浓厚,恩爱深切,两者已同床共枕多年,已是事实婚姻中的夫妻关系,为报答杨娴琦的恩爱之情,为解除杨娴琦的后顾之忧,从道德良心上出发,决定待刘高达死亡后,把依法分得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共计30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全部归杨娴琦所有。”

在杨娴琦提交的诊断证明中显示,刘高达在8月5日时神志正常,意识清楚。但刘高达的妻子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刘高达去世后,其妻子对其遗留的上述三套旧改回迁房进行了继承公证。,杨娴琦将刘高达的妻子告上法院,要求执行遗嘱内容,继承深圳南山区这三套房。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确认,两份遗嘱中关于刘高达遗产的部分合法有效。一审法院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刘高达妻子,一套房产为刘高达财产,属于遗产,由杨娴琦继承,遗嘱中超出其遗产部分的处分无效。刘高达妻子和杨娴琦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中,深圳中院则认为,即便事出有因,杨娴琦和刘高达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婚姻法。同时,刘高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杨娴琦明知刘高达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因此,杨娴琦关于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及继承涉案三套房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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